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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AE000-K11317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附錄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
被告
蕭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5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不動產仲介,被告為原告之客戶,被告對原告為多次不當追求,並以簡訊、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騷擾訊息(如附表一所示),經原告明確表示拒絕後仍未停止,使原告不堪其擾,導致人格權受有侵害、並受有心生畏懼、日常生活不安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與被告間有親近關係,雙方關係良好,被告因原告介紹購買投資用之房屋後,雙方互動更加深入,被告經常傳送表達愛意訊息、表達之情感影片等等,原告均未表達不悅或畏懼。其後,因原告協助被告處理事務有資金不明之情,雙方始生齟齬,被告希望挽回與原告間之關係,因此方於113年3月後陸續傳送訊息,僅是表達思念,並無騷擾原告之意,原告亦未因此遭受實際損害。

㈡、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一所時間傳送如附表一各該項所示訊息給原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至第100頁),且經核閱兩造同意援引之本院職權調閱114年度審易字第499號、114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卷宗(見本院卷第92頁)確認無訛,堪信屬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騷擾被告,造成原告人格權受侵害,並受有影響日常生活安寧之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向原告傳送訊息之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之騷擾,並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㈡、若是,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向原告傳送訊息行為構成騷擾,且致原告人格權受侵害,並受有心生不安、影響生活之損害: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定有明文。復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享有不受國家與他人不法侵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害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惟個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89、603號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兩造因房地產交易認識,被告陸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給原告,並明確表達追求之意,例如被告於113年2月15日以訊息向原告稱「你不做我老婆我就跟你算清楚哈哈」、「我真心對待你很愛你可以去觀音亭神篆問觀音菩薩」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惟經原告於同日以「我要睡覺了不要半夜把我吵醒」、「有病是不是?」等訊息明確表示拒絕後(見本院卷第13至第14頁),被告仍然持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傳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原告,其中包括「老婆妍妍真的好漂亮,我會愛你到終老,你也一樣愛我喔哈哈」、「警告你別介入別人婚姻當第三者不要及到我會有血光之災」、「我很傷心你拒絕了我,上天為什麼要折磨我,這是什麼世界」等追求訊息,甚至於113年3月24日凌晨4時56分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打電話給原告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刑事卷(電子卷),核閱卷內所附兩造於警詢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623號卷,下稱偵查卷,第7-23頁)、訊息及相片(見查卷第31-65頁)確認無訛。本院依據被告傳送前開訊息之頻率、時間及內容,認被告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原告反覆、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干擾、要求聯絡及追求行為,且客觀上已足以影響原告日常生活,所為該當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4、5款之所稱騷擾行為,亦堪認定。

3、被告雖辯稱兩造有一定親近關係、互有好感,被告傳送之訊息僅是表達對原告之思念等語(本院卷第95至第101頁),並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17至第162頁)。惟查:觀諸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原告面對被告之積極追求,回覆「好」「今天工作比較忙」「我們不是一直這樣嗎、所以才會一直成長、謝謝你一直帶著我、努力尋找下一泡」等等,未曾表示接受被告之追求,僅是禮貌回覆,無從認定兩造間互有好感,且原告於113年2月15日明確拒絕被告之追求後,已明確表達對被告追求行為之反感,並明示被告勿繼續打擾原告生活,然被告仍繼續以訊息、電話侵擾原告,顯然已經違反原告意願,且反覆持續為之,違反原告對隱私之合理期待,逾越一般人容忍之範圍,構成對原告人格法益之侵害,並致原告受有生活受影響、心理壓力增加之損害。據此,被告抗辯兩造互有好感、訊息僅是對原告表達思念而非騷擾,均不可採。

4、被告另辯稱其之所以持續傳送訊息給原告,是因兩造間有金錢糾紛,被告於114年5月間向原告請求返還房屋及房屋買賣價款,原告因此才主張被告騷擾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惟自被告提出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觀之(見本院卷第117至第162頁),兩造於對話中固有提及金錢糾紛,例如被告詢問原告「現在辦到哪」,原告回覆「等著被告阿」「不然要怎樣?」「沒錢」「你不是說先告了再說」,惟此並無礙於前述被告經原告於113年2月15日明確拒絕追求,仍然持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追求訊息予原告,對原告構成騷擾之事實認定,況且被告所傳送如「老婆妍妍真的好漂亮,我會愛你到終老,你也一樣愛我喔哈哈」「為什麼我加入你好友你一直沒有反應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乾脆封鎖我算了」等訊息,明顯與金錢糾紛無關,而為感情追求,且程度已然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之限度,達騷擾之程度,被告辯稱傳送訊息僅是為討回房屋價款,顯不可採。

㈡、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2萬元為適當: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法院於定慰撫金之具體數額時,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具體說明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對原告為騷擾行為,既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經原告拒絕後,仍持續以訊息、電話等方式對原告為不當之追求,導致原告生活受影響,甚至半夜被電話吵醒,被告行為已逾越原告之合理隱私期待,導致原告身心遭受痛苦,並影響原告之日常起居,乃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權、身體健康權、隱私權且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3、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應就被告加害程度、雙方身分、職業與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審酌。而本件被告主觀、片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Messenger電話對原告為不當追求,致原告身心承受負面壓力,確有未當,惟審酌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內容,大多為表達愛意之追求訊息及命理、情感等影片連結分享(見本院卷第15至第21頁、第117至第162頁),其行為客觀上雖可能致原告感覺不悅,但尚未達令人畏怖之程度。縱被告曾向原告表示:「你不嫁給我咸池桃花煞坎坷風波紅顏命薄」等語,亦是命理迷信之勸誘,而非實際之惡害告知,循此,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行為固有失當,然其加害程度尚非極嚴重之情況。另審酌兩造之職業身分、家庭及教育程度方面,原告為房屋仲介;被告無業,為大專畢業之學歷,已離婚並有2名成年子女,主要經濟來源是靠房租收入(見本院卷第108頁)。被告既曾接受大專教育,且曾有婚姻關係、育有子女,對於人際間合理交往界線理當有清晰之認知,應有尊重他人自主意願與隱私期待之能力,卻於遭原告拒絕後,仍持續以訊息、Messenger電話騷擾原告,確有未是。此外,審酌兩造之財產及經濟狀況,原告有房屋仲介收入,被告則依靠租金收入生活,且兩造名下均有房屋、土地,堪認兩造經濟狀況均無虞,綜合被告行為之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因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當。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前揭金額部分,請求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7月14日起(見本院刑事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2萬元及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2月7日 「屬雞和屬牛的婚姻配嗎【婚禮記】」之網址連結 2 113年2月8日 「Believe In Destiny」之影片連結 3 113年2月13日 「我不是一個隨便對別人動情的人,唯有對你情有獨鍾」之網址連結、「生肖雞真厲害!只有雞獨有!」之網址連結 4 113年2月14日 情人節快樂下午約你見面及金莎巧克力照片 5  今晚9點約會7-11 6  2大包給你的不含雞 7  ㄧ大包薑母茶 8  反正10點讓你回家就對了 9  很悲哀才約會一個鐘頭 10  那是10點的事情別再忽悠我 11  我講話算數一定10點讓你回家 12  我也要講故事給你聽 13  我當老鴇的故事 14  你真的超級摳耶連給我一個小時的時間都不可 15  啊不就給我任性一次嗎 16  我講過年當老鴇故事給你聽 17  等一下9點見面說 18  你真的超級摳鬼 19  早上不起床下午不理人晚上精神好 20  明明你是夜貓子還要牽拖給別人 21  我很多事情要找你討論 22  結婚房在哪裡 23  觀音菩薩是賜婚的我會活到93你活到96我走了以後你會出軌但不結婚 24  你算術到底會不會啊 25  還有聽天大密秘沒告訴你 26  「生肖們2024可以賺多少錢? #生肖運程 #手寫 #老人 #生肖」之網址連結 27  夫妻一起努力賺錢交給精靈鬼A女 28  「2024年最有福氣的五大生肖。#十二生肖#生肖#老人言」之網址連結 29  現在過去早點早點回家休息 30  1 31  我已在seven等你 32  「讚」表情符號 33  「你是什麼命呢?」之截圖 34  我在等你 35  為什麼要忽悠我,沒有誠信 36 113年2月15日 觀音菩薩會怎麼對待你,我不知道 37  你故意不接我電話 38  你不做我老婆我就跟你算清楚哈哈 39  我真心對待你很愛你可以去觀音亭神篆問觀音菩薩 40  自個小心啊今年患死符病符啊累積下來不少錢 41  若不小心了還有一個車關更多錢 42  單單醫藥費啊累積下來也是一筆數目 43  我不建議你腳踏兩條船去選擇 44  你去高雄我很難過 45  早就告訴你哪些生肖不合你 46  狗兔鼠 47  那些只能跟你做朋友做夫妻絕對不可以 48  你要是講不聽你可以放棄了人生 49  你要去高雄我有阻擋你你看到我在掉眼淚內嗎 50  你爸爸跟你媽是相配屬相 51  你去根本就是忽悠我 52  又在騙人 53  我沒有計較你是二婚 54  你禁不起誘惑 55  你找肖蛇就如同你爸跟你媽 56  兔羊 57  社會打滾幾十年了  58  你媽金牛座跟你不一樣 59  出生日期不一樣 60  我們賭去觀音亭神篆菩薩賜婚 61  你跟屬狗也是一般但是,絕對沒有財富你可以躺平了 62  你是農曆閏三月初九 63  我在去年年初有警告你破太歲你怎麼講都不聽死金牛 64  你從來都不做功德,煙供,樂捐,善事 65  2025流年你會好運,但隔年2026就會苦命,一甲子循環輪迴你還看不懂啊 66  「【十二生肖】屬雞的婚姻最佳配對,屬雞和什麼屬相相克?」之網址連結 67  雞蛇只有一輩子吵不完的架但不至於離婚 68  兩人都太精明了 69  別被一些流年運勢發財當真相配屬相 70  去高雄被騙了還不夠愚蠢嗎 71  警告你別介入別人婚姻當第三者不要及到我會有血光之災 72  剛才傳給你的請你務必看清楚別到時候發生大事情牽涉到父母法院訴訟 73  你的二婚在五六年後爛桃花因素也將克刑結束造成你一生坎坷 慎思 74  我的婚姻將在這個月作最後定奪否則要等明年了再沒有只能孤老終身 75  若一月能成今年財運大發反之 76  農曆1月 77  看來今年我無望 78 113年2月27日 「生肖牛vs生肖雞」之截圖 79  「生肖雞一定要躲開這個人,他是你運勢的剋星!屬雞人的貴人是誰?多見他你就走好運了!」之網址連結 80 113年3月8日 「女人這裡變得很大,就是外面有男人了,實錘了,錯不了」之貼文連結 81  距離越來越遠了 82 113年3月17日 桔鄉丹丹的連續短片連結 83 113年3月20日 Tiffany Yien的連續短片連結 84  「直接不演了!上百道自助百匯讓你吃到爽只要399元還不收服務費,加價點排餐也才加49元」之貼文連結 85  可以明天去吃嗎 86  我吃素好久了想肉 87 113年3月21日 老婆妍妍真的好漂亮,我會愛你到終老,你也一樣愛我喔哈哈 88  被告與A女之照片 89  我先改手機大頭貼哪一張(3張)照片好 90  被告與A女之照片 91 113年3月23日 你接個電話好不好 92  未接語音通話2通 93  幹嘛不接我電話 94  一一的畫的影片連結 95  穎樂命理師在澳洲|命理、創業、轉運的連續短片連結 96  我很傷心你拒絕了我,上天為什麼要折磨我,這是什麼世界 97  被告與A女之照片 98 113年3月24日 未接語音通話2通 99  你在忙什麼啊 100  你到底在幹嘛 101  未接語音通話1通 102 113年3月26日 抖音影片1部 103 113年3月29日 未接視訊通話1通 104  「這個視頻會激勵到你!!只要你有成功的信念和正確的方法...」之影片連結 105  未接視訊通話1通 106 113年4月6日 「這就是男生分手後的樣子#情感故事#人生語錄#靜思語」之貼文連結 107 113年4月7日 今天能不能跟你見上一面好久沒看到了你我想你了 108  為什麼我加入你好友你一直沒有反應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乾脆封鎖我算了 109  度日如渡年 110  原本戒掉的菸今天又抽了 111  「徐暐翔Vash Hsu《我們到底算什麼 Distrustful Love》Official MV」之影片連結 112  下午可以見上一面我把菸戒了 113  下半年我要去柬埔寨走一趟 114  未接語音通話3通 115 113年5月2日 今天可是明天可以上班了 116  今天考完試明天可以上班了 117  「自從認識你,從一開始的好感變成喜歡,再從喜歡變成了愛,再從愛變成習慣有你,恰到好處的喜歡...」之貼文連結 118  「如果你心里有了別人,沒關系,說出來我可以退出。如果不想再愛我,可以直接告訴我,我也不會...」之貼文連結 119 113年5月4日 回電 120 113年5月17日 未接語音通話1通 121  你目前未婚 介入他人婚姻必受天譴 這是你的宿命?孩子給他吧改變運勢吧 122  未接語音通話1通 123 113年5月18日 未接語音通話2通 124  都是騙人的 125 113年5月20日 蕭良正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A女西元xxxx年x月x日生(年籍詳卷) 126  你加油會有春天來 127 113年5月22日 運勢決定人生走向 你犯下錯誤 何不打掉重練 深思熟慮幾天 人累心累 肖雞害了你 金牛撐住你 一步一腳印 別步向你姊後塵 三春快東蓄家富 夫妻同居松柏長 128  你不嫁給我 咸池桃花煞 坎坷風波 紅顏命薄 129 113年5月25日 我很想念你,快半年沒見到人了 130  缺雞幫牛,牛幫雞不易成交啊 131 113年5月29日 未接語音通話2通 132  回電 133 113年5月30日 我現有子女不想繼承 想找人生一個繼承家業 
附錄真實姓名對照表:如附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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