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其主刑部分併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7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1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毒抗字第240號駁回抗告確定,於91年2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1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聲字第31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84年9月1日入監執行,於88年7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後假釋經撤銷):於90年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30 號判決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犯罪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罪 名│減刑後宣│ │號│ │ │ │ │ │及宣告刑│告刑 │ ├─┼────┼────┼────┼────┼────┼────┼────┤ │一│96年2 月│桃園縣八│96年2 月│桃園縣八│第二級毒│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4 日下午│德市廣隆│4 日晚間│德市廣福│品甲基安│級毒品,│徒刑叁月│ │ │某時許 │街161巷4│6 時許 │路與廣隆│非他命2 │處有期徒│,扣案之│ │ │ │號住處附│ │街口 │包(合計│刑陸月。│第二級毒│ │ │ │近空地 │ │ │淨重2 公│ │品甲基安│ │ │ │ │ │ │克) │ │非他命貳│ │ │ │ │ │ │ │ │包(合計│ │ │ │ │ │ │ │ │淨重2公 │ │ │ │ │ │ │ │ │克)均沒│ │ │ │ │ │ │ │ │收銷燬之│ │ │ │ │ │ │ │ │。 │ ├─┼────┼────┼────┼────┼────┼────┼────┤ │二│96年2 月│某不詳地│96年2月 │桃園縣八│ │施用第一│減為有期│ │ │14日下午│點 │14日下午│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肆月│ │ │4時30分 │ │2時5分許│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為警採尿│ │ │號住處 │ │刑捌月。│ │ │ │時起回溯│ │ │ │ │ │ │ │ │26小時內│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 │三│96年2 月│某不詳地│96年2月 │桃園縣八│ │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14日下午│點 │14日下午│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叁月│ │ │4 時30分│ │2時5分許│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為警採尿│ │ │號住處 │ │刑陸月。│ │ │ │時起回溯│ │ │ │ │ │ │ │ │96小時內│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 │四│96年3月 │某不詳地│96年3 月│桃園縣八│ │施用第一│減為有期│ │ │28日凌晨│點 │28日晚間│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肆月│ │ │某時許 │ │9時許 │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 │ │ │號住處 │ │刑捌月。│ │ ├─┼────┼────┼────┼────┼────┼────┼────┤ │五│96年3月 │桃園縣八│96年3 月│桃園縣八│第二級毒│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28日凌晨│德市廣隆│28日晚間│德市廣隆│品甲基安│級毒品,│徒刑叁月│ │ │某時許 │街161巷4│9時許 │街161巷4│非他命1 │處有期徒│,扣案第│ │ │ │號住處 │ │號住處 │包(毛重│刑陸月。│二級毒品│ │ │ │ │ │ │0.22公克│ │甲基安非│ │ │ │ │ │ │)、安非│ │他命壹包│ │ │ │ │ │ │他命吸食│ │(毛重零│ │ │ │ │ │ │器1組 │ │點貳貳公│ │ │ │ │ │ │ │ │克)沒收│ │ │ │ │ │ │ │ │銷燬之,│ │ │ │ │ │ │ │ │安非他命│ │ │ │ │ │ │ │ │吸食器壹│ │ │ │ │ │ │ │ │組沒收。│ ├─┼────┼────┼────┼────┼────┼────┼────┤ │六│96年4 月│某不詳地│96年4 月│桃園縣八│ │施用第一│減為有期│ │ │日22日為│點 │日22日凌│德市廣隆│ │級毒品,│徒刑肆月│ │ │警採尿時│ │晨0時30 │街161巷4│ │處有期徒│。 │ │ │起回溯26│ │分許 │號住處 │ │刑捌月。│ │ │ │小時內之│ │ │ │ │ │ │ │ │某時 │ │ │ │ │ │ │ ├─┼────┼────┼────┼────┼────┼────┼────┤ │七│96年4 月│某不詳地│96年4 月│桃園縣八│安非他命│施用第二│減為有期│ │ │日22日為│點 │日22日凌│德市廣隆│吸食器1 │級毒品,│徒刑叁月│ │ │警採尿時│ │晨0時30 │街161巷4│組 │處有期徒│,扣案之│ │ │起回溯96│ │分許 │號住處 │ │刑陸月。│安非他命│ │ │小時內之│ │ │ │ │ │吸食器壹│ │ │某時 │ │ │ │ │ │組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