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賴聰仁、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典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聰仁 相 對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鈜暘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萬1,13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 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號、高 院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298號裁定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5%;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相對人主張欲請求第三審委任律師所支付之酬金,惟其數額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是聲請人應先取得第三審法院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裁定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壹、聲請人預納 訴訟費用 金額 (新臺幣,以下同)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908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三審律師酬金 50,000元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22號裁定 合計 111,908元 貳、相對人預納 訴訟費用 金額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175,212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三審裁判費 175,212元 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合計 350,424元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3,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61,908x(605,573+3,235+6,066+6,066+4,448)/(11,208,000+695,520)=3,253 二、未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58,655元。 計算式:61,908-3,253=58,655 三、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依高院判決所示,先行確定,此部分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依價額較高者定之,不另徵收費用。 四、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5%即17,521元;餘由相對人負擔332,903元。 計算式:(175,212+175,212)x5%=17,521 計算式:(175,212+175,212)-17,521=332,903 五、第三審律師酬金,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8號裁定,由相對人負擔50,000元。 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134元。 1、聲請人應負擔20,774元。 計算式:3,253+17,521=20,774 2、相對人應負擔441,558元。 計算式:58,655+332,903+50,000=441,558 3、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為91,134元。 計算式:111,908-20,774=9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