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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蘇昭蓉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1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外包裝壹枚、注射針筒貳支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另以87年度毒聲字第608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民國88年6 月27日戒治期滿,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於93年1 月9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釋放出所,起訴部分由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由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341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判決確定,於94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95年5 月1 日夜間某時,在桃園縣楊梅鎮埔心農場附近工地內,以海洛因與礦泉水混合放入針筒內施打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5年5 月2 日凌晨零時15分,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與春日路口盤查時,見甲○○形跡可疑,在其所駕駛之KH-0786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海洛因淨重0.07公克及上開海洛因外包裝1 枚、注射針筒2支及吸管1 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由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341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判決確定,於94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將原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之規定修正為第47條第1 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此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結果,不論依舊法第47條或新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所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構成累犯,經整體綜合比較之結果,新法規定並無較為有利於被告之處,仍應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為適用依據。故被告本件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海洛因(淨重共0.07公克)係被告施用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外包裝1 枚、注射針筒2 支及吸管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海洛因之物,此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沒收為從刑之一種,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亦不容與其他刑法總則規定割裂適用,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韓若玉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4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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