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宇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宇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宇家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99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9 月與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9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 年2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8月5日10時許 │99年8月5日10時許 │99年10月8日4時許 │ │ │ │ │(聲請書誤載)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 │99年度偵字第5042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 │99年度訴字第743號 │100年度易字第10號 │ │ ├───┼─────────────┼─────────────┼─────────────┤ │ │日 期│99年11月17日 │99年11月17日 │100年2月25日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判決 │ │ │ │ │ │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 │99年度訴字第743號 │100年度易字第10號 │ │ ├───┼─────────────┼─────────────┼─────────────┤ │ │日 期│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100年2月25日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72│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72│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0│ │ │ 號 │ 號 │ 8號 │ │ │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期徒│ │ │ 徒刑2年9月 │ 徒刑2年9月 │ 刑2年9月 │ └───────┴─────────────┴─────────────┴─────────────┘ ┌───────┬─────────────┬─────────────┬─────────────┐ │ 編 號 │4 │5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16日17時許 │99年8月1日8時許 │99年5月15日20時許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 │ ├───┼─────────────┼─────────────┼─────────────┤ │ │日 期│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5日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 │ ├───┼─────────────┼─────────────┼─────────────┤ │ │日 期│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5日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2│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2│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2│ │ │ 5號 │ 5號 │ 5號 │ │ │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 │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 │ │ │ 徒刑2年9月 │ 期徒刑2年9月 │ 期徒刑2年9月 │ └───────┴─────────────┴─────────────┴─────────────┘ ┌───────┬─────────────┬─────────────┬─────────────┐ │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31日20時許 │99年4月23日6時許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 │100年度偵續字第10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100年度訴字第559號 │ │ │ ├───┼─────────────┼─────────────┼─────────────┤ │ │日 期│100年3月15日 │100年7月27日 │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判決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100年度訴字第559號 │ │ │ ├───┼─────────────┼─────────────┼─────────────┤ │ │日 期│100年3月15日 │100年7月27日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2│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21 │ │ │ │ 5號 │號 │ │ │ │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 │ │ │ │ 徒刑2年9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