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癸○○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丁○○
號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庚○○
己○○
丑○○
子○○
辰○○
壬○○
丙○○
辛○○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30
3 號、第17304 號、第17305 號、第18515 號、第18615 號、第
20334 號、第20335 號、第20433 號、第27924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戊○○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貳仟元,追繳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又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叁年;又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追繳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又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公務員包庇他人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追繳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
癸○○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丁○○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庚○○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己○○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丑○○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子○○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辰○○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壬○○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又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壹台,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壹台及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其餘被訴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公然賭博罪部分,免訴。其餘被訴聚眾賭博罪部分,無罪。
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壹台,沒收之。
甲○○、辛○○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辛○○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又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辛○○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甲○○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辛○○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貳本,沒收之。
事實
一、戊○○(綽號「小烏龜」)係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下簡稱湖口分駐所)員警,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負有調查轄區治安及犯罪之職務,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之規定,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詎其於因職務查獲或知悉癸○○(綽號「燈哥」)、庚○○、丁○○(綽號「饅頭」)、丑○○(綽號「小凱」)、辰○○等人涉犯施用毒品之案件後,竟基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分別:
㈠於民國95年11月18日,癸○○、丁○○、庚○○因涉犯妨害自由及傷害案件,為湖口分駐所員警帶同至湖口分駐所調查時,因渠等3 人均有毒品之前案紀錄,戊○○乃以毒品調驗之理由,要求湖口分駐所員警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採取渠等之尿液。嗣癸○○等3 人為恐所採取之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而遭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乃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透過與渠等具有犯意聯絡之己○○(綽號「老田」、「田哥」)及巳○○(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向戊○○表示欲給付相當之賄款而請戊○○勿將渠等所涉犯之毒品案件移送予該管檢察官。詎戊○○就此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不僅應未予拒絕,反透過巳○○轉知己○○向癸○○等3 人要求每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之賄賂,癸○○等3 人及己○○、巳○○即與戊○○基於期約賄賂之犯意,或由巳○○直接與丁○○聯絡,或由巳○○透過己○○向癸○○等3 人磋商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後,再由巳○○轉知予戊○○。初步談妥後,癸○○、丁○○、庚○○、己○○即與巳○○另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1 日後之2 、3 日及其後某日,分別由癸○○將現金22,000元、面額38,000元之支票1 紙,及現金40,000元交付予己○○,再由己○○轉交予巳○○,巳○○即先將現金部分轉交予戊○○,並經戊○○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後癸○○再於95年12月16日,以現金30,000元向巳○○換回上開支票後,巳○○即旋於同日將該筆現金交付予戊○○。惟因癸○○遲未再依約定交付賄賂之尾款,戊○○乃先後於95年12月24日及96年2 月7 日,將丁○○及癸○○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移送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下簡稱竹北分局)後,再報請各該管檢察官偵辦。至庚○○部分,因事後查明伊並非毒品調驗人口,故戊○○並未將伊之案件一併移送予竹北分局。
㈡於96年2 月8 日,利用丑○○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為湖口分駐所查獲之機會,先以不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之名義,要求丑○○提供其餘毒品案件之線報予其,而丑○○為逃避刑責,乃配合之,並提供辰○○亦有施用毒品之線報,而使湖口分駐所在同年月11日查獲辰○○及渠女友申○○施用毒品之犯行。辰○○為查獲後,因聽聞得以交付賄賂予戊○○之方式而換取不被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乃基於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於同年月23日前某日,與戊○○相約在新竹縣湖口鄉○○路上之加油站碰面以磋商價格,而戊○○亦當場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向辰○○表示需20,000元之代價,並經辰○○尚場應允之。後辰○○即於籌得金錢後,再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年月23日,與戊○○相約在上開加油站中,而當場交付20,000元之賄賂予戊○○,並經戊○○基於收受賄賂之意而予收受。另丑○○因恐再提供線報予戊○○,將被他人知悉其為密報者,又聽聞辰○○於上開案件經查獲後,以交付20,000元之代價予戊○○,即可換取施用毒品犯行不被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乃與其父親子○○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先請子○○替其籌措20,000元後,再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一筒」之成年男子,於同年2 月24日下午5 時29分許,以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電話號碼撥打予戊○○,向戊○○就丑○○之案件表示關心後,再由丑○○接過電話,並表示欲循辰○○之模式,即交付20,000元予戊○○,使戊○○勿將其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而戊○○就此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求賄賂亦應允而期約之,雙方即再相約於同日晚間,在湖口分駐所前碰面。丑○○乃再請子○○攜帶向友人未○○(未據起訴)所借得之20,000元,並駕車搭載丑○○前往湖口分駐所,並於與戊○○碰面後,由子○○將20,000元賄賂交付予戊○○,惟戊○○因故未予收受。嗣丑○○、辰○○之尿液經檢驗後,確均呈毒品之陽性反應,戊○○仍分別於同年4 月12日、7 月2 日移送竹北分局,再報請各該管檢察官偵辦。
二、甲○○為址設新竹縣湖口鄉○○路293 號「彩券行」之負責人,辛○○則自95年9 月間起受雇於甲○○;丙○○係址設新竹縣湖口鄉○○路上「楓之谷檳榔攤」之負責人,渠等均明知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申請該等營利事業登記,與壬○○共同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之犯意聯絡,甲○○分別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底止,及自96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 月間某日止;丙○○自96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17日止,分別由壬○○提供「超級大舞台」(即俗稱「小瑪莉」)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各1 台,擺設在公眾得出入之「彩券行」、「楓之谷檳榔攤」內,插電營業,而以賭客將欲把玩之金額告知甲○○(或辛○○)、丙○○後,甲○○(或辛○○)、丙○○即以相等金額開分供賭客押注,若押中可獲得所押注項目所設定一定倍數之分數而依分數由退幣口退幣贏取金錢,若未押中,則所押分數扣除消失,由店家贏取之方式,並以上開機台作為賭具,接續與多位賭客賭博財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壬○○與甲○○、丙○○並分別約定獲利之賭資需五五分帳及由丙○○收取1 成之利潤。嗣於96年7 月17日,為警在「彩券行」及「楓之谷檳榔攤」查獲,並分別扣得日記收支簿2 本及電子遊戲機台1 台。而戊○○明知壬○○為湖口地區之非法電玩業者,卻刻意不予查緝,甚而更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於96年1月24日、2 月8 日、3 月20日,事先洩漏竹北分局偵查隊及湖口分駐所臨檢電動玩具時間等勤務內容予壬○○,要求壬○○提供其他電玩業者經營地點供戊○○查緝,藉以清除壬○○於湖口地區經營非法電玩之競爭對手,而以此方式包庇壬○○賭博。
三、竹北分局第3 組組長陳昌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96年6 月4 日至湖口分駐所進行裝備檢查時,發現湖口分駐所配發供65式自動步槍使用之5.56厘米子彈(下稱長槍子彈)短少20顆,經湖口分駐所所長卯○○(由本院另為判決)與湖口分駐所負責裝備保管之承辦人員警戊○○聯絡後仍無所獲,為逃避相關行政懲處,竟與戊○○商議,由戊○○向其熟識之陸軍裝甲第584 旅作戰科少校參訓官黃家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商借,俾始通過裝備檢查複驗。嗣黃家倍允諾提供協助後,即向服役於同旅戰車第一營副營長顏德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求助,顏德祥乃出借渠前自金門營區移防回新竹湖口營區,而於金門營區離營巡視時,在廢棄砲陣地內拾獲之5.56公釐子彈31顆長槍子彈中之20顆予黃家倍,再由黃家倍於同年6 月6 日,將該子彈攜往湖口分駐所交付予戊○○。卯○○、戊○○明知該等子彈係屬軍方配發之子彈,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子彈之犯意聯絡,由卯○○提供事先準備之子彈包裝盒,再由戊○○將所取得之20顆子彈裝入該包裝內混充為竹北分局配發之子彈,而順利通過陳昌裕於同月7 日至湖口分駐所進行之複檢,及其後新竹縣警察局於同年6 月12日進行之裝備檢查。再戊○○、卯○○、寅○○、乙○○(以上2 人分別為湖口分駐所副所長及員警,均由本院另為判決)於同年6 月4 日後,均明知湖口分駐所之上開20顆長槍子彈係由戊○○向黃家倍商借之軍用子彈所混充,竟仍基於在公文書登載不實事項之接續犯意聯絡,戊○○、乙○○分別於同年6 月 4日至同年7 月17日之期間,以平均2 至3 日值班1 次之次數,多次於值班交接時,在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上填載湖口分駐所長槍子彈數量為1,200 顆並簽名於上,再由卯○○每日早、晚各1 次在該登記簿查核簽章欄上蓋用卯○○之職務章,惟若卯○○休假,則由副所長寅○○於該登記簿查核簽章欄上蓋用自己之職務章,以表示查核無誤之意,足生損害於新竹縣警察局對於下轄單位裝備數量、來源管理之正確性。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另案而於通訊監察中知有犯罪嫌疑,乃簽分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不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中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是如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於法院審理中,如已賦予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如認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顯與渠於法院審理中居於證人地位而經公訴人、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所為之交互詰問之陳述有所不符時,於可認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顯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時,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仍應認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而可由法院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來採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本案證人即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已依被告戊○○之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辰○○接受交互詰問,已賦予被告戊○○之對質詰問權。而本院認為證人辰○○部分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與渠於本院審理中有所不符,且先前部分之陳述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詳如後述),並為證明本案被告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可由本院採為認定被告戊○○犯罪事實之依據。
二、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案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等人及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就卷內所有之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 之規定,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案卷證所有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㈠就被告戊○○、癸○○、丁○○、庚○○、己○○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部分:被告己○○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而被告戊○○固不否認曾與巳○○談論有關被告癸○○、丁○○、庚○○3 人表示欲以行賄方式以換取渠等所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不被移送之情,被告癸○○、丁○○、庚○○亦不否認均曾欲透過被告己○○,以交付賄賂予員警之方式換取不被移送,且被告癸○○事後確有給付賄款予被告己○○,請被告己○○轉交予承辦員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行求、期約、交付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戊○○與辯護意旨同辯以:其當時係因承辦另一流氓案件,為求得由巳○○處取得線報,故不想跟巳○○失和,是當巳○○向其提及被告癸○○、丁○○、庚○○3 人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表示欲以給付賄賂方式換取不被移送時,其只好虛應一番,然其並非該被告癸○○、丁○○、庚○○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承辦人,不僅無權干涉辦案過程,且實際上並無收受賄賂之真意,亦確未因而獲取任何賄款,況被告癸○○、丁○○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嗣亦確移送竹北分局後再報請該管檢察官偵辦,並經法院判決處刑,則若其確有收受賄款,又豈可能再將被告癸○○、丁○○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云云?被告癸○○辯稱:渠事後仍因該施用毒品案件而經判決處刑,足認渠所交付之款項並未轉交至之承辦員警手上,故渠係遇到詐騙集團,並非係行賄云云;被告丁○○、庚○○同辯以:伊等雖於被採尿之後,曾拜託被告癸○○或己○○向員警表示以交付賄賂換取不被移送,惟事後即因經濟能力不佳,故均已明確向被告己○○表示不再請其幫忙,伊等自亦無行賄之行為云云。經查:
⒈被告癸○○於95年11月18日與被告丁○○、庚○○一同遭湖口分駐所員警採集尿液後,曾與被告丁○○向被告己○○談及此事,而經被告己○○表示有門路,得以行賄之方式使渠等之施用毒品案件不被移送後,被告癸○○、丁○○即當場表示有意願並拜託被告己○○幫忙,且事後當被告癸○○將此事轉知被告庚○○後,被告庚○○亦表示願循此方式換取不被移送,被告癸○○乃將渠與被告丁○○、庚○○之姓名均交給被告己○○,請被告己○○處理,經被告己○○向渠等表示每人均需給付100,000 元之賄款後,被告癸○○乃依約先後給付共現金92,000元予巳○○之情,業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及立於證人地位接受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渠於當日與被告丁○○、庚○○一同遭採尿後,因恐被移送偵辦,乃於隔日與被告丁○○前往告知被告己○○此事,經被告己○○表示有門路得以交付賄賂之方式以換取不被移送後,即與被告丁○○當場請求被告己○○幫忙,而因被告庚○○知悉後,亦有循同一方式以換取不被移送之意願,故渠乃將渠與被告丁○○、庚○○之姓名均交予被告己○○,請被告己○○一併處理。而被告己○○先係告知1 人需30,000元,後增加為50,000元,最後則表示要100,000 元,渠與被告丁○○、庚○○即開始籌錢,並先於談妥價錢之2 、3 日後,由渠給付現金22,000元及面額38,000元之支票予被告己○○,數日後再交付40,000元,復又以現金38,000元(應係30,000元之誤,詳如下述)換回上開支票等語明確,並核與被告丁○○、庚○○、己○○之供述及巳○○之證述大致相符。又被告癸○○、丁○○、庚○○、己○○是時所使用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通訊監察書准予通訊監察後,被告等人及證人巳○○間確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話內容,且經提示予被告癸○○、丁○○、庚○○、己○○及證人巳○○後,渠等亦表示該等通話內容均係在談論本案應給付多少賄款、何時給付、如何籌錢之細節;再復以被告己○○嗣確有將被告癸○○、丁○○、庚○○此欲以交付賄賂以換取不被移送之意思表示,及被告癸○○所給付之92,000元賄款,分別透過巳○○轉告及轉交予被告戊○○之情,亦為本院所認定(詳如下述),是被告癸○○、丁○○、庚○○、己○○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賄賂之犯行,即堪以認定。
⒉被告丁○○、庚○○雖辯稱因事後經濟能力不佳,無力負擔賄款,故已明確向被告己○○表示不再請其幫忙,自無行賄云云,惟查:觀之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癸○○於95年12月1 日先以電話告知被告庚○○每人需支付50,000元之賄款始得換取不被移送時,被告庚○○乃係一口答應,並回以「那太好了,有機會總比沒有好」等語(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95年12月1 日12時7 分譯文),且經被告癸○○在同日復表示應係每人100,000 元時(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同日12時52分譯文),被告庚○○雖當場表示價碼太高,有尋其他管道解決之意思,然仍開始積極籌錢(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同日15時13分譯文),甚而於95年12月12日,被告癸○○經由被告己○○以電話告知渠等3 人之案件可一併處理(詳如附表一編號一95年12月12日18時2 分譯文),而隨即以電話轉知被告庚○○,因係3 人一同為警查獲,無法只單純處理其中2 人之案件,故已將連同被告庚○○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以上揭方式處理掉時,被告庚○○並未當場予以駁斥,反係於再三確認後,表示伊已知悉,更脫口而出「他媽的,小黑還騙吃騙喝的」之語(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同日18時7 分譯文),足認被告庚○○縱曾因被告戊○○開出之價碼過高而萌生另尋管道之念頭,然迄該時止仍未放棄得以此方式以換取不被移送,始於被告癸○○向伊為上開表示時未加以拒絕。再被告癸○○於交付賄款予巳○○時,係表明欲處理渠與被告丁○○之案件,係因後來丁○○無力籌出賄款,且於96年1 月5 日知悉伊之部分業經移送予檢察官後,始表示退出,渠才向被告己○○表示僅處理渠 1人部分即可之情,亦據證人即被告癸○○分別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證述明確,且觀之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於95年12月25日至27日之所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係被告己○○及巳○○不斷以催促被告丁○○盡速交付剩餘賄款,而被告丁○○則係一再表示正努力籌措之中,央求巳○○再寬延數日,則既被告丁○○於被告癸○○給付部分賄款後,仍有再行籌錢之實際行為,自足徵被告丁○○迄該時為止,亦有循上開模式換取不被移送之意思,是被告癸○○於給付賄款之際,係連同被告丁○○之部分一同交付一節,即堪認定。準此,縱被告丁○○、庚○○辯稱事後因無力負擔賄款而表示退出之情,據被告癸○○供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96年1 月8 日0 時2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巳○○於該通電話中明確表示已依被告丁○○之指示未處理其之部分),而足採信,惟此均已在被告癸○○於95年12月2 日交付部分賄款之後,自不得僅因被告丁○○、庚○○事後無力負擔尾款,並表示先前給付之賄款均用以處理被告癸○○之部分,即可反推謂其實際上並未交付賄款。綜上,既被告丁○○、庚○○行求賄賂意思表示業已透過被告己○○及巳○○到達被告戊○○,並經被告戊○○開價後亦予允諾,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之意思已合致,更進而先行給付部分賄款予被告戊○○,是其等所為即已該當於法律之構成要件,至事後賄款是否補足,尚非所問,故被告丁○○、庚○○所辯,要無可採。
⒊被告己○○於接受被告癸○○、丁○○、庚○○之請託後,即將渠等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告知證人巳○○之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己○○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及供述明確,並核與證人巳○○於本院審理中之結證互核大致相符;又證人巳○○嗣亦將此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轉告被告戊○○一節,亦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均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自亦堪以認定。證人巳○○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僅係因當時缺錢花用,故當被告己○○向伊轉知被告癸○○ 3人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時,伊乃利用此機會詐騙被告己○○等人,表示會幫忙處理,且當被告己○○將賄款交付予伊時,伊乃係收下供己花用,並未轉告,亦未轉交被告戊○○;而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則係伊先前曾向被告戊○○借錢,故討論應如何還款云云,惟查:證人巳○○上開證述,已顯與被告戊○○辯稱之:巳○○確有將被告癸○○等人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轉知予其,而其因為偵辦案件,需仰賴巳○○提供線報,不得已乃予以虛應,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即係其應付巳○○之相關對話等語不符;且觀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巳○○分別⑴於95年12月11日撥打電話予被告戊○○,告知:「你那個處理好來沒關係,那一定會有,我看多少可以講多一點嘛!」、「那處理好沒關係,那個肯定會有…」、「我說3 天到 4天…我說多少…這種情形可以開價多一點嗎?我知道那種不會小條啦…」等語,而被告戊○○則回以:「你跟他說啦,現在那種的…沒…再多一點啦…」等語;⑵於同年12月15日告知:「他早上跟我講這次後天晚上一定會有!一定!一定!一定!」;⑶於同年12月16日告知:「那張票給你拿回去,等一下我再點3 萬給你,剩下的等星期二或三」;⑷於同年12月22日告知:「他們拜託再1 次機會給他們,不要跟他們翻臉,他們說好,星期二一定會有」等語,而被告戊○○亦回以:「我有說先拿1 個起來…有1 個的我已經解決掉了」等語;⑸於96 年1月6 日告知:「上次拜託的那3 個有弄嗎?」、「現在人拿錢過來了說…那2 個有辦法弄嗎?」、「現在還來得及嗎?」等語,均顯非係兩人間金錢借貸往來之相關對話,而反較與被告戊○○供述之係證人巳○○請其處理被告癸○○3 人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對話內容相符。又95年12月16日為星期六,故該通譯文中之「下星期二、三」,即係指95年12月19、20日,而觀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該2 日之譯文,被告己○○亦確有撥打電話予巳○○,詢問被告癸○○等人是否有依約前往給付賄款;再95年12月22日為星期五,故該通譯文中之「星期二」即係指95年12月26日,並對照如附表一所示之譯文內容,自95年12月25日起,被告己○○及證人巳○○即不斷催促被告丁○○按時給付賄款,而被告丁○○則一再表示正努力籌措中,央求再寬延數日之情,即堪認如附表二所示之譯文內容,乃係證人巳○○將被告己○○表示被告癸○○3 人欲以交付賄賂之方式換取不被移送之意思表示轉告予被告戊○○,並經戊○○開價每人需給付100,000 元後,證人巳○○先於95年12月11日向被告戊○○表示會如期交付賄款,請被告戊○○可先處理被告癸○○3 人之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再於同年月15 日 告知後天晚上前可給付賄款,復在同年月22日告知星期二(即12月26日前)一定會將尾款給付完畢。復依被告癸○○於偵查中所供稱:渠等所涉犯傷害案件,於96 年1月5 日之偵查庭後,被告丁○○即知伊所犯之施用毒品罪業經移送予檢察官,隔天渠及被告丁○○即去找被告己○○理論,被告永田即帶同渠等至巳○○之住處,被告己○○並當面質問何以如此,巳○○亦隨即至陽台撥打電話予被告戊○○,進屋後表示尚得以補救,但被告丁○○就說伊之部分不用處理了等語,不僅核與渠於本院審理中之結證大致相符,且亦與上開所示之譯文內容相吻合,即於96年1 月6 日,巳○○先撥打電話詢問被告丁○○是否已籌足款項後(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該日19時6 分譯文),即告知被告己○○此事,並經被告己○○攜同被告癸○○等人前往找伊質問時(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同日20時35分譯文),伊隨即撥打電話詢問被告戊○○先前所拜託之事是否還來得及處理(詳如附表二所示96年1 月6 日譯文),復於翌日被告丁○○再詢問實際處理結果如何時(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96年1 月7 日18時51分譯文),巳○○乃再撥打電話與被告戊○○相約見面(詳如附表二所示同日20時1 分譯文),並隨即以電話告知被告丁○○已與被告戊○○約好晚上12點後見面(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同日20時1 分譯文),並在見面談妥後,再撥打電話向被告丁○○表示被告癸○○及庚○○之部分尚得以補救等語(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96年1 月8 日0 時28分譯文),凡此再再均顯示巳○○確有斡旋此事,是證人巳○○證述渠實際上未將被告己○○所告知被告癸○○3 人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轉告被告戊○○,僅係單純詐騙云云,自非可採。
⒋被告戊○○雖辯稱其係因辦案需線報所需,故對於巳○○之請託只好予以虛應,實際上並無索賄之意思云云,惟查:⑴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乃係貪污治罪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重罪,且事涉國家整體公務員清廉之形象,而被告戊○○身為執法之警務人員,並無不知之理,則當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向其表示欲以給付賄賂之方式以換取不被移送時,若被告戊○○確無與之期約之意思,衡情應會當場予以拒絕,而不可能僅為求能繼續獲取線報,即予以虛應之,並招致自身受刑事追訴,是被告戊○○上開所辯,已不合常理;⑵觀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96年12月16日18時17分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予被告己○○時,被告己○○乃係供稱:伊先前將癸○○給付之支票交予巳○○時,即告知事後會以現金換回,故該通通話內容係伊與巳○○討論換票之事情,即被告癸○○有至巳○○家以現金30,000元換回支票,並表示剩餘款項會在下星期二給付等語(被告癸○○雖再供稱渠並不認識巳○○,亦未見過面,然被告癸○○係直接向巳○○以現金換回支票一節,業據被告陳水田供述明確,且被告丁○○亦供稱伊確曾在被告己○○之介紹下,與被告癸○○跟巳○○碰過面等語,又依上開譯文所示,被告己○○係直接向巳○○表示「他現在要過去了喔」,亦足認被告癸○○確與巳○○有所接觸,是被告癸○○此部分所辯,應係配合自己事後所辯金錢均遭被告己○○騙取之情所為,而不為本院所採信),再對照如附表二所示之同日19時11分通訊監察譯文,巳○○向被告戊○○表示之「等一下我再再拿3 萬給你,剩下的等星期二或三」、「拿那張票換回去」等語,亦足徵該通通話內容確係巳○○向被告戊○○表示支票業經被告癸○○以現金30,000元換走,並可馬上將該30,000元之現金賄款交付予被告戊○○(被告癸○○雖供稱渠係以38,000元之現金換回38,000元之支票,惟實際上被告癸○○僅有拿出30,000元之現金一節,業據被告己○○證述明確,且依上開譯文巳○○表示被告癸○○過來換票,可以給付現金30,000元給被告戊○○之情,堪認應係30,000元無訛),其餘尾款則需待下星期二或三,嗣並確於同日與被告戊○○碰面而交付之,又上開譯文中,巳○○乃係分別向被告己○○、戊○○表示「還有20萬就對了」、「『再』拿3 萬給你」,即益足徵巳○○連同該日,先後均已將被告癸○○給付之現金共9,200 元,全數轉交予被告戊○○,是被告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至巳○○雖係向被告己○○表示「還有20萬」,似與本院認定之被告癸○○僅有交付9,200 元不符,惟此或係因口誤,或係因一般交談間有時僅以整數統稱所致,尚不足影響本院就實際交付賄賂金額之認定,附此敘明。
⒌按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交付賄賂罪,僅需行賄者已實行交付賄賂之行為,且收受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具有受賄之意思並已收受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進而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必要。是縱被告癸○○、丁○○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事後確經湖口分駐所移送竹北分局,再分別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並據本院分別以96年度審訴字第215 號及96年度訴字第487 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各該電子判決書1 紙在卷可稽,然既本案被告癸○○、丁○○、庚○○已透過被告己○○及巳○○,與被告戊○○達成以每人交付100,000 元之賂賂換取不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不被移送之意思表示合致,嗣並確實有交付部分賄款經被告戊○○收受一節已為本院認定如上,其確有收受賄賂之犯行,即足堪認定,是被告戊○○辯稱被告癸○○、丁○○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事後均有移送予各該檢察官偵辦,可證其確未要求、期約,進而收受賄賂云云,自不足採。又案件應由何員警承辦,乃係各該警察機關內部事務分配,對外而言,民眾甚或係被告、犯罪嫌疑人均無從得知,且依被告戊○○所供稱,其於湖口分駐所中為資深員警,常有同事就辦案過程向其請教,再對照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本案之承辦員警午○○於決定應先移送被告癸○○或丁○○前,尚需聽取被告戊○○之意見,是被告戊○○並非本案之實際承辦員警一節,雖據證人即湖口分駐所員警午○○、邱紹明於偵查中證述明確,然被告戊○○並非全然無法干預,而仍得利用此機會,對外就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是戊○○辯稱其並非本案之承辦員警,故要法干涉辦案過程,自亦無收受賄賂之可能云云,亦非可採。末既被告癸○○所給付之賄款確有轉交予被告戊○○,且被告戊○○事後是否確有進而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並無礙於行賄罪之成立之情,已如上述,則被告癸○○辯稱渠係遇上詐騙集團,否則豈可能於交付賄款仍被移送,故渠事實上亦無行賄行為云云,仍不足採。
㈡就被告戊○○、辰○○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部分:被告辰○○矢口否認有何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行,辯稱其未曾以交付賄款之方式換取施用毒品案件不被移送云云,而被告戊○○亦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與辯護意旨同辯以:被告辰○○係不甘施用毒品案件遭被告戊○○查獲,始謊稱其有收受被告辰○○所交付之賄款以為報復云云,經查:
⒈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渠於96年2 月11日與申○○一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被告戊○○查獲後,被告戊○○即曾向渠表示得以提供其他毒品案件以換取不被移送,惟渠不願當密報者,且事後又聽聞可直接交付賄款予被告戊○○,即可不被移送,乃於1 星期後,先與被告戊○○相約在新竹縣湖口鄉○○路上之加油站中碰面,向戊○○表示需給付多少賄款始可不被移送,被告戊○○並當場表示行情價為每人20,000元,渠乃應允之,並開始籌錢。嗣當渠籌得40,000元,欲連同申○○之部分一併處理時,正巧遇上被告戊○○休假,渠乃先將借得之金錢返還。待過完農曆新年後,於年初五或初六時(該年之初五為96 年2月23日),渠身上只剩20,000餘元,乃撥打電話予被告戊○○,相約至上開加油站中,針對渠自身施用毒品案件之部分,將20,000元之賄款交付予被告戊○○,並經被告戊○○當場收受等語明確,並核與渠在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且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於警詢及偵查中提示予渠後,渠亦表示該等通話確係渠與被告戊○○相約見面並交付賄款之內容,自堪信為真。證人即被告辰○○雖於本院審理中立於證人地位接受交互詰問時改口證稱:渠為警查獲後,因身上沒有車資返家,而向被告戊○○借錢,故如附表三所示之譯文內容係渠為返還借款而約被告戊○○見面,至先前供述被告戊○○有收受賄款,係因被告戊○○於警察局辱罵渠之母親,渠始心生不滿而誣陷被告戊○○云云,然查:渠此部分之供述,不僅顯與先前之證述不符,且被告戊○○亦明確供稱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話內容,確係被告辰○○向其表示欲以給付賄款之方式換取不被移送,僅係其並未答應等語,亦足證該等通話內容絕非係被告辰○○事後所辯稱之欲返還借款予被告戊○○;再參以譯文中之「我晚上去…先…先付前款,1 個先抽好不好?第2 個明天麻煩你抽出來好不好?」、「好,就用我行動表示」等語,明顯與被告辰○○於偵查中證稱之後來因身上只剩20,000元,故先交付予被告戊○○,請其處理渠自身施用毒品案件等語互核相符,足認證人即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中改口證稱係因被告戊○○出言辱罵渠母親,始誣陷被告戊○○等語,係屬為被告戊○○脫罪之詞,不足採信。反觀證人即被告辰○○先前數次之供述及證述,不僅互核相符,復亦查無有違法取供等瑕疵而使渠之證言具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由本院採為認定被告戊○○犯罪事實之依據。
⒉被告戊○○雖辯稱被告辰○○係因不甘施用毒品遭其查獲,始挾怨報復而誣陷其有收賄云云,惟查:被告戊○○係湖口分駐所員警,本即負有查緝犯罪之職務,則被告辰○○僅因施用毒品為其查獲,衡情已無憑此即誣陷被告戊○○之可能,況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賄罪之法定刑則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則被告辰○○又豈可能僅因施用毒品遭被告戊○○查獲即誣稱被告戊○○收賄,並使自身亦需遭受涉犯行賄罪之追訴、處罰?此均顯不合常理。反之,被告辰○○於給付賄款後,渠施用毒品之案件卻仍遭湖口分駐所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90 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始致使被告辰○○心生不滿而願將實情全盤供出,則較符合常情,是被告戊○○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
⒊承上所述,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交付賄賂罪,僅需行賄者已實行交付賄賂之行為,且收受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具有受賄之意思並已收受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進而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必要,是縱被告辰○○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嗣經湖口分駐所移送竹北分局,再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據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90 號判決確定,有電子判決書在卷可憑,惟既被告戊○○確有收受被告辰○○給付之賄款20,000元,即已該當於法律構成要件,是仍不得遽此即謂因被告辰○○事後有遭判決確定,故被告戊○○並未有收賄行為,附此敘明。
㈢就被告戊○○、丑○○、子○○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部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子○○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而被告戊○○固不否認於查獲被告丑○○施用毒品案件後,曾要求渠提供他人之毒品案件線報,並於96年2 月24日與渠相約於湖口分駐所前碰面,惟矢口否認有何期約賄賂之犯行,與辯護意旨同辯以:當日其僅係要被告丑○○繼續提供線報,係被告子○○主動要給付現金予其,然其事先既未要求,當時亦未收下,自不得遽此即謂其有何期約或收受賄賂之犯行云云,經查:
⒈被告丑○○於96年2 月8 日為警查獲後,為逃避刑責,乃先依被告戊○○之指示,提供他人之施用毒品案件予被告戊○○,後因恐被發現為密報者,又聽聞可以交付賄款予被告戊○○之方式以換取不被移送,乃基於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先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一筒」之成年男子,於同年2 月24日下午5 時29分許,以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電話撥打予被告戊○○,向被告戊○○就丑○○之案件表示關心後,再由被告丑○○接過電話,並表示欲循被告辰○○之模式,即交付20,000元予戊○○,使被告戊○○勿將其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雙方即相約於同日晚間,在湖口分駐所前碰面。後被告丑○○乃委請渠父親被告子○○攜帶向未○○所借得之20,000元,並駕車搭載渠前往湖口分駐所,欲將20,000元交付予被告戊○○,惟為被告戊○○所拒絕之情,業據證人即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及述稱屬實,並核與證人即被告子○○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及供述相核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通信監察譯文可稽,自堪以認定。至被告丑○○雖證稱渠係在往湖口分駐所之途中,始告知被告子○○請伊準備之金錢係欲交付予警員之賄款等語,惟查: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乃係證稱:伊在家中聽聞被告丑○○表示只要給警察錢,就會沒事,乃向劉玉嬌借錢欲擺平此事,並有明確告知劉玉嬌借款之目的等語,再參以被告丑○○透過「一筒」撥打電話予被告戊○○時,即表明「我有跟我爸爸跟我準備了(即現金20,000元)」之情,即足認被告子○○於被告丑○○撥打電話向被告戊○○行求、賄賂之前,即已知悉借錢之目的即係為給付賄款,並已籌得,自足認兩人自始即有對於公務員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是被告丑○○證稱被告子○○係在車上始知前往湖口分駐所係為行賄等語,顯係維護被告子○○所為,自為本院所不採。
⒉被告戊○○雖辯稱其於96年2 月24日與被告丑○○見面時,係為向被告丑○○要線報,並非係要收賄云云,惟查:觀之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電話中被告丑○○已明白表示欲循被告辰○○之模式,即以交付20,000元賄賂而換取不被移送,且賄款已準備好【此由於被告丑○○透過「一筒」撥打電話予被告戊○○後,被告戊○○旋即撥打電話質問被告辰○○為何將其間交付、收受賄賂之事告知他人,並告誡被告辰○○不得再張揚(詳如附表三所示96年2 月24日17時32分譯文),足認被告戊○○確係明知被告丑○○撥打電話之目的即在循此模式換取不被移送】,被告戊○○並未當場予以否認、拒絕,則承上所述,此已不合常理;況依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戊○○於該通電話中,一再表示若被告丑○○無法再提供線報,即會將渠之案件移送出去,且態度強勢,是若果如被告戊○○所辯,其與被告丑○○相約碰面亦僅係為要求被告丑○○提供線報,則同日當被告丑○○透過「一筒」撥打電話予其,並表示欲循被告辰○○之模式時,為何未如同先前般於電話中要求被告丑○○提供線報即可,卻隨即改稱「再談好不好?電話裡不方便談」、「再出來談好不好?」,嗣並同意於同日碰面?甚而,當被告子○○、丑○○向其表示行賄時,為證明自己之清白並維護公務員之廉節操守,為何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現行犯之身分將2 人予以逮捕?亦足徵被告戊○○於通話時即已就被告丑○○關於違背其職務行為之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明確知悉,並應允之,且係因顧及尚有第三人在場(即「一筒」),始會表示見面再談(參以上開如附表三所示之譯文,被告戊○○撥打電話質問被告辰○○時,表示「一筒也知道了,就等於全部的人都知道了」,可知被告戊○○認「一筒」係1 無法保守祕密之人,可認被告戊○○係因「一筒」在場,不願讓「一筒」知情,才立即改約被告丑○○私下見面)。至被告戊○○事後雖未收下賄賂一節,雖亦經證人即被告丑○○、子○○結證及供述屬實,而堪認為真,惟此或係因被告戊○○未料到被告子○○亦會在場,而不敢收受,或係因其他原因之考量,然既被告丑○○行求賄賂意思表示業已到達被告戊○○,並經被告戊○○允諾,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之意思已合致,被告子○○嗣亦應被告丑○○之要求陪同前往給付賄賂,被告戊○○、丑○○、子○○此部分之犯行,即堪以認定。
⒊承上所述,縱被告丑○○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嗣經湖口分駐所移送竹北分局,再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據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71號判決確定,有電子判決書在卷可佐,惟既被告戊○○確有與被告丑○○、子○○達成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之意思表示合致,即已該當於法律構成要件,是仍不得因被告丑○○事後仍有遭判決確定,即謂被告戊○○與被告丑○○、子○○間並未有要求、行求及期約賄賂之行為,附此敘明。
㈣就被告戊○○犯洩密罪、包庇他人賭博罪及被告壬○○、甲○○、辛○○、丙○○犯賭博罪部分:被告戊○○固不否認分別於96年1 月24日、2 月8 日、 3月20日,撥打電話予被告壬○○,惟矢口否認有何包庇及洩密之犯行,與辯護意旨同辯以:其係為辦案所需,才撥打電話告知被告壬○○臨檢之時間,目的係要被告壬○○提供線報予其,並非係在洩密,亦無包庇之行為云云;而被告壬○○、甲○○、壬○○雖不否認有共同擺放電子遊戲機台供他人賭博,惟辯稱本案業已經判決確定,不得再行追訴、處罰;被告壬○○另與丙○○共同辯稱:被告壬○○置放於被告丙○○經營之「楓之谷檳榔攤」中之電子遊戲機台係故障之機台,無法插電營業,是伊等自無賭博之犯行云云,經查:
⒈被告壬○○確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1 月30日止,向被告甲○○分租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293 號彩券行之後方空地,並擺設「超級大舞台」之電子遊戲機台1 台於其上,接續以上揭所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與被告甲○○約定需幫忙看顧,而獲利之賭資則五五拆帳(每星期拆帳1 次,惟若被告壬○○有事,則改為每2 個星期拆帳1 次),而被告辛○○自95年 9工間起受雇於被告甲○○,明知係賭博性機台,仍應被告甲○○之要求,於有客人表示欲把玩時,即將電源插上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壬○○、甲○○分別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及供述明確,並核與被告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又被告壬○○嗣因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之情,亦有電子判決書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壬○○(此部分另為免訴之諭知)、甲○○、辛○○共同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與不特定顧客賭博一節,自堪以認定。被告甲○○、辛○○雖辯稱渠等之部分亦據判決確定云云,惟查: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北簡字第17號確定判決,其起訴及審判之對象均僅有被告壬○○1 人,是被告甲○○、辛○○顯非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準此,被告甲○○、辛○○辯稱渠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經判決確定云云,自非可採。
⒉被告壬○○於上開案件經查獲,且供賭博用之機具遭扣押沒收之後,再另行與被告甲○○、辛○○基於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與他人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提供上揭彩券行之後方空地供被告壬○○擺設「超級大舞台」之電子遊戲機台1 台,接續以上揭所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且獲利之賭資亦係五五拆帳(拆帳頻率如上所述),且被告辛○○亦受雇於被告甲○○幫忙顧客把玩一節,亦據被告壬○○、甲○○、辛○○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被告壬○○擺放機台之時間係至96年3 月間為止等語明確,而既被告壬○○前所擺放之機台業已於96年1 月30日即為警所查獲並經宣告受收,則事後被告壬○○再擺放機台於上揭彩卷行供不特定客人把玩,顯係與被告甲○○、辛○○另行起意為之。被告壬○○、甲○○、辛○○雖於本院審理中立於證人地位而接受交互詰問時,均改稱擺放機台之時間應僅有至96年1 月底被告壬○○為警查獲之日止,先前所述係記錯時間等語,惟查:⑴此部分業經被告壬○○、甲○○、辛○○先前均係供稱擺放機台之時間係迄96年3 月為止,且被告甲○○、辛○○另亦供述上揭彩券行共遭員警查獲2 次,第2 次之時間即係96年3 月間等語,自堪認定此乃係被告3 人所共同經歷而為真實之供述,否則又豈有被告3 人碰巧均記錯時間及查獲次數,且記錯之時間及查獲次數又碰巧同一之可能?⑵被告壬○○、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亦均供稱吳嘉祥曾於上揭彩券行因把玩被告壬○○擺放之電子遊戲機台及被告甲○○經營之「刮刮樂」而共積欠賭金25,000元,乃簽發本票予被告甲○○,並再由被告甲○○轉交予被告壬○○等語,此不僅核與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之其所經營之彩券行,確另有經營「刮刮樂」之業務等語相符,且如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提示予被告壬○○後,被告壬○○亦表示該等通話內容中,編號一係渠與先前任職賈源公司之老闆之兒子詹文嘉之對話,談論有關賈源公司之司機吳嘉祥因於上揭彩券行賭博而積欠賭金25,000元,乃簽發本票予渠,渠並請詹文嘉叫吳嘉祥撥打電話過來商談債務處理問題,而編號二則係吳嘉祥隨即撥打電話與渠商討如何分期付款清償債務之細節等語,而於編號一之對話中,被告壬○○已明確表示「3 月份跑來玩…當初他3 月份答應5 月份要給人家」等語,即堪認被告壬○○於96年3 月間,確仍有擺放電子遊戲機台在被告甲○○經營之上揭彩券行中;⑶扣案之日記收支簿(證物編號:D01-2) 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提示予證人即被告甲○○後,其亦證稱該帳簿係由被告壬○○前來對帳時所填載,用以記錄機台之收入,並藉此與其拆帳等語,而該收支簿上於96年2 月6 月、13日、3 月1 日均尚有結帳之紀錄,且結帳頻率與被告壬○○先前所供述平常是每個星期結帳 1次,但若臨時有事,就改為2 個星期結帳1 次等語相符,自亦足證上揭彩卷行於96年3 月間,尚有擺放被告壬○○之電子遊戲機台,且被告壬○○、甲○○亦藉此營利並分帳。綜上,被告壬○○、甲○○、辛○○事後改口辯稱自96年1 月30日起即未再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與不特定客人賭博云云,即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此部分犯行,亦足認定。至上揭彩卷行於96年3 月間第2 次為警查獲後,雖無相關證據可證事後處理情形究竟如何,惟仍無礙於本院此部分之證定,附此敘明。末被告甲○○、辛○○雖確曾於上開彩券行中,另因賭博案件,而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10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2 案之犯罪事實乃係以臺灣彩券公司發行之「今彩539 」或大陸香港地區「六合彩」之開獎號碼為賭博標的,與本案係以電子遊戲機台供賭博之犯罪方式並不相同,自非屬同一案件,而不為該等判決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是其等所辯,委無足採。
⒊被告壬○○除擺放電子遊戲機台於上揭被告甲○○經營之彩券行外,尚自96年3 月間起至96年7 月17日為警查獲之日止,與被告丙○○基於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供人賭博之犯意,擺放另一電子遊戲機台予丙○○所開設,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2 段393 號「楓之谷檳榔攤」內,接續以上揭所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而獲利之賭資則由被告丙○○抽取1 成之利益之情,亦據被告壬○○、丙○○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互核相符,且觀之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壬○○於電話中已明確向詹文嘉表示「楓之谷檳榔攤」中之電玩亦係其所擺放;又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提示予被告壬○○、丙○○後,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亦均明確表示該2 通電話係被告壬○○擺放於「楓之谷檳榔攤」之電玩機台,有客人把玩時中全燈,贏得16,000元,被告丙○○之太太賴秋梅即撥打電話予被告壬○○(由被告壬○○之女友黃佳珊代接),請被告壬○○送錢過去等語,自堪以認定。被告壬○○與被告丙○○雖嗣後均改口辯稱:該電子遊戲機台業已故障,且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通訊監察機文,係被告丙○○之太太賴秋梅有事請被告壬○○之女友黃佳珊幫忙,乃以該方式騙黃佳珊過去云云,惟查:⑴被告壬○○、丙○○確有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情,業據其2 人先前供述明確,已如上述,則衡情若未確有其事,豈可虛構事實以讓自身受刑事追訴之可能?⑵觀之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譯文內容,賴秋梅就客人中獎之情節描述生動,且尚有特定中獎之客人,應堪認並非虛撰之過程,況若賴秋梅真係有事欲尋求黃佳珊之幫忙,為何不直接開口,反而需以欺騙之方式?此亦有違常情;
⑶本案之電子機台為警查獲時,並未營業且其上尚有裝設電視機之情,雖據查獲之調查局人員酉○○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屬實,並有查獲照片可證,然該電視並未遮住電子機螢幕,尚非不得供顧客把玩,況該機台係有客人把玩時,才會將電源插上一節,復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明確,是被告壬○○、丙○○辯稱因為警查獲時該機台並無客人把玩,故機台係屬故障,其等並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云云,亦非可採。
⒋被告戊○○接續於96年1 月24日、2 月8 日、3 月20日,撥打電話予被告壬○○,告知被告壬○○竹北分局偵查隊及湖口分駐所將於翌日或當日執行臨檢電動玩具勤務一節,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屬實,核與證人即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自堪以認定。被告戊○○雖辯稱:其告知被告壬○○之目的僅係在要求被告壬○○提供線報供其查獲,並非係在洩密云云,惟查:警察機關所排定之各項臨檢勤務,乃係依警察勤務條例行使職務,並藉此發掘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自應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否則若任何人均可知悉臨檢勤務之相關訊息,有心人士即可盡早準備或刻意閃避,上開目的即無由達成,是被告戊○○既確有將竹北分局偵查隊及湖口分駐所臨檢電動玩具業者之勤務時間告知被告壬○○,所為即與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犯行相當,自不得以其係目的係在獲取情報,即謂可阻卻違法或所為未該當於構成要件,是其此部分所辯,仍非可採。
⒌依如附表六所示之譯文所示,同案被告卯○○於96年 1月24日13時21分撥打電話予被告戊○○,要被告戊○○提供臨檢電玩業者之勤務地點予竹北分局偵查隊後(編號一所示,此部分並據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屬實係要告知偵查隊之臨檢勤務地點),被告戊○○隨即於 2分鐘後之同日13時23分撥打電話予被告壬○○,告知明日有電玩之臨檢業務,要被告壬○○提供地點,足證臨檢勤務之執行地點,被告戊○○具有相當之決定權,而衡情被告壬○○亦無將自己所經營之電玩地點告知被告戊○○,由被告戊○○查緝之可能;再觀之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通話內容,被告壬○○亦確實均係告知他人所經營之電玩地點,則若依循此模式,於此期間內,被告壬○○即無被查緝之可能,是被告彭兆鎮於提供臨檢勤務地點予偵查隊時,實質上即等同全然排除被告壬○○所擺放機台之地點。又依該等譯文所示,被告戊○○更於對話中明白表示:「還是說…你上次跟我講說要去弄掉那邊的啊?」、「好,你看一下地址,不然,他媽的,到時候有人亂弄亂弄的。」、「對呀,這邊…湖口這邊有沒有,除了你們的之外,全部把他弄掉好了,他媽的。」、「這樣子,你們的市場會比較大一點,會比較好做。」、「反正外人的,他媽的,這次全部把他弄掉。」、「那是誰的?(壬○○:玉山的)」、「不是你們的就對了?(壬○○:不是我放的)」等語,被告戊○○不僅一再確認被告壬○○所提供之地點,以避免不慎查緝到被告壬○○所擺放之機台,更主動表示利用臨檢勤務之機會,將其餘他人所持有之機台均予以查緝後,被告壬○○即可獨佔湖口地區之非法電玩市場。復參以被告壬○○於警詢中所供稱之:被告戊○○知道渠係無照之電玩業者(此由被告戊○○上開對話亦可確認其確實明知被告壬○○亦在經營非法電玩),故撥打電話之目的除係要渠提供地點外,更有要渠小心一點,不要被查緝之目的,而渠亦會在接到電話後,將渠所擺放之機台均收起來等語,足證被告戊○○洩露臨檢勤務之時間,不僅單純係為獲取線報,更有保護被告壬○○不遭查緝之用意。綜上,既被告戊○○明知被告壬○○本身即有提供電子遊戲機具供客人賭博,竟不僅未予取締,甚而於提供臨檢地點予竹北分局偵查隊時,刻意避開被告壬○○所擺放之地點,並知告渠臨檢之時間供渠事先防範而予以保護,使其不易被發覺,更明白表示欲利用臨檢勤務之機會,查緝其餘湖口地區之其他電玩業者,以使被告壬○○得獨佔市場,而替被告壬○○排除外來之阻力,自堪認已有積極之包庇行為,並非僅係單純縱容或不予查緝而已,是被告戊○○此部分之犯行,亦足認定。被告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㈤就被告戊○○犯偽造文書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部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核與同案被告卯○○、寅○○、乙○○於本院中之供述,及證人陳昌裕、黃家倍、顏德祥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又扣案之長槍子彈20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均係口徑5.56mm制式步槍子彈,經採樣7 顆試射後,均可擊發,故認具有殺傷力,有該局96年12月12日刑鑑字第0960177030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可稽,堪認被告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至被告戊○○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戊○○僅係為應付單位之裝檢複驗之需,始向黃家倍商借長槍子彈,主觀上並非圖自己所有,是否構成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尚有可議;又本案之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雖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然並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為,是否屬公文書,亦非無疑云云,惟查:
⒈本案扣案之長槍子彈既為軍方所配方,自屬軍品無訛,而應依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作業規定等相關法規保管,且非向國防部(管理機關)申辦,不得跨政府部分調借(撥),是被告戊○○與卯○○私下向黃家倍商借顏德祥前所拾獲之長槍子彈,顯未經上開所述之合法程序辦理之,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所規定之「未經許可」無訛,且被告戊○○明知扣案長槍子彈20顆並非警政署所核發予湖口分駐所保管之警用子彈,其亦無正當持有之許可,仍為求順利通過裝備檢查而予以持有,即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明知並有意為之,其所為自與該條罪名之規定相當。至被告戊○○究係為何持有軍方配發子彈,僅屬其犯罪之動機,尚與構成要件該當與否無涉,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⒉湖口分駐所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係由依勤務表排定之值班人員,於詳細清點實際使用及未使用之所內所有槍械、子彈、無線電、電腦等裝備後,將數量填載於其上,並需由移交及接收人分別簽名,再由主管早晚各抽查1 次,核對數量是否相符等語,業據同案被告卯○○於警詢中供稱明確,堪認該交接登記簿設計之目的,係在正確管理警察機關內部槍彈等裝備之數量,且需在排定值班之員警實際清查後始得填寫,並應簽名負責,又員警之值班,乃屬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5 款所明文規定之勤務內容,則員警於執行法定勤務時,將其詳予清點之槍彈等裝備數量填載於交接登記簿上,自係基於職務上關係所為,準此,交接登記簿當屬公文書無誤,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有誤會。
㈥此外,復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1 台、日記收支簿2 本、現場查獲照片等物可佐,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等人之上揭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戊○○係湖口分駐所員警,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為公務員。而被告癸○○、丁○○、庚○○、己○○、辰○○、丑○○、子○○則均非公務員,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人員之身分, 是核:
㈠被告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及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同法第270 條、第266 條第1 項之公務員包庇他人賭博罪、同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其利用被告癸○○、丁○○、陳祿口一同為湖口分駐所驗尿之機會,以一收受賄賂之犯意,同時向該被告3 人收受賄賂,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戊○○向被告癸○○、丁○○、庚○○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及向被告辰○○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均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戊○○分別基於單一之洩露國防以外機密及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記不實之犯意,先後3 次將臨檢勤務時間事先告知予被告壬○○,及先後多次於值班交接時,在交接登記簿上填載長槍子彈為20顆,其時間緊密,侵害之法益又屬同一,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可認為係一個反覆性、延續性之犯罪行為,在刑法的評價上應均認為一罪。被告戊○○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戊○○為湖口分駐所員警,係負有調查職務之人員,應就其所犯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期約、收受賄賂罪,均予加重其刑。惟被告戊○○所犯向被告丑○○、子○○期約賄賂及向被告辰○○收受賄賂罪部分,因財物均在50,000元以下,爰就此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㈡被告癸○○、丁○○、庚○○、己○○、辰○○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書認被告丁○○、庚○○應僅構成同條項之行求、期約賄賂罪,惟業據公訴人於論告書中予以更正);被告丑○○、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被告癸○○、丁○○、庚○○、己○○、辰○○所為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丑○○、子○○所為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期約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癸○○、丁○○、庚○○、己○○及巳○○,就所犯之交付賄賂罪;及被告丑○○、子○○就所犯之期約賄賂罪間,均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癸○○前於94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癸○○不服提起上訴,再於臺灣高等法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在95年8 月3 日執行完畢;被告丁○○前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92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月4 月,被告丁○○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仍不服再提起上訴,而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就後犯之毒品案件與槍砲案件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月10月確定後,再與先犯之毒品案件接續執行,在94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丑○○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95年1 月14日執行完畢;被告辰○○前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被告辰○○不服提起上訴,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在93年9 月10日縮短期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按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8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案被告癸○○、丁○○、庚○○、己○○、辰○○、丑○○、子○○均曾分別於審理或偵查中分別自白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行為,即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癸○○、丁○○、丑○○、辰○○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癸○○、丁○○、庚○○、辰○○雖均辯稱其所為並不構成犯罪(辯解理由如上所述),惟此僅係被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尚不影響其等原先自白之效力,附此敘明。末被告丑○○、子○○、辰○○就其等所分別期約、交付之財物亦在50,000元以下,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㈢被告壬○○、甲○○、辛○○、丙○○等所為,均係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其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又被告壬○○、甲○○、辛○○、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起訴書雖認被告辛○○應僅構成刑法第266 條之賭博罪,為起訴書既予敘明被告辛○○係與被告壬○○、甲○○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本院就其所犯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部分,自應併予審究。被告壬○○與被告甲○○、辛○○,及被告壬○○與被告丙○○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89年臺上字第807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甲○○、辛○○違反規定,被告甲○○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被告辛○○自95年9 月間受雇之日起至96年1 月30日止,被告壬○○、甲○○、辛○○自96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 月間某日止;及被告壬○○、丙○○另自96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17日止,持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本即為繼續反覆執行其業務行為接續之動作,應只分別論以一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再被告壬○○、甲○○、辛○○、丙○○於各該次犯罪期間,雖與多位賭客賭博財物,係其一賭博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亦僅成立一賭博罪。又被告壬○○、古忠忠、辛○○、丙○○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就各該犯罪時間內之犯行,從一重依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處斷。被告甲○○、辛○○於被告壬○○在96年1 月3 日查獲前、後2 次犯行,及被告壬○○與被告甲○○、辛○○及被告丙○○2 次共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壬○○、甲○○、辛○○自94年2 月間起至96年3 月間某日止,係共同犯一未依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惟既被告壬○○於96年1 月30日為警查獲後,係另行起意自96年2 月間某日起再與被告甲○○、辛○○擺設電子機台與客人賭博之情已如上述,自顯非係一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㈣爰審酌⒈被告戊○○職司犯罪偵查,本應戮力從公,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之任務,始不負國家之栽培及人民之期望,然捨此不為,竟為圖個人私利,假借犯罪偵查之名,獲取不法利益,有辱國家所授官箴清譽,並忝受國家俸祿,足使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之信賴,犯罪所生損害甚鉅;又僅為獲取線報以供其查緝,即將本應保持祕密之臨檢勤務時間洩露予被告壬○○,並藉以包庇被告壬○○賭博;再於因保管之子彈遺失,為求順利通過裝備檢查以逃避懲處,即未經許可借用軍方配發子彈,再於職務上製作之交接登記簿為不實記載,復於犯後就大部分犯行均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惟兼衡其就所犯收受賄賂罪部分之所得尚非鉅大;⒉被告癸○○、丁○○、庚○○、丑○○、辰○○於染上毒癮後,不知戒斷其等施用毒品之惡習,竟仍再犯,甚而為警查獲時,企圖以交付賄賂之方式規避刑責,而被告己○○、子○○就此等顯為法治社會所不容之犯罪,竟未予規勸,反卻與被告癸○○、丑○○等人共同為之,並兼衡除被告己○○、丑○○、子○○於犯後均能坦承犯罪,態度尚可外,其餘此部分被告仍矢口否認,耗費司法資源,及被告丑○○、子○○僅止於期約賄賂之階段,並未實際交付賂款;⒊被告壬○○於96年1 月30日為警查獲後,不僅未因而心生警惕,知所悔改,反卻利用被告戊○○會告知渠臨檢勤務時間,可事先安排躲避查獲之情勢,有恃無恐仍繼續與被告甲○○、辛○○在同一地點,再犯相同之罪,嗣更再與被告丙○○於他處共犯相同之罪,全然視法律為無物,且其於本案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賭博罪部分,顯係基於主謀之地位;而被告甲○○、辛○○於被告壬○○在96年1 月30 日 為警查獲時,亦未有所警惕,竟心生僥倖,復與被告壬○○在同一地犯相同之罪,其等之犯罪動機均屬可議,且與被告丙○○事後於法院審理中均一再否認犯罪,耗費司法資源,態度不佳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甲○○、辛○○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徒刑及罰金刑,及就被告甲○○、辛○○、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戊○○所處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是爰就被告戊○○、癸○○、丁○○、庚○○、己○○、丑○○、子○○、辰○○各別所犯期約、收受及期約、交付賄賂罪,分別諭知褫奪公權如主文,再就被告戊○○之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
㈥次查:⒈被告戊○○所犯上開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罪;⒉被告癸○○、丁○○、庚○○、己○○、丑○○、子○○、辰○○分別所犯之交付賄賂罪及期約賄賂罪;⒊被告甲○○、辛○○先後2 次所犯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⒋被告壬○○與被告甲○○、辛○○共犯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之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癸○○、丁○○、庚○○、己○○、丑○○、子○○、辰○○受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亦減輕之,另就被告甲○○、辛○○部分依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後,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戊○○、壬○○部分,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就上開已減得之刑與其餘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公訴人雖於本案審理中當庭分別對被告戊○○、丑○○、子○○、辰○○、甲○○、丙○○、辛○○具體求予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1年6 月、1 年6 月、3 年、6 月、5 月、4 月,惟本院衡酌本案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危害後,認上揭刑度已足對被告等人收懲戒之效,故認公訴人前開具體求刑仍稍嫌過重,併予敘明。
㈦再查:被告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己○○雖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亦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2 人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堪認具有悔意,又被告子○○僅係護女心切始一時誤觸法網,而被告己○○雖與被告癸○○等人共同交付賄賂予被告戊○○,惟並未因而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復於本院審理中就過程為詳實之交待,足見被告2 人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就被告子○○、己○○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㈧沒收部分:
⒈被告戊○○所收受被告癸○○、丁○○、庚○○、己○○所共同交付之賄賂92,000元,及被告辰○○所交付之賄賂20,000元,係屬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所得之財物,且行賄人交付賄賂,此種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良俗,自不在法律保護範圍,而不能認屬被害人,復該賄款並未扣案,故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之,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追徵其價額。
⒉於「楓之谷」檳榔攤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1 台,及於被告甲○○經營之彩券行中所扣案之日記收支簿2 本,係分別供被告壬○○、丙○○及被告壬○○、甲○○、辛○○共犯本案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用,且為被告等所有,業據其等供承在內,又該機具為警查獲時,並未營業,尚與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當場」之規定不符,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於被告甲○○經營之彩券行中所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 6台,並無積極足認係被告壬○○先前所擺放而供被告等人共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述明確,且該機台查獲之時間為96年7 月17日,並未在檢察官就被告壬○○、甲○○、辛○○等人起訴之犯罪行為時間之內,是爰不另為宣收之諭知。
⒋扣案之長槍子彈20顆,經鑑定後確具有殺傷力,已如上述,然係軍方所配發而屬軍品,是縱被告戊○○並無正當持有之權源,究仍非屬違禁物,自亦不宣告沒收之。
⒌至另扣案之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係供證明被告戊○○犯本案之罪之書證,非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其所有,而其餘之竹北分局現場臨檢紀錄表影本、裝備保養工作單、竹北分局移送書流水號正本及影本、裝備保養工作檢查單、勤務表、刑事案件報告書正本、毒品檢驗待辦公文、尿液檢驗監管記錄表、文件資料、業務資料、調查筆錄、庫存彈藥紀錄表、人員資料、子彈領用紀錄、記事本、名片、筆記本、存摺、帳冊資料、電腦主機、隨身碟、監視機主機、尿液1 瓶等物,則無積極證據足證與被告等人犯本案之罪有關,是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⒈公訴人雖當庭指稱被告戊○○應確有收受子○○所交付之賄賂20,000元,故認被告戊○○、被告丑○○、子○○就此應係構成收受及交付賄賂等語,惟查:公訴人上開認定,無非係以被告丑○○、子○○事後就子○○所籌得之賄款20,000元究係由何人攜帶?於碰面時3 人如何會談?被告子○○係於何時知告知被告丑○○未將現金交付予被告戊○○等情之供述不符為據,然被告戊○○、丑○○、子○○就有收受賄賂之部分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堅決否認,且被告丑○○、子○○就此等細節之供述有所出入,或係時間久遠導致記憶不清所致,惟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不得僅憑被告丑○○、子○○就細節之供述有所不符,即推論被告戊○○確有收受賄賂,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起訴書認被告壬○○、甲○○、辛○○、丙○○另亦涉犯有刑法第268 條之聚眾賭博罪,惟其等僅係共同擺設電子遊戲機具供他人賭博,且均僅有1 台,尚與該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有別,本亦應諭知無罪,惟依起訴意旨推知,檢察官應係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所犯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30日止,向被告甲○○分租上開彩券行之後方空地,並擺設「超級大舞台」之電子遊戲機台1 台於其上,接續以上揭所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與被告甲○○約定需幫忙看顧,而獲利之賭資則五五拆帳,且被告辛○○自95年9 月間起受雇於被告甲○○,明知係賭博性機台,仍應被告甲○○之要求,於有客人表示欲把玩時,即將電源插上,故認被告壬○○另涉犯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刑法第266 條之普通賭博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訴訟法上所稱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被告壬○○自96年1 月22日起至同年月30日,於被告甲○○經營之上揭彩券行中,因犯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公然賭博罪,而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7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之情,有電子判決書附卷可稽,而觀之該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書就此部分所載之犯罪事實顯然同一,且雖被告壬○○實際上係自94年2 月間起即與被告甲○○共犯(被告辛○○自95年9 月受雇於被告甲○○後,則係被告3 人共犯)本罪,惟自94年2 月間至96年1 月21日此段時間之犯行,與被告壬○○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之犯罪事實,乃係實質上一罪,亦如上述,自應為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是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30日止,向被告甲○○分租上開彩券行之後方空地,並擺設「超級大舞台」之電子遊戲機台1 台於其上,接續以上揭所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與被告甲○○約定需幫忙看顧,而獲利之賭資則五五拆帳,且被告辛○○自95年9 月間起受雇於被告甲○○,明知係賭博性機台,仍應被告甲○○之要求,於有客人表示欲把玩時,即將電源插上,故認被告壬○○另涉犯有刑法第268 條之聚眾賭博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壬○○確有與被告甲○○、辛○○於上開所述時、地,共同擺設電子遊戲機具供人賭博之情,業如上述,惟其等擺設之機具僅有1 台,尚與該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有別,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壬○○確犯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應諭知無罪,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5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12條、第17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32 條第1 項、第213 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70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8 款、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
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其財產。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財物在新台幣5 萬元以下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0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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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
│ 一 │己○○: │95年12月1 日│0 時│A :己○○;B :癸○○ │
│ │0000000000 │ │43分├───────────────┤
│ │癸○○: │ │ │A :我問你喔!可以喬掉了!30萬│
│ │0000000000 │ │ │ !晚上要拿。 │
│ │ │ │ │B :多少錢啊? │
│ │ │ │ │A :30萬,晚上就要拿,就送過去│
│ │ │ │ │ 。 │
│ │ │ │ │B :喔!怎麼來得及呢? │
│ │ │ │ │A :哈哈哈!他是這樣跟我回覆,│
│ │ │ │ │ 不是那個,那個小烏龜? │
│ │ │ │ │B :誰? │
│ │ │ │ │A :他叫我不要問,他跟我說,晚│
│ │ │ │ │ 上準備好。3 點確定,90% 沒│
│ │ │ │ │ 問題,他現在回去把資料抽出│
│ │ │ │ │ 來,3 點要確定,晚上把錢送│
│ │ │ │ │ 過去。 │
│ │ │ │ │B :要那麼多,30萬喔? │
│ │ │ │ │A :對喔! │
│ │ │ │ │B :沒命了這樣子。 │
│ │ │ │ │A :我又跟他講啊!5 萬塊行情,│
│ │ │ │ │ 他說不是這樣子喔,不是1 個│
│ │ │ │ │ 可以包庇的了,要整組人,我│
│ │ │ │ │ 就這樣子把話轉給你。我跟你│
│ │ │ │ │ 講啦,這個人湖口不是隨便的│
│ │ │ │ │ 名字可以叫的出來,一下你碰│
│ │ │ │ │ 面你就知道了。 │
│ │ │ │ │B :你叫他給我們一點時間嘛! │
│ │ │ │ │A :他就這樣子給我講喔! │
│ │ │ │ │… │
│ │ │ │ │B :你跟他這樣講看看可不可以。│
│ │ │ │ │A :我跟他商量一下,你那邊盡量│
│ │ │ │ │ 湊看看,我打電話過去。 │
│ │ │ ├──┼───────────────┤
│ │ │ │11時│A :你們3 個人的名字? │
│ │ │ │52分│B :癸○○、丁○○、庚○○。 │
│ │ │ │ │A :發生事情那天是幾號? │
│ │ │ │ │B :17還是18。 │
│ │ │ │ │A :好。 │
│ │ │ ├──┼───────────────┤
│ │ │ │19時│A :弄多少,弄到怎樣了? │
│ │ │ │28分│B :我現在要去富岡調一張票。 │
│ │ │ │ │A :不是啦!我已經跟他說8 點以│
│ │ │ │ │ 前,你現在又這樣。 │
│ │ │ │ │B :我知道,我現在找錢過去。 │
│ │ │ │ │A :你現在有多少錢? │
│ │ │ │ │B :現金2 萬多,還有1 張3 萬 3│
│ │ │ │ │ 的支票,我現在要去富岡拿錢│
│ │ │ │ │ 。 │
│ │ │ │ │A :好。 │
│ │ │ ├──┼───────────────┤
│ │ │ │21時│A :燈哥喔! │
│ │ │ │42分│B :是。 │
│ │ │ │ │A :我跟你講喔,我跟他講喔,你│
│ │ │ │ │ 的錢拿到手了,趕不回來,我│
│ │ │ │ │ 自己私底下先墊這些錢出來,│
│ │ │ │ │ 明天絕對幫你處理錢,把折的│
│ │ │ │ │ 錢全部弄好,我說你們錢拿到│
│ │ │ │ │ 的。 │
│ │ │ │ │B :好。 │
│ │ ├──────┼──┼───────────────┤
│ │ │95年12月2 日│17時│A :剛剛打電話來,晚上絕不能有│
│ │ │ │14分│ 閃失。 │
│ │ │ │ │B :9 點半是嗎? │
│ │ │ │ │A :晚上絕對不能有閃失啦。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 │95年12月12日│17時│A :怎樣? │
│ │ │ │55分│B :我跟你講! 那件事情啊,有人│
│ │ │ │ │ 去查過,小祿的他自己叫人去│
│ │ │ │ │ 弄,我跟饅頭的兩個沒有弄! │
│ │ │ │ │A :那個我不管,不可能的情。 │
│ │ │ │ │B :我不是…真的不能開玩笑。 │
│ │ │ │ │A :絕對不可能的事情啦! │
│ │ │ │ │B :是喔。 │
│ │ │ │ │A :嘿。 │
│ │ │ │ │B :那個幫小祿弄的人,他說小祿│
│ │ │ │ │ 的有弄掉,我兩個的沒有弄。│
│ │ │ │ │A :那絕對不可能,那個人絕對亂│
│ │ │ │ │ 說,我可以肯定這樣講。 │
│ │ │ │ │B:這樣我知道了。 │
│ │ │ ├──┼───────────────┤
│ │ │ │18時│A :我說你呀,真的很笨,遇到事│
│ │ │ │2 分│ 情一下子就可以看穿的,你還│
│ │ │ │ │ 想不出來。 │
│ │ │ │ │B :不是啦,我跟你說啦,小祿那│
│ │ │ │ │ 邊說他的朋友有拜託1 個調查│
│ │ │ │ │ 局的朋友有弄好了。 │
│ │ │ │ │A :這事情一下子就可以看破的,│
│ │ │ │ │ 你還看不破,你那事情我不要│
│ │ │ │ │ 管了…那個人是騙子啦我告訴│
│ │ │ │ │ 你。 │
│ │ │ │ │B :小祿說的那個嗎? │
│ │ │ │ │A :是。 │
│ │ │ │ │B :我不理他,我不認識他…小祿│
│ │ │ │ │ 是說他的事情弄掉了,…所以│
│ │ │ │ │ 我說給你聽,讓你分析,我打│
│ │ │ │ │ 電話跟小祿說,小祿: 田哥我│
│ │ │ │ │ 打電話給他,田哥已經跟我講│
│ │ │ │ │ 到這樣子了,你要相信小黑還│
│ │ │ │ │ 是田哥,你自己想…我說這個│
│ │ │ │ │ 小黑一天到晚騙吃騙喝的… │
│ │ │ │ │A :燈哥我跟你講,你不用管他相│
│ │ │ │ │ 信誰,你自己判斷… │
│ │ │ │ │B :…小祿的有弄掉嗎? │
│ │ │ │ │A :我跟你這樣說你還聽不懂。 │
│ │ │ │ │B :你說3 個人對吧? │
│ │ │ │ │A :是啊! │
├──┼──────┼──────┼──┼───────────────┤
│ 二 │庚○○: │95年12月1 日│12時│A :庚○○;B :癸○○ │
│ │0000000000 │ │7 分├───────────────┤
│ │癸○○: │ │ │B :喂,小祿喔? │
│ │0000000000 │ │ │A :是,燈哥。 │
│ │ │ │ │B :那個湖口那個,昨天我有叫人│
│ │ │ │ │ 去喬,…想不到老田卻跟我們│
│ │ │ │ │ 講一個人要5 萬啦! │
│ │ │ │ │A :阿… │
│ │ │ │ │B :一個人要5 萬啦,現在還在講│
│ │ │ │ │ ,他說是沒問題啦,我現在在│
│ │ │ │ │ 等他的電話。 │
│ │ │ │ │A :一個5 萬耶…老田拿少? │
│ │ │ │ │B :老田沒有拿錢啊! │
│ │ │ │ │A :是嗎? │
│ │ │ │ │B :沒有拿啊,5 萬元喬的掉算很│
│ │ │ │ │ 好的了。 │
│ │ │ │ │A :怎麼辦!哪來那麼多錢? │
│ │ │ │ │B :我有跟饅頭講啦,看那貸款貸│
│ │ │ │ │ 的出來嗎,…他姊夫要貸 100│
│ │ │ │ │ 萬出來。 │
│ │ │ │ │A :他有辦法嗎? │
│ │ │ │ │B :我現在等老田的電話,看他現│
│ │ │ │ │ 在怎麼樣。 │
│ │ │ │ │A :那太好了,有機會總比沒有好│
│ │ │ │ │ 。 │
│ │ │ │ │B :對啊,老田以前被送到分局還│
│ │ │ │ │ 要10萬元,移送到竹北分局就│
│ │ │ │ │ 要10萬元,如過兌現的話,搞│
│ │ │ │ │ 不好3 萬元也會答應。他現在│
│ │ │ │ │ 講5 萬。 │
│ │ │ │ │A :我可不可以叫人家去講?我叫│
│ │ │ │ │ 調查局的去講。 │
│ │ │ │ │B :等一下,等老田回電話看怎樣│
│ │ │ │ │ 講,現在講,你又叫別人去講│
│ │ │ │ │ ,不好意思啦。 │
│ │ │ │ │A :我等一下看看。 │
│ │ │ ├──┼───────────────┤
│ │ │ │12時│A :大哥 │
│ │ │ │52分│B :小祿啊…他媽的現在麻煩了 │
│ │ │ │ │A :怎樣? │
│ │ │ │ │B :30萬,1 個人要10萬啦,他媽│
│ │ │ │ │ 的,1 個人要10萬元,明天中│
│ │ │ │ │ 午前要弄好。 │
│ │ │ │ │A :明天中午以前弄好! │
│ │ │ │ │B :嗯! │
│ │ │ │ │A :沒有辦法! │
│ │ │ │ │B :他媽的B ,幹你娘,明天星期│
│ │ │ │ │ 六啊!…有錢是無所謂… │
│ │ │ │ │A :對啊… │
│ │ │ │ │B :你那邊想想辦法,我跟人家借│
│ │ │ │ │ 一下看看。 │
│ │ │ │ │A :喔,真的很頭痛,…我打給調│
│ │ │ │ │ 查局的問看看好了。 │
│ │ │ │ │B :你不要跟他講這件事啦! │
│ │ │ │ │A :沒辦法,只好衝啦! │
│ │ │ │ │B :不要弄不下來,不趕快弄完蛋│
│ │ │ │ │ 了。 │
│ │ │ │ │A :幹他的,1 個10萬耶,天價。│
│ │ │ │ │B :他媽的這事情你要怎麼辦? │
│ │ │ │ │A :我叔叔那邊怎麼辦? │
│ │ │ │ │B :我現在想辦法,看錢沒來先借│
│ │ │ │ │ 高利貸幾天。 │
│ │ │ │ │… │
│ │ │ │ │A :對啦,好啦,先看饅頭叔怎麼│
│ │ │ │ │ 樣… │
│ │ │ ├──┼───────────────┤
│ │ │ │15時│A :你那邊籌的怎樣? │
│ │ │ │13分│B :我這裡? │
│ │ │ │ │A :對。 │
│ │ │ │ │B :我這裡籌了3 、4 萬塊! │
│ │ │ │ │A :喔…我這邊朋友都在想對策。│
│ │ │ │ │B :阿?想什麼? │
│ │ │ │ │A :想對策在籌啦,那叔叔? │
│ │ │ │ │B :他還沒有過來,等一下過來,│
│ │ │ │ │ 我叫他籌1 萬不知道籌的怎樣│
│ │ │ │ │ 。 │
│ │ │ │ │A :喔。 │
│ │ ├──────┼──┼───────────────┤
│ │ │95年12月12日│18時│B :小祿啊,湖口這裡呀,我這邊│
│ │ │ │7 分│ 我弄了,我們3 個人我都弄掉│
│ │ │ │ │ 了。 │
│ │ │ │ │A :都弄掉了? │
│ │ │ │ │B :我們3 個人我都弄掉了。 │
│ │ │ │ │A :確定了是嗎? │
│ │ │ │ │B :確定啦。 │
│ │ │ │ │A :他媽的,小黑還騙吃騙喝的。│
│ │ │ │ │B :所以小黑的話你不用去相信他│
│ │ │ │ │ ,我不騙你。 │
│ │ │ │ │A :好,我知道了。我跟你講,要│
│ │ │ │ │ 證實這件事我找你哥出來一起│
│ │ │ │ │ 見面,他說我在門口等。 │
│ │ │ │ │B :這件事情我跟老田講,叫他跟│
│ │ │ │ │ 對方講,講我們3 個人的,他│
│ │ │ │ │ 已經跟對方講我們3 個人的,│
│ │ │ │ │ 現在主要說,要講2 個人的話│
│ │ │ │ │ 他沒辦法弄,你懂不懂? │
│ │ │ │ │A :嗯嗯…我懂了。 │
│ │ │ │ │B :3 個人同案,2 個有弄掉, 1│
│ │ │ │ │ 個沒弄掉,你懂不懂? │
│ │ │ │ │A :我懂我懂。 │
├──┼──────┼──────┼──┼───────────────┤
│ 三 │巳○○: │95年12月27日│21時│A :巳○○;B :丁○○ │
│ │0000000000 │ │44分├───────────────┤
│ │丁○○: │ │ │A :喂! │
│ │0000000000 │ │ │B :炎錦喔,我有跟田哥講,田哥│
│ │ │ │ │ 是說,這樣子的話他可以認同│
│ │ │ │ │ ,田哥有沒有跟你講? │
│ │ │ │ │A :沒有耶,我現在還沒有跟他連│
│ │ │ │ │ 絡!你的意思怎樣? │
│ │ │ │ │B :因為我現在有事情,我要出去│
│ │ │ │ │ 那個,你問一下田哥,田哥就│
│ │ │ │ │ 會跟你講。 │
│ │ │ ├──┼───────────────┤
│ │ │ │22時│B :喂! │
│ │ │ │9 分│A :那個,田哥打不通耶! │
│ │ │ │ │B :田哥打不通啊? │
│ │ │ │ │A :你的意思是怎樣哩? │
│ │ │ │ │B :就…就是那個…我弄1 台雙B│
│ │ │ │ │ 的車子給他啦,他剛好是滿那│
│ │ │ │ │ 個尾會,今年年底就滿,本來│
│ │ │ │ │ 是…他會款已經收到了,我叔│
│ │ │ │ │ 叔出來講,你車子交給我,我│
│ │ │ │ │ 全額就給你,我說那我要處理│
│ │ │ │ │ 事情,能不能先給我一些!就│
│ │ │ │ │ 是長頭髮的(指嬸嬸)有意見│
│ │ │ │ │ ,我叔叔是沒有意見,炎錦如│
│ │ │ │ │ 果你不相信我的話,我把我叔│
│ │ │ │ │ 叔的電話給你,你打去問。 │
│ │ │ │ │A :我不是不相信你,我真的是,│
│ │ │ │ │ 有時後交代到… │
│ │ │ │ │B :我知道你的苦處,但是炎錦你│
│ │ │ │ │ 放心,明天早上1 點鐘我一定│
│ │ │ │ │ 把車子交給他,交給他以後我│
│ │ │ │ │ 就可以那個了… │
│ │ │ │ │A :我晚一點再打打看問清楚一點│
│ │ │ │ │ ,這邊很吵我聽不清楚… │
│ │ │ │ │B:好。 │
│ │ ├──────┼──┼───────────────┤
│ │ │96年1 月6 日│19時│A :我巳○○啦! │
│ │ │ │6 分│B :炎錦喔! │
│ │ │ │ │A :你那怎樣了?那現在有了嗎?│
│ │ │ │ │B :這個…我看我們找時間到燈哥│
│ │ │ │ │ 那邊,我再把那個帶過去,錢│
│ │ │ │ │ 哪! │
│ │ │ │ │A :好,那什麼時候? │
│ │ │ │ │B :我看晚上晚一點我有沒空,有│
│ │ │ │ │ 空就過去了。 │
│ │ │ │ │A :好,那我等你電話。 │
│ │ ├──────┼──┼───────────────┤
│ │ │96年1 月7 日│18時│B :炎老大喔! │
│ │ │ │51分│A :不好意思,我昨天電話沒電,│
│ │ │ │ │ 昨天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打給我│
│ │ │ │ │ 。 │
│ │ │ │ │B :這樣子喔。 │
│ │ │ │ │A :我等一下打,晚一點我跟你聯│
│ │ │ │ │ 絡。 │
│ │ │ │ │B :我,謝謝你,麻煩你。 │
│ │ │ │ │A :不會。 │
│ │ │ ├──┼───────────────┤
│ │ │ │20時│B :炎老大你好。 │
│ │ │ │1 分│A :ㄟ,我跟他約好晚上12點,他│
│ │ │ │ │ 會跟我見面。 │
│ │ │ │ │B :這樣子是嗎?好。 │
│ │ │ │ │A :看怎樣我會馬上打電話給你。│
│ │ │ │ │B :好啦。 │
│ │ ├──────┼──┼───────────────┤
│ │ │96年1 月8 日│0 時│B :炎錦,怎樣子了? │
│ │ │ │28分│A :你在哪裡哩? │
│ │ │ │ │B :你叔叔在那裡是嗎? │
│ │ │ │ │A :電話中不要講,當面再跟你講│
│ │ │ │ │ 啦! │
│ │ │ │ │B :在楊梅燈哥… │
│ │ │ │ │A :…好消息我等你啊… │
│ │ │ │ │B :你說…怎樣… │
│ │ │ │ │A :喂…喂… │
│ │ │ │ │B :好消息還是不好的消息? │
│ │ │ │ │A :好的! │
│ │ │ │ │B :好的!就是一個而已,是嗎?│
│ │ │ │ │A :阿,就跟你說的啊,你的沒用│
│ │ │ │ │ 啦! │
│ │ │ │ │B :我知道啦... 就我沒用而已,│
│ │ │ │ │ 其他的有用是嗎,這樣瞭解就│
│ │ │ │ │ 好。 │
│ │ │ │ │A :還有一個…他有…還沒有那個│
│ │ │ │ │ …還好沒東西啦,他自己沒問│
│ │ │ │ │ 題。 │
│ │ │ │ │B :這樣子是嗎? │
│ │ │ │ │A :他說一個沒用了。 │
│ │ │ │ │B :我知道。 │
│ │ │ │ │A :…你來講的錢快一點哪! │
│ │ │ │ │B :好好我會跟他講,我聯絡到他│
│ │ │ │ │ 明天,我跟你講,現在這麼晚│
│ │ │ │ │ 他可能睡覺了。 │
│ │ │ │ │A :明天呀! │
│ │ │ │ │B :嘿嘿,另外一個。 │
│ │ │ │ │A :要快喔! │
│ │ │ │ │B :好好好。 │
├──┼──────┼──────┼──┼───────────────┤
│ 四 │己○○: │95年12月16日│18時│A :己○○;B :巳○○ │
│ │0000000000 │ │17分├───────────────┤
│ │巳○○: │ │ │B :喂。 │
│ │0000000000 │ │ │A :嗯,他現在去要了喔。 │
│ │ │ │ │B :沒有啊,他走了。 │
│ │ │ │ │A :走了喔,講怎樣? │
│ │ │ │ │B :說星期二啊。 │
│ │ │ │ │A :去他的... │
│ │ │ │ │B :那票給他換過來啊。 │
│ │ │ │ │A :聽不懂。 │
│ │ │ │ │B :票的3 萬8 啊,拿去換啦。 │
│ │ │ │ │A :換好了嗎? │
│ │ │ │ │B :換好了。 │
│ │ │ │ │A :換好了喔,那就等禮拜二或禮│
│ │ │ │ │ 拜三… │
│ │ │ │ │B :剩下的是嗎? │
│ │ │ │ │A :是啊。 │
│ │ │ │ │B :還有20萬就對了。 │
│ │ │ │ │A :是啊,對。 │
│ │ ├──────┼──┼───────────────┤
│ │ │95年12月19日│16時│A :過去處理了嗎? │
│ │ │ │3 分│B :還沒。 │
│ │ │ │ │A :喔,說是今天嗎? │
│ │ │ │ │B :是啊! │
│ │ │ │ │A :好。 │
│ │ ├──────┼──┼───────────────┤
│ │ │95年12月20日│12時│A :還沒過去處理嗎? │
│ │ │ │33分│B :還沒有。 │
│ │ │ │ │A :也沒打電話過去嗎? │
│ │ │ │ │B :沒有。 │
│ │ │ │ │A :我催一下。 │
│ │ ├──────┼──┼───────────────┤
│ │ │95年12月25日│18時│A :我打給他,你不是跟炎錦說傍│
│ │ │ │42分│ 晚到,他說他姊夫還沒下班,│
│ │ │ │ │ 他現在在他家裡等他,他說叫│
│ │ │ │ │ 我不用緊張啦,晚上一定會處│
│ │ │ │ │ 理好。 │
│ │ │ │ │B :是啊。 │
│ │ │ │ │A :我說我會緊張喔。 │
│ │ │ │ │B :他這樣講啊,他姊夫… │
│ │ │ │ │A :他這樣跟我講。 │
│ │ │ │ │B :晚上一定會處理好就對了。 │
│ │ │ │ │A :對。 │
│ │ │ ├──┼───────────────┤
│ │ │ │21時│A :喂,過去了嗎? │
│ │ │ │58分│B :沒有打來耶! │
│ │ │ │ │A :好,我打過去。 │
│ │ │ ├──┼───────────────┤
│ │ │ │22時│B :田哥啊!他們怎麼說? │
│ │ │ │23分│A :他會打給你,應該晚上會弄好│
│ │ │ │ │ 吧? │
│ │ │ │ │B :會打給我?今天嗎? │
│ │ │ │ │A :是啊!他說應該晚上會弄好,│
│ │ │ │ │ 我說甚麼叫應該呢?我跟他講│
│ │ │ │ │ 的很不客氣! │
│ │ │ │ │… │
│ │ │ │ │A :我的話已經講的很難聽,晚上│
│ │ │ │ │ 應該會弄好… │
│ │ │ │ │B :我再看看怎樣… │
│ │ ├──────┼──┼───────────────┤
│ │ │95年12月26日│15時│B :那個辦不好事嗎? │
│ │ │ │46分│A :他們跟我講說他會跟你講好。│
│ │ │ │ │B :弄好了會打給我,幾時會弄好│
│ │ │ │ │ ? │
│ │ │ │ │A :我打給他,我打給他。 │
│ │ │ ├──┼───────────────┤
│ │ │ │15時│A :他說這一兩天一定會有,最慢│
│ │ │ │52分│ 也是這一兩天而已,他說一定│
│ │ │ │ │ 會弄好,真的不是跟你怎樣,│
│ │ │ │ │ 我說你自己跟他講啦,我昨天│
│ │ │ │ │ 話就講的很難聽了,我跟他講│
│ │ │ │ │ :不是說…弄到這樣子怎麼可│
│ │ │ │ │ 以?…人家怎麼收尾啊。 │
│ │ │ │ │B :那個… │
│ │ │ │ │A :你肯算了,我還不肯算…他說│
│ │ │ │ │ 馬上打電話給你,他說一直拖│
│ │ │ │ │ 就是有心要處理…最慢就是這│
│ │ │ │ │ 一、兩天而已啦,他叫我跟你│
│ │ │ │ │ 講,我說你不要叫我跟你講,│
│ │ │ │ │ 我說…最後一次信任你,他說│
│ │ │ │ │ 馬上會打給你啦。 │
│ │ │ │ │B :好,因為昨天3 、4 點凌晨我│
│ │ │ │ │ 打電話給派出所去,打好幾次│
│ │ │ │ │ … │
│ │ │ │ │A :好…我知道。 │
│ │ │ │ │B :我有跟他講… │
│ │ │ │ │A :今天2 點多,怎麼有聯絡? │
│ │ │ │ │B :…我說一定沒問題… │
│ │ │ │ │A :好。 │
│ │ ├──────┼──┼───────────────┤
│ │ │95年12月27日│18時│A :ㄟ,你打給他好不好,我打到│
│ │ │ │31分│ 火很大,你打去看他幾點要過│
│ │ │ │ │ 來。 │
│ │ │ │ │B :好。 │
│ │ │ │ │A :你跟他確定。 │
│ │ ├──────┼──┼───────────────┤
│ │ │96年1 月6 日│19時│A :喂! │
│ │ │ │9 分│B :田哥,我炎錦啦!我剛才打電│
│ │ │ │ │ 話給饅頭哥,他說晚一點錢會│
│ │ │ │ │ 帶過來! │
│ │ │ │ │A :他怎麼會突然說錢會帶過來?│
│ │ │ │ │B :我打給他的。因為前幾天我打│
│ │ │ │ │ 給他,他說…他說不敢說幾時│
│ │ │ │ │ 幾時,他說這2 、3 天會成,│
│ │ │ │ │ 今天第4 天我剛才打給他。 │
│ │ │ │ │A :喔,這樣喔…那時我講到快吵│
│ │ │ │ │ 架了。 │
│ │ │ │ │B :我打給他,他說他錢會帶過來│
│ │ │ │ │ ,我說幾時,他說晚一點看看│
│ │ │ │ │ 有沒有空,我說就等他電話了│
│ │ │ │ │ ,他說好。 │
│ │ │ │ │A :喔,好。 │
│ │ │ ├──┼───────────────┤
│ │ │ │20時│A :炎錦,你在那裡? │
│ │ │ │35分│B :在家裡! │
│ │ │ │ │A :家裡有人嗎? │
│ │ │ │ │B :沒有啊! │
│ │ │ │ │A :我現在過去。 │
│ │ │ │ │B :你跟誰? │
│ │ │ │ │A :3、4個人喔! │
│ │ │ │ │B :喔! │
├──┼──────┼──────┼──┼───────────────┤
│ 五 │己○○: │95年12月25日│18時│A :饅叔,炎錦說傍晚你一定會到│
│ │0000000000 │ │41分│ ,怎麼還沒到? │
│ │丁○○: │ │ │B :還沒,我差不多…因為我姐姐│
│ │0000000000 │ │ │ 有上班啦,會晚一點回來,我│
│ │ │ │ │ 現在在她家等她。 │
│ │ │ │ │A :差不多幾點,他剛剛打電話過│
│ │ │ │ │ 來。 │
│ │ │ │ │B :我最慢8 點會回到龍潭,我在│
│ │ │ │ │ 那個,不用緊張啦,一定處理│
│ │ │ │ │ 好啦。 │
│ │ │ │ │A :好,我打電話跟他講。 │
│ │ │ ├──┼───────────────┤
│ │ │ │21時│A :饅叔,還沒弄好喔? │
│ │ │ │59分│B :還沒! │
│ │ │ │ │A :喔,沒問題吧喔?不會漏氣吧│
│ │ │ │ │ ?一直打電話來,我實在是…│
│ │ │ │ │ ,沒問題吧? │
│ │ │ │ │B :我跟你講,他講今天沒處裡好│
│ │ │ │ │ ,明天早上再過去,就這樣。│
│ │ │ │ │A :喔!應該…晚上…你說晚上沒│
│ │ │ │ │ 處理好,明天早上一定可以處│
│ │ │ │ │ 裡好這樣子… │
│ │ │ │ │B :是啦。 │
│ │ │ │ │A :如果是這樣,今天處理不好你│
│ │ │ │ │ 要打個電話給他。 │
│ │ │ │ │B :好啦。 │
│ │ │ ├──┼───────────────┤
│ │ │ │22時│A :你打個電話給他好不好,他的│
│ │ │ │35分│ 話已經講的很難聽了,我聽不│
│ │ │ │ │ 下去了,說明天早上,我也講│
│ │ │ │ │ 不出來了。 │
│ │ │ │ │B :好。 │
│ │ ├──────┼──┼───────────────┤
│ │ │95年12月26日│14時│B :喂,田哥! │
│ │ │ │57分│A :饅叔,處裡好了嗎? │
│ │ │ │ │B :早上我有跟他講了,處理到我│
│ │ │ │ │ 馬上拿過去! │
│ │ │ │ │A :現在是怎樣?確定可以處理好│
│ │ │ │ │ 嗎? │
│ │ │ │ │B :今天不一定,明天就一定。 │
│ │ │ │ │A :喔!我看你不用等到明天勒,│
│ │ │ │ │ 你跟他講死比較好勒。 │
│ │ │ │ │B :嗯,有啦,早上打來我有跟他│
│ │ │ │ │ 講了。 │
│ │ │ │ │A :這樣子喔… │
│ │ │ ├──┼───────────────┤
│ │ │ │15時│B :喂,田哥! │
│ │ │ │47分│A :饅叔,為甚麼他會打電話來這│
│ │ │ │ │ 樣講呢?他說你把他當作是「│
│ │ │ │ │ 盤仔(台語)」在那邊耍! │
│ │ │ │ │B :不是這樣耍啦,我跟你講啦,│
│ │ │ │ │ 我借也不是借一點點啦,我乾│
│ │ │ │ │ 脆弄多一點。 │
│ │ │ │ │A :不是啊,這條事情弄到現在…│
│ │ │ │ │ ,本來沒有我的事,應該很快│
│ │ │ │ │ 就落幕了,沒辦法就沒辦法。│
│ │ │ │ │B :明天一定就落幕了,我跟你講│
│ │ │ │ │ 。 │
│ │ │ │ │A :弄到好像他…要他賠這一條的│
│ │ │ │ │ 樣子…不行就不行,沒法子就│
│ │ │ │ │ 沒法子,再弄下去這樣子,你│
│ │ │ │ │ 把他當作「盤仔(台語)」…│
│ │ │ │ │ ,你說昨天弄好要打電話給他│
│ │ │ │ │ ,現在一通電話都沒打給他。│
│ │ │ │ │B :他中午的時後打來我有跟他講│
│ │ │ │ │ …我說我弄好馬上就打給你…│
│ │ │ │ │A :…打個電話給他好不好,他一│
│ │ │ │ │ 直打電話來跟我抱怨,我真的│
│ │ │ │ │ 不好意思要,怎麼辦? │
│ │ │ │ │B :下午2 點多的時候好像他有打│
│ │ │ │ │ 來… │
│ │ │ │ │A :真的沒有辦法提前跟他講… │
│ │ │ │ │B :差一天半天,不會很久了啦。│
│ │ │ │ │A :我不知道怎樣跟他講。 │
│ │ │ │ │B :有差就差這一天半天啦… │
│ │ │ │ │A :你現在是今天沒有弄好,明天│
│ │ │ │ │ 一定會弄好就是了啦? │
│ │ │ │ │B :一定的啦! │
│ │ │ ├──┼───────────────┤
│ │ │ │15時│B :喂,田哥! │
│ │ │ │57分│A :饅叔,我們做事情怎麼這麼可│
│ │ │ │ │ 怕!你們又打電話去派出所是│
│ │ │ │ │ 怎樣? │
│ │ │ │ │B :我沒有打啊,都沒有人打,我│
│ │ │ │ │ 有問過燈哥啦! │
│ │ │ │ │A :怎麼派出所馬上打電話給他?│
│ │ │ │ │B :沒有,都沒有人打。 │
│ │ │ │ │A :他有沒有跟你講派出所的事情│
│ │ │ │ │ ? │
│ │ │ │ │B :沒有,我也不知道派出所的電│
│ │ │ │ │ 話。 │
│ │ │ │ │A :喔!好,聽到我嚇死了。 │
│ │ ├──────┼──┼───────────────┤
│ │ │95年12月27日│16時│A :弄好了嗎? │
│ │ │ │43分│B :我要5 點半才知道! │
│ │ │ │ │A :才知道?還不見得會弄好喔?│
│ │ │ │ │B :對呀,5 點半我就會給你答案│
│ │ │ │ │ 啦! │
│ │ │ │ │A :不是答案不答案,先下來啦,│
│ │ │ │ │ 等一下…影響到… │
│ │ │ │ │B :我知道。 │
│ │ │ │ │A :我跟他講你今天一定會過去就│
│ │ │ │ │ 對了。 │
│ │ │ │ │B :對啦!好啦! │
│ │ │ ├──┼───────────────┤
│ │ │ │17時│A :饅叔,給我好消息了吧? │
│ │ │ │40分│B :還沒啦,我在處理中。 │
│ │ │ │ │A :好。 │
│ │ │ ├──┼───────────────┤
│ │ │ │20時│A :饅叔! │
│ │ │ │32分│B :我跟你講,不管你會不會原諒│
│ │ │ │ │ 我,我都要跟你講。 │
│ │ │ │ │A :你不要跟我講,你跟他講好了│
│ │ │ │ │ 。 │
│ │ │ │ │B :好,我跟你說,這是我跟我叔│
│ │ │ │ │ 叔拿的,他是願意借我50萬,│
│ │ │ │ │ 我是用1 台雙B的車子給他,│
│ │ │ │ │ 我叫欠我的車行弄了1 台,明│
│ │ │ │ │ 天下午1 點會交車,我今天要│
│ │ │ │ │ 跟他拿啦,我嬸嬸說你車子先│
│ │ │ │ │ 弄過來,我一次就全部清楚給│
│ │ │ │ │ 你,所以說不管你要罵也好,│
│ │ │ │ │ 要屌也好,信得過也好,信不│
│ │ │ │ │ 過也好… │
│ │ │ │ │A :我沒有關係啦,我是被他逼的│
│ │ │ │ │ 真的沒辦法。 │
│ │ │ │ │B :田哥,你就算給兄弟害這一次│
│ │ │ │ │ 。 │
│ │ │ │ │A :那你現在打個電話給他好嗎?│
│ │ │ │ │ 他一直在等你的電話! │
│ │ │ │ │B :這樣子是吧。 │
│ │ │ │ │A :就照這個話跟他講啊,我想他│
│ │ │ │ │ 應該可以體諒。 │
│ │ │ │ │B :好。 │
├──┼──────┼──────┼──┼───────────────┤
│ 六 │戊○○: │95年12月24日│16時│B :喂,小烏龜學長,我午○○啦│
│ │0000000000 │ │18分│ !今天是肅毒的最後1 天,那│
│ │午○○: │ │ │ 我先函1 件囉! │
│ │0000000000 │ │ │A :對呀! │
│ │ │ │ │B :要癸○○還是丁○○? │
│ │ │ │ │A :隨便都可以呀 │
│ │ │ │ │B :OK,好。 │
│ │ │ │ │A :他們兩個都呈陽性的嗎? │
│ │ │ │ │B :都是一、二級的呀。 │
│ │ │ │ │A :可是你今天… │
│ │ │ │ │B :那個每次打電話給我的是徐…│
│ │ │ │ │ 曾耀椗,很關心的是曾躍綻,│
│ │ │ │ │ 不聞不問是丁○○ │
│ │ │ │ │A :喔…可是你今天函出去… │
│ │ │ │ │B :掛今天文號啊,今天那個三杯│
│ │ │ │ │ 下午4 、5 點會在,掛今天文│
│ │ │ │ │ 號就算今天績效! │
│ │ │ │ │A :喔…那也是要給他掛啊! │
│ │ │ │ │B :對… │
│ │ │ │ │A :好,那隨便你呀。 │
│ │ │ │ │B :OK!那我知道。 │
│ │ │ │ │A :好。 │
└──┴──────┴──────┴──┴───────────────┘
附表二:
┌──┬──────┬──────┬──────────────────┐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
│ 一 │戊○○: │95年12月11日│18時│A :戊○○;B :巳○○ │
│ │0000000000 │ │17分├───────────────┤
│ │巳○○: │ │ │A :錦哥! │
│ │0000000000 │ │ │B :我昨天打給你,你沒接。 │
│ │ │ │ │A :喔。 │
│ │ │ │ │B :我跟你講,你那個處理好來沒│
│ │ │ │ │ 關係,那一定會有,我看多少│
│ │ │ │ │ 可以講多一點嘛! │
│ │ │ │ │A :那我先…從這裡…對呀! │
│ │ │ │ │B :那處理好沒關係,那個確定會│
│ │ │ │ │ 有,當初那個很不好意思,講│
│ │ │ │ │ 那個情形,有啦,不會錯啦,│
│ │ │ │ │ 而且我會跟他說多一點,見機│
│ │ │ │ │ 行事。 │
│ │ │ │ │A :你跟他說啦,現在的那種…沒│
│ │ │ │ │ …再多一點啦… │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 :那個我跟別人…那種的… │
│ │ │ │ │B :我說3 天到4 天…我說多少…│
│ │ │ │ │ 這種情形多少可以開價多一點│
│ │ │ │ │ 嗎?我知道那種不會小條啦…│
│ │ │ │ │ 我不好意思啦… │
│ │ │ │ │A :好啦…好啦… │
│ │ ├──────┼──┼───────────────┤
│ │ │95年12月15日│0 時│A :喂! │
│ │ │ │11分│B :他早上跟我講這次後天晚上一│
│ │ │ │ │ 定會有!一定!一定!一定!│
│ │ │ │ │A :喔,這樣子。 │
│ │ │ │ │B :我跟他說不要這樣,他昨晚還│
│ │ │ │ │ 請我吃飯,他跟我說3 天時間│
│ │ │ │ │ 。 │
│ │ │ │ │A :喔喔。 │
│ │ │ │ │B :他本來說好今天會有…他打給│
│ │ │ │ │ 我最慢後天晚上。 │
│ │ │ │ │A :好好,董事長你再打給我。 │
│ │ │ │ │B :好。 │
│ │ ├──────┼──┼───────────────┤
│ │ │95年12月16日│19時│B :那張票給你拿回去,等一下我│
│ │ │ │11分│ 再拿3 萬給你,剩下的星期二│
│ │ │ │ │ 或三。 │
│ │ │ │ │A :下星期這樣喔。 │
│ │ │ │ │B :對!今天星期六了啊,拿那張│
│ │ │ │ │ 票換回去…等一下我出去再打│
│ │ │ │ │ 給你。 │
│ │ │ │ │A :好好。 │
│ │ │ ├──┼───────────────┤
│ │ │ │19時│A :喂! │
│ │ │ │33分│B :我現在在仁慈醫院門診大門口│
│ │ │ │ │ ,我在這等你。 │
│ │ │ │ │A :好。 │
│ │ │ ├──┼───────────────┤
│ │ │ │19時│B :出門了嗎? │
│ │ │ │39分│A :我在新豐快到了。 │
│ │ │ │ │B :好。 │
│ │ ├──────┼──┼───────────────┤
│ │ │95年12月22日│11時│A :嘿! │
│ │ │ │9 分│B :是,他們拜託再一次機會給他│
│ │ │ │ │ 們,不要跟他們翻臉,他們說│
│ │ │ │ │ 好,星期二一定會有。 │
│ │ │ │ │A :星期二喔? │
│ │ │ │ │B :是,我說不要跟他們翻臉喔,│
│ │ │ │ │ 我拜託你再一次機會給他們,│
│ │ │ │ │ 一定不會漏氣! │
│ │ │ │ │A :下星期二喔? │
│ │ │ │ │B :嘿,我被他們弄到很累。 │
│ │ │ │ │A :喔,是啊,我本來想今天要早│
│ │ │ │ │ 點跟別人講,這兩天他的有下│
│ │ │ │ │ 來,我說…他們…我有說先拿│
│ │ │ │ │ 1 個起來,我就有先拿一個起│
│ │ │ │ │ 來…有一個的已經解決掉了,│
│ │ │ │ │ 這樣子啦…我跟你講…這兩…│
│ │ │ │ │ 後天,大後天有那種的… │
│ │ │ │ │B :他跟我說星期一,我跟他說星│
│ │ │ │ │ 二…他們說星期一一定會有,│
│ │ │ │ │ 我跟他們說星期二…這樣可以│
│ │ │ │ │ 嗎? │
│ │ │ │ │A :這兩天…可以呀! │
│ │ │ │ │B :我不會漏氣啦…我跟他們說沒│
│ │ │ │ │ 意思,我說難交代… │
│ │ │ │ │A :嘿呀…還有後天,23、24比較│
│ │ │ │ │ 哪個喔! │
│ │ │ │ │B :嘿呀! │
│ │ │ │ │A :這兩天那種的喔! │
│ │ │ │ │B :這兩天又星期天了…今天星期│
│ │ │ │ │ 五、星期六、星期日… │
│ │ │ │ │A :嘿,我是說23、24還有那種的│
│ │ │ │ │ 啦…小心一點。 │
│ │ │ │ │B :嘿呀! │
│ │ │ │ │A :嘿呀!一大堆人會出來…這樣│
│ │ │ │ │ 子…這兩天小心一點。 │
│ │ │ │ │B :好,謝謝! │
│ │ ├──────┼──┼───────────────┤
│ │ │96年1 月6 日│20時│B :上次拜託那3個有弄嗎? │
│ │ │ │58分│A :那個? │
│ │ │ │ │B :現在人來這裡了,他們問說 2│
│ │ │ │ │ 個,有1 個沒弄,是嗎? │
│ │ │ │ │… │
│ │ │ │ │B :上次拜託你的事情啦! │
│ │ │ │ │A :ㄟ..我上次有跟你說過。 │
│ │ │ │ │B :要叫2 個的。 │
│ │ │ │ │A :嘿啊。 │
│ │ │ │ │B :現在人拿錢過來了說…那2 個│
│ │ │ │ │ 有辦法弄嗎? │
│ │ │ │ │A :那天我就有跟你說了啊!不然│
│ │ │ │ │ 你…你有在湖口嗎? │
│ │ │ │ │B :我在湖口這裡啊! │
│ │ │ │ │A :這樣子喔,不然你晚一點有空│
│ │ │ │ │ 再來找我。 │
│ │ │ │ │B :現在還來得及嗎? │
│ │ │ │ │A :那…你…見面再說好嗎? │
│ │ │ │ │B :好。 │
│ │ │ │ │A :晚一點你有空打電話給我啊。│
│ │ ├──────┼──┼───────────────┤
│ │ │96年1 月7 日│20時│A :喂! │
│ │ │ │1 分│B :不好意思,我睡著… │
│ │ │ │ │A :這樣子喔,今天晚上12點過後│
│ │ │ │ │ ,我過去找你好了。 │
│ │ │ │ │B :好好好。 │
└──┴──────┴──────┴──┴───────────────┘
附表三:
┌──┬──────┬──────┬──────────────────┐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
│ 一 │戊○○: │96年2 月23日│18時│A :戊○○;B :辰○○ │
│ │0000000000 │ │31分├───────────────┤
│ │辰○○: │ │ │B :龜哥。 │
│ │0000000000 │ │ │A :喂! │
│ │ │ │ │B :我晚上去…先…先付前款, 1│
│ │ │ │ │ 個先抽掉好不好?第2 個明天│
│ │ │ │ │ 麻煩你抽出來好不好? │
│ │ │ │ │A :不是啊,你那天講到現在你知│
│ │ │ │ │ 道嗎? │
│ │ │ │ │B :對對對,我知道,我第2 個早│
│ │ │ │ │ 上來想下去的,我沒有車子哦│
│ │ │ │ │ 。我晚上先…今天有上班嗎? │
│ │ │ │ │A :有啊。 │
│ │ │ │ │B :好,就用我行動表示,喔。 │
│ │ │ │ │A :做這麼多天了…我不知道要怎│
│ │ │ │ │ 麼跟對方講,這樣我很難跟對│
│ │ │ │ │ 方交代。 │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不│
│ │ │ │ │ 能拖了。 │
│ │ │ │ │A :對啊。 │
│ │ │ │ │B :歹勢。 │
│ │ │ │ │B :OK…不用交代,我知道、我知│
│ │ │ │ │ 道、我知道,歹勢,感謝您。│
│ │ │ │ │A :今天幾點會到? │
│ │ │ │ │B :現在幾點? │
│ │ │ │ │A :6 點半哦。 │
│ │ │ │ │B :對對對。 │
│ │ │ │ │A :你8 點應該會到吧。 │
│ │ │ │ │B :現在幾點? │
│ │ │ │ │A :現在6 點半啊。 │
│ │ │ │ │B :好好好。 │
│ │ │ │ │A :8 點之前,8 點…我就沒時間│
│ │ │ │ │ 囉。 │
│ │ │ │ │B :好好好,OK,好。 │
│ │ │ ├──┼───────────────┤
│ │ │ │20時│B :喂! │
│ │ │ │21分│A :喂,烏龜哦,你到了嗎? │
│ │ │ │ │B :到了哦。 │
│ │ │ │ │A :我在路口,你有沒有看到我? │
│ │ │ │ │B :哪裡路口? │
│ │ │ │ │A :洋子家附近的路口,洋子你知│
│ │ │ │ │ 道? │
│ │ │ │ │B :洋子哦?哦!我以為是加油站│
│ │ │ │ │ 那邊。 │
│ │ │ │ │A :我們第一次見面是在洋子那邊│
│ │ │ │ │ 呀! │
│ │ │ │ │B :我搞錯了,好,我以為是加油│
│ │ │ │ │ 站。 │
│ │ │ │ │A :我等一下過去。 │
│ │ │ │ │B :喂,龜哥,我在加油站。 │
│ │ │ │ │A :我現在在天良修理廠這邊啦。│
│ │ │ │ │ 右手邊! │
│ │ │ │ │B :有有有。 │
│ │ ├──────┼──┼───────────────┤
│ │ │96年2 月24日│17時│B :喂,阿龜哥。 │
│ │ │ │32分│A :你不要跟人家亂講一些有的沒│
│ │ │ │ │ 有的… │
│ │ │ │ │B :我沒有講啊。 │
│ │ │ │ │A :可是… │
│ │ │ │ │B :你是說小凱喔,…是政洋跟講│
│ │ │ │ │ 的,是洋子跟他講的,是洋子│
│ │ │ │ │ 跟他講的,不是我跟他講的,│
│ │ │ │ │ 洋子…因為那天是洋子介紹給│
│ │ │ │ │ 我喔,跟我提起有沒有喔,洋│
│ │ │ │ │ 子…她跟洋子在一起你知道? │
│ │ │ │ │A :我知道呀。 │
│ │ │ │ │B :剛才他們兩個一起來我家呢,│
│ │ │ │ │ 跑來我家有沒有喔,他跟我講│
│ │ │ │ │ ,意思是說我昨天跟他… │
│ │ │ │ │A :我跟你講啦,不要講一些有的│
│ │ │ │ │ 沒的,你自己就說不知道就好│
│ │ │ │ │ 了。 │
│ │ │ │ │B :瞭解瞭解,那不是我講,那是│
│ │ │ │ │ 洋子講的。 │
│ │ │ │ │A :洋子…你就跟他說不知道就好│
│ │ │ │ │ 啦…說你沒什麼事情。 │
│ │ │ │ │B : OK,好好。 │
│ │ │ │ │A :沒看到…風聲傳一傳,還真的│
│ │ │ │ │ 以為有什麼事情。 │
│ │ │ │ │B :好。 │
│ │ │ │ │A :對啊,還叫一筒打電話給我,│
│ │ │ │ │ 我以為有什麼事情,一筒也知│
│ │ │ │ │ 道了,就等於全部的人都知道│
│ │ │ │ │ 了。 │
│ │ │ │ │B :她跟一筒哦? │
│ │ │ │ │A :一筒啊。 │
│ │ │ │ │… │
│ │ │ │ │B :不要理他啦,你說根本沒有這│
│ │ │ │ │ 回事啦,公事公辦就好了啦。│
│ │ │ │ │A :對啊,你不要亂講就好了。 │
└──┴──────┴──────┴──┴───────────────┘
附表四:
┌──┬──────┬──────┬──────────────────┐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
│ 一 │戊○○: │96年2 月24日│2 時│A :戊○○;B :丑○○ │
│ │0000000000 │ │43分├───────────────┤
│ │丑○○: │ │ │B :我的案子有被移送嗎?你直接│
│ │0000000000 │ │ │ 老實說。 │
│ │ │ │ │A :我就跟妳講過了啊,就沒有送│
│ │ │ │ │ 啊,沒有送就是要看你的表現│
│ │ │ │ │ 啊,妳一直問、一直問,問那│
│ │ │ │ │ 麼多幹嘛囉,對不對。妳一直│
│ │ │ │ │ …三番二次三天二頭一直說,│
│ │ │ │ │ 願意幫我弄,又要弄一件、弄│
│ │ │ │ │ 一件這樣子,你看妳講這句話│
│ │ │ │ │ 已經講幾次了,妳一直問,問│
│ │ │ │ │ 再多也沒有用… │
│ │ │ │ │B :好啊。 │
│ │ │ │ │A :我跟妳講,27、28號有一個專│
│ │ │ │ │ 案,如果說27、28我又沒有再│
│ │ │ │ │ 弄到別人的話,妳那件…我手│
│ │ │ │ │ 頭這些案子我全部都會移出去│
│ │ │ │ │ ,包括妳的案子,我就全部移│
│ │ │ │ │ 出去,就是這樣子啊。 │
│ │ │ │ │B :今天幾號? │
│ │ │ │ │A :今天23號了啦,過12點就24號│
│ │ │ │ │ 了,現在已經算24號了啦。 │
│ │ │ │ │B :好。 │
│ │ │ │ │A :24號,27、28可是我們這二天│
│ │ │ │ │ 就會移了。 │
│ │ │ │ │B :你的意思是全部做一次送? │
│ │ │ │ │A :什麼全部做一次送? │
│ │ │ │ │B :這兩天給你啦。 │
│ │ │ │ │A :對啊,妳這樣子講,反正妳講│
│ │ │ │ │ 妳的啦,作是在妳自己做啦,│
│ │ │ │ │ 因為妳已經跟我講了那麼多次│
│ │ │ │ │ 了啦,我覺得妳的話也是有講│
│ │ │ │ │ 跟沒講、像放屁一樣,我也太│
│ │ │ │ │ 想聽妳講這些話。 │
│ │ │ │ │B :我前一陣子住院啊。 │
│ │ │ │ │A :大過年住院,講那些有的沒有│
│ │ │ │ │ 的,怎麼可能的事情啦。 │
│ │ │ │ │B :跟你說真的啦。 │
│ │ │ │ │A :去查病歷就知道了多看有沒有│
│ │ │ │ │ 住。 │
│ │ │ │ │B :拿小孩子啦。 │
│ │ │ │ │A :拿小孩子也不用住院吧? │
│ │ │ │ │B :就是裡面有傷害到。 │
│ │ │ │ │A :是洋子(范政洋)的是嗎? │
│ │ │ │ │B :對啦。 │
│ │ │ │ │A :他這樣子,他沒有… │
│ │ │ │ │B :好啦,我跟你講,我會跟你那│
│ │ │ │ │ 個啦。 │
│ │ │ │ │A :那妳…跟妳講啦,反正事情在│
│ │ │ │ │ 妳做的啦,我只能跟妳掛保證│
│ │ │ │ │ 就這一、二天而已啦,到後天│
│ │ │ │ │ 差不多25號、26號前,我們就│
│ │ │ │ │ 要先移,然後掛27、28號的成│
│ │ │ │ │ 績。 │
│ │ │ │ │B :我才剛出院而已,你這樣子,│
│ │ │ │ │ 我有壓力。 │
│ │ │ │ │A :剛出院而已?妳手頭上知道的│
│ │ │ │ │ ,自己怎麼樣,你手頭上知道│
│ │ │ │ │ 的跟我講這樣子了,對啊,那│
│ │ │ │ │ 有什麼關係,你手頭上知道的│
│ │ │ │ │ 跟我講,然後我再過去看看,│
│ │ │ │ │ 這樣子也可以啦。 │
│ │ │ │ │B :如果說…我的話,比如說…包│
│ │ │ │ │ 洋子的1 起好不好? │
│ │ │ │ │A :洋子那天跑給我追啊。 │
│ │ │ │ │B :我是說,因為說,1 件… │
│ │ │ │ │A :1 件換1 件,你1 件要跟我換│
│ │ │ │ │ 2件,怎麼可能,妳想這樣子 │
│ │ │ │ │ 的生意我怎麼可能會做,妳把│
│ │ │ │ │ 我當大頭喔,生意也沒有那麼│
│ │ │ │ │ 做的啊,沒有那麼好商量的啦│
│ │ │ │ │ ,反正妳也不用跟我講那麼多│
│ │ │ │ │ 啦,妳已經跟我講好幾次了啦│
│ │ │ │ │ ,這次我也是再跟妳講最後一│
│ │ │ │ │ 次了啦。 │
│ │ │ │ │B :因為我還不能出力,你要給我│
│ │ │ │ │ 時間。 │
│ │ │ │ │A :妳自己沒有跟我講這些問題啊│
│ │ │ │ │ ,那天又 │
│ │ │ │ │ 跟我... 妳自己想想看,妳打│
│ │ │ │ │ 幾通電話給我說隔天隔天,隔│
│ │ │ │ │ 天妳講了3 、4 次了啦,妳自│
│ │ │ │ │ 己還記得嗎,隔天講了3 、 4│
│ │ │ │ │ 次啦,妳講了幾次了,妳自己│
│ │ │ │ │ 想想看,那現在我還要相信妳│
│ │ │ │ │ 的話嗎,對不對?對啊,反正│
│ │ │ │ │ 這兩天沒有,妳就不用再打電│
│ │ │ │ │ 話給我了啦,就這樣啦,喔。│
│ │ │ │ │B :好。 │
├──┼──────┼──────┼──┼───────────────┤
│ 二 │戊○○: │96年2 月24日│17時│A :戊○○ ;B :一筒、丑○○ │
│ │0000000000 │ │29分├───────────────┤
│ │一筒: │ │ │B :喂,請問龜哥是嗎? │
│ │0000000000 │ │ │A :是,一筒喔? │
│ │ │ │ │B :對?龜哥我一筒。 │
│ │ │ │ │A :怎樣? │
│ │ │ │ │B :有一個叫丑○○的女生,被你│
│ │ │ │ │ …到一些事情,她想私底下跟│
│ │ │ │ │ 你做個朋友這樣子…幫她搓下│
│ │ │ │ │ 來。 │
│ │ │ │ │A :丑○○? │
│ │ │ │ │B :對。 │
│ │ │ │ │A :丑○○是哪一個? │
│ │ │ │ │B :丑○○,小凱。 │
│ │ │ │ │A :哦,小凱喔。 │
│ │ │ │ │B :對對對,小凱。 │
│ │ │ │ │A :我該跟她講過的,都跟她講過│
│ │ │ │ │ 了,看她自己啦,對啊。 │
│ │ │ │ │B :你等一下,她在這邊。 │
│ │ │ │ │---以下B 換成丑○○--- │
│ │ │ │ │B :喂? │
│ │ │ │ │A :怎樣? │
│ │ │ │ │B :我想… │
│ │ │ │ │A :我就跟妳講過了啦,看妳怎麼│
│ │ │ │ │ 做,對不 │
│ │ │ │ │ 對?我也知道說妳哦,妳會一│
│ │ │ │ │ 直聯絡 │
│ │ │ │ │ 我,表示妳有這個誠心誠意。│
│ │ │ │ │B :可是我現在,用…用阿鋒… │
│ │ │ │ │ 找你啊。 │
│ │ │ │ │A :哪個阿鋒? │
│ │ │ │ │B :就是辰○○啊。 │
│ │ │ │ │A :辰○○?不曉得呢。然後怎樣│
│ │ │ │ │ ? │
│ │ │ │ │B :他不是說找你說…拿… │
│ │ │ │ │A :這我不曉得咧,然後怎樣? │
│ │ │ │ │B :你…可以,可以嗎? │
│ │ │ │ │A :嗯再…再談好不好?電話裡不│
│ │ │ │ │ 便談,好不好? │
│ │ │ │ │B :好好好。我晚上…但是我這個│
│ │ │ │ │ ,我麻煩你幫我壓下來對不對│
│ │ │ │ │ ,哦… │
│ │ │ │ │A :那個再出來…那個再出來談,│
│ │ │ │ │ 好不好? │
│ │ │ │ │B :那你晚上有空嗎? │
│ │ │ │ │A :晚上可以啊。 │
│ │ │ │ │B :我有叫我爸爸跟我準備了。 │
│ │ │ │ │A :晚上再說啦,好不好? │
│ │ │ │ │B :好啦。 │
└──┴──────┴──────┴──┴───────────────┘
附表五:
┌──┬──────┬──────┬──────────────────┐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
│ 一 │壬○○: │96年5 月17日│11時│A :壬○○;B :詹文嘉 │
│ │0000000000 │ │39分├───────────────┤
│ │詹文嘉: │ │ │B :你怎麼會借他這個錢?玩電動│
│ │0000000000 │ │ │ 玩具的錢是不是? │
│ │ │ │ │A :對呀。 │
│ │ │ │ │B :玩對面的電動玩具喔?你幫他│
│ │ │ │ │ 處理喔? │
│ │ │ │ │A :不是啦,我擺的啊!不知道什│
│ │ │ │ │ 麼時候。3 月份跑來玩,當然│
│ │ │ │ │ 人家本票拿給我,他說是他的│
│ │ │ │ │ 呀。當初他3 月份答應說5 月│
│ │ │ │ │ 份要給人家,結果沒有消息啊│
│ │ │ │ │ !還有刮刮樂,刮一刮沒給錢│
│ │ │ │ │ 。 │
│ │ │ │ │B :在你們那邊哦?湖口這裡喔?│
│ │ │ │ │A :對呀。 │
│ │ │ │ │B :這麼厲害。 │
│ │ │ │ │A :我怎麼知道這麼厲害,沒有錢│
│ │ │ │ │ ,到處刮。 │
│ │ │ │ │B :他現在就是沒有錢到處刮,你│
│ │ │ │ │ 們那個怎麼會讓他刮? │
│ │ │ │ │A :有看到賈源兩個字呀。 │
│ │ │ │ │B :關我什麼事。他是在湖口還是│
│ │ │ │ │ 在桃園? │
│ │ │ │ │A :湖口,新湖口。 │
│ │ │ │ │B :新湖口?是算火車站那邊喔?│
│ │ │ │ │A :火車站後面,天橋這邊。 │
│ │ │ │ │B :就那個安心便當的附近。 │
│ │ │ │ │A :對,沒錯。 │
│ │ │ │ │B :有1 個好像是福特轉角對面有│
│ │ │ │ │ 1 個便當,放「麻仔台」(台│
│ │ │ │ │ 語)和「刮刮樂」。 │
│ │ │ │ │A :對,沒錯。 │
│ │ │ │ │B :就那一家哦。他跑去那邊玩哦│
│ │ │ │ │ ? │
│ │ │ │ │A :對。他會不會跑阿?先問一下│
│ │ │ │ │ ,大家這麼熟了。 │
│ │ │ │ │B :攤還啦。 │
│ │ │ │ │A :你叫他打電話給我。 │
│ │ │ │ │B :好,我問看看。讓他慢慢攤啦│
│ │ │ │ │ 。 │
│ │ │ │ │A :好。 │
├──┼──────┼──────┼──┼───────────────┤
│ 二 │壬○○: │96年5 月17日│11時│A :壬○○;B :吳嘉祥 │
│ │0000000000 │ │54分├───────────────┤
│ │吳嘉祥: │ │ │B :喂,武書,我是胖子。 │
│ │0000000000 │ │ │A :胖子? │
│ │ │ │ │B :賈源的司機,他剛打電話來跟│
│ │ │ │ │ 我講了。 │
│ │ │ │ │A :對呀,你去「刮刮樂」是嗎?│
│ │ │ │ │B :對呀,就那一天去,去「刮刮│
│ │ │ │ │ 樂」,還打了幾個…「小瑪莉│
│ │ │ │ │ 」那個呀,欠他25,000啦,看│
│ │ │ │ │ 1 個月慢慢分期還他可不可以│
│ │ │ │ │ ? │
│ │ │ │ │(兩人續談債務如何攤還,談定每│
│ │ │ │ │ 月還5,000 元,直接從薪水中扣│
│ │ │ │ │ 下來,壬○○再向吳嘉祥的老闆│
│ │ │ │ │ 拿) │
├──┼──────┼──────┼──┼───────────────┤
│ 三 │壬○○: │96年5 月17日│12時│B :你那個是什麼?投幣的吃角子│
│ │0000000000 │ │15分│ 老虎還是撲克牌? │
│ │詹文嘉: │ │ │A :那個吃角子老虎那種的,「麻│
│ │0000000000 │ │ │ 仔台」(台語)的。 │
│ │ │ │ │B :你那天在縱貫路那邊,檳榔攤│
│ │ │ │ │ 那邊,也放呀,我都看到你的│
│ │ │ │ │ 車子停在那邊呀。 │
│ │ │ │ │A :哪一家? │
│ │ │ │ │B :就在那個… │
│ │ │ │ │A :楓之谷。 │
│ │ │ │ │B :高鐵那附近呀,有一個檳榔攤│
│ │ │ │ │ 呀。 │
│ │ │ │ │A :對呀,那我朋友開的。 │
├──┼──────┼──────┼──┼───────────────┤
│ 四 │壬○○: │96年6 月27日│19時│A :黃佳珊;B :賴秋梅 │
│ │0000000000 │ │35分├───────────────┤
│ │賴秋梅: │ │ │A :喂。 │
│ │0000000000 │ │ │B :人家中了「全燈」,16,000,│
│ │ │ │ │ 你要不要送錢過來我這邊,錢│
│ │ │ │ │ 不夠。 │
│ │ │ │ │A :是喔? │
│ │ │ │ │B :要多久? │
│ │ │ │ │A :(旁人說:一下)一下好不好│
│ │ │ │ │ ? │
│ │ │ │ │B :因為他們要去疊貨了,急著要│
│ │ │ │ │ 走了。 │
│ │ │ │ │A :是喔。 │
│ │ │ │ │B :對呀,他問你大概要多久。 │
│ │ │ │ │A :大概喔,我現在在新豐啊。 │
│ │ │ │ │B :你在新豐哦? │
│ │ │ │ │A :對呀,你叫他等一下好不好?│
│ │ │ │ │B :他問你要多久。 │
│ │ │ │ │A :20分鐘,好不好? │
│ │ │ │ │B :他說要放在這邊,放在這邊好│
│ │ │ │ │ 了,他再過來拿。 │
│ │ │ │ │A :好。 │
│ │ │ │ │B :那你再拿過來給我。 │
│ │ │ │ │A :好。 │
│ │ │ ├──┼───────────────┤
│ │ │ │19時│B :喔!他好厲害喔,呵呵呵,你│
│ │ │ │43分│ 知道他押「麻仔」押幾個嗎?│
│ │ │ │ │A :幾個? │
│ │ │ │ │B :10個。 │
│ │ │ │ │A :嗯。 │
│ │ │ │ │B :然後他旁邊全部押,你知道嗎│
│ │ │ │ │ ?然後就硬....胚(台語音)│
│ │ │ │ │ 胚胚胚胚,胚到7,000 塊的時│
│ │ │ │ │ 候,給他押到全燈。 │
│ │ │ │ │A :哦,押到全燈。 │
│ │ │ │ │B :我看他滿頭汗。 │
│ │ │ │ │A :滿頭汗,之前那1 個是嗎? │
│ │ │ │ │B :之前那1 個,早上是嗎? │
│ │ │ │ │A :不是不是,以前那滿頭汗那 1│
│ │ │ │ │ 個? │
│ │ │ │ │B :就是他啊。 │
│ │ │ │ │A :哦,他現在呢?現在還在玩嗎│
│ │ │ │ │ ? │
│ │ │ │ │B :走掉了啦! │
│ │ │ │ │A :他現在走掉了是嗎? │
│ │ │ │ │B :他主要就是要玩到全燈啊! │
│ │ │ │ │A :哦,沒關係啦。我等一下過去│
│ │ │ │ │ 。你幾點關門? │
│ │ │ │ │B :你等一下要過來是嗎?不然我│
│ │ │ │ │ 就等你啊! │
│ │ │ │ │A :對呀,不然他明天早上去找你│
│ │ │ │ │ 怎麼辦? │
│ │ │ │ │B :會喔,他早上會來找我拿錢。│
│ │ │ │ │A :好,OK。 │
│ │ │ │ │B :好,拜拜。 │
└──┴──────┴──────┴──┴───────────────┘
附表六:
┌──┬──────┬──────┬──────────────────┐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
│ 一 │戊○○: │96年1 月24日│13時│A :戊○○;B :卯○○ │
│ │0000000000 │ │21分├───────────────┤
│ │卯○○: │ │ │A :所長! │
│ │0000000000 │ │ │B :明天偵查隊又會大掃蕩,電玩│
│ │ │ │ │ 的。你問問看,地點要告訴他│
│ │ │ │ │ 。 │
│ │ │ │ │A :好,我現在打電話問問看。 │
├──┼──────┼──────┼──┼───────────────┤
│ 二 │戊○○: │96年1 月24日│13時│A :明天有一場。 │
│ │0000000000 │ │23分│B :哪裡? │
│ │壬○○: │ │ │A :現在就是沒有啊!看,我怕人│
│ │0000000000 │ │ │ 家胡亂衝。 │
│ │ │ │ │B :哪裡啦? │
│ │ │ │ │A :不是啦!明天有一場專門掃這│
│ │ │ │ │ 個的啦! │
│ │ │ │ │B :明天喔,好。 │
│ │ │ │ │A :還是說,…你上次跟我講要去│
│ │ │ │ │ 弄掉那邊的啊? │
│ │ │ │ │B :達生路。住址多少我等一下打│
│ │ │ │ │ 電話給你。 │
│ │ │ │ │A :好,你看一下住址,不然,他│
│ │ │ │ │ 媽的,到時候有人亂弄亂弄的│
│ │ │ │ │ 。 │
│ │ │ │ │B :好,明天幾點? │
│ │ │ │ │A :沒關係,你把住址給我就好了│
│ │ │ │ │ 。 │
│ │ │ │ │B :其他的,你們還會去…那邊的│
│ │ │ │ │ 。 │
│ │ │ │ │A :那就不會了。大概要多久? │
│ │ │ │ │B :一下子就好,去車上拿資料就│
│ │ │ │ │ 好。 │
│ │ │ │ │A :那是誰的?上次你跟我講的那│
│ │ │ │ │ 個嗎? │
│ │ │ │ │B :那是我們公司的。上次是別人│
│ │ │ │ │ 的。 │
│ │ │ ├──┼───────────────┤
│ │ │ │13時│A :烏龜,達生路140號。 │
│ │ │ │26分│B :幾台? │
│ │ │ │ │A :1 台。你要幾個? │
│ │ │ │ │A :1 個就好了,好交差就好,不│
│ │ │ │ │ 然讓他們亂弄就遭了。 │
│ │ │ │ │A:有空的話,出來聊一聊。 │
│ │ │ │ │B:今天晚上。 │
│ │ │ │ │A:好。 │
│ │ ├──────┼──┼───────────────┤
│ │ │96年2 月8 日│14時│B :喂,翁大哥。 │
│ │ │ │18分│A :喂,等一下要那個喔! │
│ │ │ │ │B :要… │
│ │ │ │ │A :對啊。 │
│ │ │ │ │B :好,OK,謝謝。 │
│ │ │ │ │A :對呀,這邊…湖口這邊有沒有│
│ │ │ │ │ ,除了你們的之外,全部把他│
│ │ │ │ │ 弄掉好了,他媽的。 │
│ │ │ │ │B :好啊。我回復國華喔,我繞一│
│ │ │ │ │ 下,然後跟你講。 │
│ │ │ │ │A :這樣子,你們的市場會比較大│
│ │ │ │ │ 一點,會比較好做。 │
│ │ │ │ │B :好,我去抄住址給你,好,我│
│ │ │ │ │ 等一下,我現在在竹北,我回│
│ │ │ │ │ 去繞一圈,住址寫一寫,然後│
│ │ │ │ │ 給你。 │
│ │ │ │ │A :好,今天下午會有… │
│ │ │ │ │B :5 點會動作是嗎? │
│ │ │ │ │A :下午啦,等一下就有人會出去│
│ │ │ │ │ 啦! │
│ │ │ │ │B :好,要不要寫住址給你? │
│ │ │ │ │A :可以啊! │
│ │ │ │ │B :好,我再拿給你。 │
│ │ │ │ │A :反正外人的,他媽的,這次全│
│ │ │ │ │ 部把他弄掉。 │
│ │ │ │ │B :好,我要去繞一下住址,不然│
│ │ │ │ │ 我跟你講不知道哪一家,我湖│
│ │ │ │ │ 口繞一圈… │
│ │ │ │ │A :等到過年後就比較好辦了。 │
│ │ │ │ │B :好,OK,就這樣子,對了,你│
│ │ │ │ │ 們裡面那個還有用嗎?我看有│
│ │ │ │ │ 擺著一個啊。 │
│ │ │ │ │A :就擺在那裡啊,那邊我本來想│
│ │ │ │ │ 說叫人把他拉走了,那就是我│
│ │ │ │ │ 搬回來的啊! │
│ │ │ │ │B :那我再…看什麼時候… │
│ │ │ │ │A :那是在…什麼? │
│ │ │ │ │B :魷魚羹麵啦。 │
│ │ │ │ │A :不是,那不是在那邊拉回來的│
│ │ │ │ │ 。 │
│ │ │ │ │B :哪邊? │
│ │ │ │ │A :魷魚羹麵的交出去了。 │
│ │ │ │ │B :喔,那…那個是在哪裡的? │
│ │ │ │ │A :那個是在民權街那邊的。 │
│ │ │ │ │B :民權街的是嗎? │
│ │ │ │ │A :對呀,那不是你們的啦! │
│ │ │ │ │B :有啦,玉山啦,最新的。 │
│ │ │ │ │A :那是你們的喔? │
│ │ │ │ │B :對呀,它寫著玉山嘛!那是我│
│ │ │ │ │ 們最新出來的。 │
│ │ │ │ │A :這幾天,我看我再打電話給你│
│ │ │ │ │ ,你再把他拉拉走好了,不然│
│ │ │ │ │ 放在這邊也是檔路…。 │
│ │ │ │ │B :好,就這樣。 │
│ │ │ │ │A :那下午看怎樣,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B :我下午再打電話給你,我單子│
│ │ │ │ │ 再拿給你。 │
│ │ │ │ │A :他那邊就…叫他說…那個喔,│
│ │ │ │ │ 對啊。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96年3月20日 │22時│B :喂,翁大哥! │
│ │ │ │17分│A :在睡覺囉? │
│ │ │ │ │B :沒有,在家裡看電視啦! │
│ │ │ │ │A :這麼閒? │
│ │ │ │ │B :完完全全沒事做啦! │
│ │ │ │ │A :完完全全沒事做? │
│ │ │ │ │B :對呀,你在哪裡? │
│ │ │ │ │A :怎麼會沒事做呢?唉呀,在上│
│ │ │ │ │ 班啊,在哪裡。 │
│ │ │ │ │B :上班,你做晚班喔? │
│ │ │ │ │A :上到4 點耶。 │
│ │ │ │ │B :上到4 點,哇塞。 │
│ │ │ │ │A :湖口還有沒有別家啦? │
│ │ │ │ │B :別家是嗎? │
│ │ │ │ │A :對。 │
│ │ │ │ │B :那邊有呀。 │
│ │ │ │ │A :哪裡? │
│ │ │ │ │B :德盛橋下去是你們的管區嗎?│
│ │ │ │ │A :哪裡德盛橋? │
│ │ │ │ │B :就是平交道。 │
│ │ │ │ │A :是呀,那是我們的呀,那是德│
│ │ │ │ │ 興路。 │
│ │ │ │ │B :那邊有一個檳榔攤。 │
│ │ │ │ │A :過了那兩家酒店了沒? │
│ │ │ │ │B :我看一下那家檳榔攤叫什麼名│
│ │ │ │ │ 字,你等一下,我問一下(問│
│ │ │ │ │ 旁人…),卡哇伊! │
│ │ │ │ │A :卡哇伊,卡哇伊裡面喔? │
│ │ │ │ │B :對。 │
│ │ │ │ │A :那是誰的? │
│ │ │ │ │B :玉山的。 │
│ │ │ │ │A :不是你們的就對了? │
│ │ │ │ │B :不是我放的。 │
│ │ │ │ │A :卡哇伊,他是放在哪裡? │
│ │ │ │ │B :他....好像放在裡面。 │
│ │ │ │ │A :平常有在插電嗎?有在玩嗎?│
│ │ │ │ │B :這我就不曉得,我沒有去過,│
│ │ │ │ │ 我知道裡面有。 │
│ │ │ │ │A :1 台而已? │
│ │ │ │ │B :好像1 台麻將、1 台「麻仔」│
│ │ │ │ │ 吧,1 台跑燈吧。 │
│ │ │ │ │A :3 台喔? │
│ │ │ │ │B :2 台。 │
│ │ │ │ │A :喔,現在還有就對了? │
│ │ │ │ │B :現在還有,其他的差不多都快│
│ │ │ │ │ 光了,應該有…所我們現在都│
│ │ │ │ │ 閒啦。 │
│ │ │ │ │A :你們的還好。 │
│ │ │ │ │B :其他的…還有那邊。 │
│ │ │ │ │A :不用了啦!1 個就可以了。 │
│ │ │ │ │B :1 個就可以了是嗎? │
│ │ │ │ │A :對呀,因為明天…有一個啊。│
│ │ │ │ │B :哦,好,那你去看一下看有沒│
│ │ │ │ │ 有,沒有你再跟我講。 │
│ │ │ │ │A :對呀。 │
│ │ │ │ │B :好。 │
│ │ │ │ │A :就德興路那酒店下去一點嘛,│
│ │ │ │ │ 那兩家酒店嘛。 │
│ │ │ │ │B :對對對。 │
│ │ │ │ │A :以前周哥那家酒店再下去一嘛│
│ │ │ │ │ 。 │
│ │ │ │ │B :對呀,在右手邊。 │
│ │ │ │ │A :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