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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8年8 月10日因無施用傾向釋放,於88 年8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送強制戒治及起訴,於90年3 月2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併同其另案因違反槍砲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24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92年7 月17日假釋出獄,尚餘殘刑1 年1 月2 日未執行,嗣因上揭假釋經撤銷,再度入監執行上揭殘刑,甲○○另涉犯過失傷害、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7 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接續上揭殘刑執行,於95年9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2 月7 日,在桃園縣觀音鄉○○村○村路○ 段87號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2 月9 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村○村路○ 段87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殘留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1 只。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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