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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其主刑部分併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7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1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毒抗字第240號駁回抗告確定,於91年2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1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聲字第31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84年9月1日入監執行,於88年7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後假釋經撤銷):於90年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30 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前開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之殘刑3年10月6日接續執行,於90年9月7日入監執行,於95年10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不構成累犯)。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嗣於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三、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附表編號一、三、五、七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五、七所示之物。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犯罪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罪    名│減刑後宣│
│號│        │        │        │        │        │及宣告刑│告刑    │
├─┼────┼────┼────┼────┼────┼────┼────┤
│一│96年2 月│桃園縣八│96年2 月│桃園縣八│第二級毒│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4 日下午│德市廣隆│4 日晚間│德市廣福│品甲基安│級毒品,│徒刑叁月│
│  │某時許  │街161巷4│6 時許  │路與廣隆│非他命2 │處有期徒│,扣案之│
│  │        │號住處附│        │街口    │包(合計│刑陸月。│第二級毒│
│  │        │近空地  │        │        │淨重2 公│        │品甲基安│
│  │        │        │        │        │克)    │        │非他命貳│
│  │        │        │        │        │        │        │包(合計│
│  │        │        │        │        │        │        │淨重2公 │
│  │        │        │        │        │        │        │克)均沒│
│  │        │        │        │        │        │        │收銷燬之│
│  │        │        │        │        │        │        │。      │
├─┼────┼────┼────┼────┼────┼────┼────┤
│二│96年2 月│某不詳地│96年2月 │桃園縣八│        │施用第一│減為有期│
│  │14日下午│點      │14日下午│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肆月│
│  │4時30分 │        │2時5分許│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為警採尿│        │        │號住處  │        │刑捌月。│        │
│  │時起回溯│        │        │        │        │        │        │
│  │26小時內│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
│三│96年2 月│某不詳地│96年2月 │桃園縣八│        │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14日下午│點      │14日下午│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叁月│
│  │4 時30分│        │2時5分許│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為警採尿│        │        │號住處  │        │刑陸月。│        │
│  │時起回溯│        │        │        │        │        │        │
│  │96小時內│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
│四│96年3月 │某不詳地│96年3 月│桃園縣八│        │施用第一│減為有期│
│  │28日凌晨│點      │28日晚間│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肆月│
│  │某時許  │        │9時許   │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        │        │        │號住處  │        │刑捌月。│        │
├─┼────┼────┼────┼────┼────┼────┼────┤
│五│96年3月 │桃園縣八│96年3 月│桃園縣八│第二級毒│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28日凌晨│德市廣隆│28日晚間│德市廣隆│品甲基安│級毒品,│徒刑叁月│
│  │某時許  │街161巷4│9時許   │街161巷4│非他命1 │處有期徒│,扣案第│
│  │        │號住處  │        │號住處  │包(毛重│刑陸月。│二級毒品│
│  │        │        │        │        │0.22公克│        │甲基安非│
│  │        │        │        │        │)、安非│        │他命壹包│
│  │        │        │        │        │他命吸食│        │(毛重零│
│  │        │        │        │        │器1組   │        │點貳貳公│
│  │        │        │        │        │        │        │克)沒收│
│  │        │        │        │        │        │        │銷燬之,│
│  │        │        │        │        │        │        │安非他命│
│  │        │        │        │        │        │        │吸食器壹│
│  │        │        │        │        │        │        │組沒收。│
├─┼────┼────┼────┼────┼────┼────┼────┤
│六│96年4 月│某不詳地│96年4 月│桃園縣八│        │施用第一│減為有期│
│  │日22日為│點      │日22日凌│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肆月│
│  │警採尿時│        │晨0時30 │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起回溯26│        │分許    │號住處  │        │刑捌月。│        │
│  │小時內之│        │        │        │        │        │        │
│  │某時    │        │        │        │        │        │        │
├─┼────┼────┼────┼────┼────┼────┼────┤
│七│96年4 月│某不詳地│96年4 月│桃園縣八│安非他命│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日22日為│點      │日22日凌│德市廣隆│吸食器1 │級毒品,│徒刑叁月│
│  │警採尿時│        │晨0時30 │街161巷4│組      │處有期徒│,扣案之│
│  │起回溯96│        │分許    │號住處  │        │刑陸月。│安非他命│
│  │小時內之│        │        │        │        │        │吸食器壹│
│  │某時    │        │        │        │        │        │組沒收。│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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