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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又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因被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說明,並就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強制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04條第1項        │
│        │2項                     │2項                     │                        │
├────┼────────────┼────────────┼────────────┤
│犯罪日期│97年6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 │97年9月15日某時         │97年8月11日凌晨1時許    │
│        │為警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02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131號    │97年度偵字第21741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784號    │98年度審易字第27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971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31日            │98年2月27日             │99年2月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784號    │98年度審易字第27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971號    │
│判├──┼────────────┼────────────┼────────────┤
│決│確定│98年2月12日             │98年3月23日             │98年2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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