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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更字第9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8號),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以99年度聲字第3689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239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文俊前因(一)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訴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壢簡字第949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三)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壢簡字第260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於93年3 月10日入監執行,95年1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部分聲請書漏未記載,逕予更正);(四)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非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壢簡字第149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述三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33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五)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易字第2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六)又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8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29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96年訴字第8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96年審易字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6年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述(六)之各罪,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8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與(四)、(五)及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26日入監,並於98年6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然受刑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於98年7 月22日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就同一事由,前已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經本院於99年9 月10日以99年度聲字第349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22日以99年度抗字第146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裁定更定其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更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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