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4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4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9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前科,嗣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7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上訴後,於89年10月5 日撤回上訴確定,並於94年5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2 月7 日以94年度訴字第16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於95年5 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並於95年12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於96年8 月20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361 巷口旁,見乙○○所有車牌號碼HZB -286 號重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3,000 元)停放該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鑰匙2 支發動電門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使用。嗣於同年月20日凌晨1 時30分許,甲○○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490 巷口時,適見警於該巷口巡邏,旋掉頭迅離,經警自後追趕,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490 巷45弄4 衖前將之逮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上開鑰匙2 支。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均坦認不諱(見偵查卷第9 至10、28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14至15頁),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紙、受理報案暨尋(破獲)證明單2 紙、照片2 幀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至18、20至23頁),足認被告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謀取財貨,竟竊取他人物品,冀求不勞而獲,行竊之手段,所行竊之機車價值、業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之損害情形,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審酌其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非佳,併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業於96年7 月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惟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不合於減刑要件之規定,爰不予減刑,附此敘明。至扣案之鑰匙2 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偵查卷第9 、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主要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48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