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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錦佳陳美利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101年度訴字第62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水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08號、3542號,毒偵字第877 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蘇水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含包裝袋叁只,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陸貳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蘇水山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或販賣,仍分別基於轉讓或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先後為以下之犯行:

㈠、蘇水山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17時29分、46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游順源聯絡(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2 人約定在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菸酒公賣局附近見面。嗣2 人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約定地點,蘇水山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游順源,並收受游順源交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 000元而完成交易。

㈡、游順源於101 年5 月2 日21時32分、22時11分,以上開行動電話(同㈠之行動電話)與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約定在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菸酒公賣局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2)。待蘇水山於通話結束之稍後到達上開地點,並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游順源,得款現金6,000 元後完成交易。

㈢、蘇水山於101 年5 月3 日23時9 分、18分,以相同電話與游順源聯絡(同㈠之行動電話),游順源於通話中以「甘有球」暗示蘇水山攜帶玻璃球吸食器,並約定在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南聖宮之牌樓下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3)。2 人於通話結束後均到達該地點,蘇水山乃販賣5,0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游順源,2 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㈣、蔡承耀於101 年5 月11日10時2 分、26分、43分、11時6 分、9 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並約定在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南聖宮前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4)。嗣2 人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見面,由蘇水山以7,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6,000 元,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蔡承耀,並收受現金7,000 元後完成交易。

㈤、蔡承耀於101 年5 月13日15時7 分、26分、39分,以上開行動電話(同㈣之行動電話)與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2 人約定在雲林縣斗六市環球技術學院大門口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5)。待蘇水山於通話結束後不久駕車到達上開地點,蔡承耀上車後,蘇水山乃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000元予蔡承耀,並收取12,000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㈥、游順源於101 年5 月15日11時34分、35分、12時6 分、12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均同㈠之行動電話),於通話中約定在南投縣竹山鎮竹山工業區某SAMSUNG (音同)工廠前見面。蘇水山於同日12時14分到達上開地點,並以相同電話通知游順源(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6),游順源隨即前往與蘇水山見面,蘇水山乃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游順源,游順源並給付現金2,000 元予蘇水山。

㈦、蘇水山於101 年5 月15日12時30分、35分,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楊霸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通話中約定在南投縣竹山鎮集山路之某全家便利商店前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7)。2 人依約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上開地點,由蘇水山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00 元予楊霸山,2 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㈧、游順源於101 年5 月4 日22時14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均同㈠之行動電話),並約定在雲林縣某三玄廟口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8)。待蘇水山於到達後,乃當場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游順源。

㈨、游順源於101 年5 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5 月4 日,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14時59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均同㈠之行動電話),約定在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南聖宮之牌樓下見面,並於同日15時8 分、21分之通話中,以「傢絲頭阿順便拿出來」、「竹竿」等語暗示蘇水山攜帶注射針筒前來(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9)。嗣蘇水山依約駕車前來與游順源見面,並當場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游順源施用。

二、蘇水山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2 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2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經釋放後之5 年內,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2年4 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56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仍未戒除毒癮,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1 年5 月21日晚間某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000 號之租屋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㈡、於101 年5 月22日23時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在上開租屋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以點火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三、經警持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213 號通訊監察書,於101 年5月1 日至30日間,對蘇水山之上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並於同年5 月23日持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351 號搜索票至蘇水山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481公克、0.3417公克、0.3335公克)、分裝袋1 包、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並將蘇水山拘提到案,於同日11時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游順源、蔡承耀、楊霸山於偵查中之證述,經檢察官告知以證人之地位訊問,並依法具結,其等立於證人地位所為之證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其等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除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外,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40 號卷,下稱「本院卷」,卷㈠第164 頁背面-165頁背面、卷㈢第110 頁正面-113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

㈠、上揭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經被告蘇水山坦承不諱(本院卷㈠第165 頁背面-169頁正面,卷㈣第109 頁背面),並與證人游順源、蔡承耀、楊霸山等人之證述相符(游順源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卷㈡,第871-881 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108號卷,下稱偵卷,卷㈥第85-88 頁;蔡承耀部分:警卷㈡第893-900 頁,偵卷㈤第237-239 頁;楊霸山部分:警卷㈡第847-852 頁,偵卷㈡第178-180 頁),另有上開證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指認表(警卷㈡第853-854 頁、第883-884 頁、第902-903 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詳見附表二)、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213 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㈡第61頁)、本院101 年聲搜字351 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101 年5 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㈠第445-450 頁)、蒐證照片4 張(警卷㈠第454-456 頁),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 張)及分裝袋1 包可以佐證,另:

⒈證人游順源、蔡承耀均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㈠第207-209 、211-212 頁),其中蔡承耀於101 年6 月5 日經警採尿送驗之結果,亦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參(警卷㈠第910- 911頁),而證人游順源證稱:我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海洛因是在101 年5 月25日中午12時許等語(警卷㈡第872 頁背面),證人楊霸山亦證稱:我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在101 年5 月15日19時許等語(警卷㈡第848 頁背面),是其等均有施用毒品之需求,且於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時,亦未斷絕,自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動機,是其等證稱曾向被告購買毒品等情,應非杜撰,堪以採信。至於證人楊霸山於101 年5 月23日之採尿鑑驗結果,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陰性反應,惟該次採尿時間與被告上開販賣毒品之時間,相距已達1 星期以上,尚無法僅以此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⒉觀諸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於電話撥通後,通話者多僅確認對方所在位置,並未提及任何通話之目的,且部分通話又呈現一方已到達約定地點,並與對方確認何時到達之情形,則衡諸一般人使用電話之習慣,當會於電話撥通後先表明來意,並與對方有所討論,縱使未有特定目的,亦會有寒喧問候之語,然被告與上開證人之對話,卻與常情迥然有別,被告在未經表明來意之情形下,立即與上開證人約定見面地點,顯然係因其等通話之目的不得為外人所知,在雙方心知肚明之情形下,為逃避查緝之風險,乃避開相關敏感之內容,而直接見面,上開通話係出於不法之目的而聯絡,應可認定。再者,通話中「甘有球?」係詢問被告有無玻璃球吸食器,「竹竿」是指注射針筒等情,亦為證人游順源證述明確(警卷㈡第878 頁,偵卷㈥第87頁),是上開通話與毒品交易有關,亦可證明。再者,譯文中「全家」、「三玄宮」、「南聖宮」、「工業區」、「SAMSUNG 工廠」、「環球技術學院」等語,與上開證人證稱之交易地點,亦可相符,足以互相佐證。

⒊本件於被告上開租屋處,除扣得分裝袋1 包外,另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使用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支,經本院勘驗屬實(本院卷㈣第111 頁背面-112頁正面),另被告亦供稱,分裝袋及手機都是伊所有,用來分裝販賣之海洛因及聯絡交易毒品事宜等語(本院卷㈣第111 頁背面-112頁正面),並有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單可佐(本院卷㈠第271 頁),是被告確有以上開扣案手機聯絡交易毒品事宜,並以扣案之分裝袋分裝購入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販賣等情,亦堪認定。

㈡、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9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㈦部分之犯行,均受有現金作為代價,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該等犯行並非無償性質,應屬明確。而被告曾有毒品之相關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且被告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並有一定之社會經驗,當不可能對於販毒屬重刑案件毫無所悉,如非有一定之利益或有特殊之交情,在自己亦有施用毒品需求之情形下,斷無須承受可能遭判重刑之風險,將得來不易之毒品無償轉讓予他人使用。參以被告自承:我如果賣5,000 元的量,就只賺自己吃,如果賣6,000 元就賺1,000 元,賣12,000元就賺2,000 元等語(本院卷㈣第114 頁正面),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㈦之犯行,係出於營利之意圖,應可認定。

㈢、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犯行,亦為被告所承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8 號卷第13-14 頁,本院卷㈣第109 頁背面),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01 年度毒偵字第877 號卷第12-13 頁),本院101 年聲搜字351 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101 年5 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㈠第445-450 頁)、蒐證照片4 張(警卷㈠第454-456 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6 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本院卷㈠第77頁),及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等證據足以補強。

㈣、被告之自白與上開證據互核相符,堪認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蘇水山就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㈧、㈨所為,係犯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同法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分別基於販賣、轉讓、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為其嗣後販賣、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6 月18日之偵訊程序中,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均已坦白承認(偵卷㈥第105-108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為相同之供述,是其該部分之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㈡、另被告於101 年5 月23日經警拘提到案,於該日之警詢中,坦承於犯罪事實二之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並坦承販賣毒品予證人楊霸山,另並供稱伊之毒品來源為綽號「阿猴」之人,以上有該次警詢筆錄可參(警卷㈠第415-427 頁),嗣於101 年6 月11日之警詢中進一步指證,綽號「阿猴」之人即方意華,且提供方意華之行動電話門號供警調查,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偵卷㈤第50-56 頁)。再被告供述之上開毒品來源,經警調查因而查獲方意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101 年11月14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 年10月9 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 1年9 月25日方意華調查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參(本院卷㈢第143-144 頁,卷㈣第2-12頁),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及二部分之犯行,均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依法遞減之。

三、按刑法第59條規定所稱「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及51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本件共販賣第一級毒品7 次,販賣之對象共計3 人,金額由1,900 元至12,000元不等,就販賣之頻率及對象而言,尚未至上游大盤販毒者之程度,且依實務經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物稀價昂,交易價額均不低,則以被告上開交易金額推斷,其所販賣之數量應非鉅大,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形,並非嚴重。又被告本身即染有毒癮,經濟條件亦不佳,尚有父親及子女待扶養(本院卷㈣第115 頁),為維持其施用毒品之需求,乃進而販賣毒品,雖不可取,然本身亦不失為毒品犯罪之受害者,相較於毒品犯罪鏈之上游毒梟,被告之行為惡性較低,且獲利狀況亦非豐碩,對照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無期徒刑觀之,縱使被告符合上開減刑之規定,而得以遞減其刑,然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5 年,實有過重之嫌,爰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犯行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除上開酌減情狀外,本院並審酌被告販賣毒品之各次獲利為2,000 元、6,000 元、5,000 元、7,000 元、12,000元、2,000 元、1,900 元,共計35,900元,販賣對象共計3 人,其中蔡承耀、楊霸山各僅1 次交易犯行,販賣之規模非大。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共計2 次犯行,均轉讓予游順源,其散播毒品之範圍非廣,而游順源亦屬本有施用毒品習性之人,危害程度相較為低。被告業經2 次觀察勒戒,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卻仍無法戒絕毒品之引誘,重蹈覆轍,竟又於自己施用之餘,將毒品販賣或轉讓他人,不僅顯示其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且未能體悟毒品對身體及心智戕害之嚴重性,禍延他人,實應深自檢討。另考量被告已婚,育有3 名子女,均已成年,與父親同住,家庭狀況正常;被告從事土木工作,日薪1,700元,為家庭經濟支柱,經濟負擔沉重;被告有贓物、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卷㈣第104-107 頁),素行難稱良好,暨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對犯罪事實均能清楚交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並就編號、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於102 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同年25日生效,修正後之條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 項)。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如屬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者,需經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始得由法院合併處罰並定應執行刑,相較於舊法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處罰之權利,以避免依舊法之規定,原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合併處罰後,喪失該等權利。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認為新法賦予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得選擇是否合併處罰較有利於被告,則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依被告所犯各罪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決定是否併合處罰。

㈡、次按,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 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所稱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者,係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並不包括依總則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為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號解釋在案,蓋以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927號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審查意見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關於減刑之規定,雖係就個別之特定犯罪行為而設,然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被告及時悔悟,以利發現真實,節省司法資源,且如能進一步供出毒品來源,則有助於打擊犯罪,遏止毒品繼續散播,該等規定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應屬「總則」之減免其刑規定,其原有法定刑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縱合於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而減刑,並宣告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仍無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適用。是本件就附表一編號8、9之罪,雖因減刑而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然因法定最重本刑仍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說明,爰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上開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之規定,仍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予敘明。

㈢、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8、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茲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編號8、9所示之罪,編號、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部分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乃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3 項職權沒收主義之特別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用以澈底杜絕行為人貪取暴利之誘因、工具與結果。故因販賣毒品罪所取得之一切對價,自不能與一般正常之營利事業僅計算其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不問其原屬供販賣所用之成本或因此所得之利潤,亦不以當場扣押者為限,本此特別規定,應概予沒收,始符對毒害國民身心健康行徑,嚴加懲戒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51、3427號判決意旨、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內容可資參照)。又倘犯罪所得之財物為新臺幣時,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惟其犯罪所得若為新臺幣以外之財物,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方能達到沒收之目的。該條有關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規定,並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又該條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故供犯該項所列之罪所用之物,如屬於犯人所有,即應沒收,並不以經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2 號、99年度臺上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固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不及於供犯罪預備之物,倘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犯人為限,始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2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㈦部分,共計獲有35,900元之現金,已認定如前,該等販賣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該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扣案之NOKIA 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犯罪事實一所用之物,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之分裝袋為被告所有,預備供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已認定如前,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經送驗之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9481公克、0.3417公克、0.333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6 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證(本院卷㈠第77頁),又被告供稱:扣到的毒品是我施用剩下的,與販賣沒關係等語(本院卷㈢第94頁正面),參以本件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時間為101 年5 月15日,而上開毒品係於101 年5 月23日經警察扣押,相較於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101 年5 月22日時間更近,是被告供稱上開毒品係供其施用等情,應可採信,因而應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用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修正後)、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所犯罪刑表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所科之刑│應沒收之物                  │
├──┼────┼─────────┼──────────────┤
│ 1 │一之㈠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門號○○○○○○○○○○號SI│
│    │        │                  │M卡 壹張)、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    │        │                  │之。                        │
├──┼────┼─────────┼──────────────┤
│ 2 │一之㈡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有期徒刑叁年。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門號○○○○○○○○○○號SI│
│    │        │                  │M卡 壹張)、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    │        │                  │之。                        │
├──┼────┼─────────┼──────────────┤
│ 3 │一之㈢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有期徒刑叁年。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門號○○○○○○○○○○號SI│
│    │        │                  │M卡 壹張)、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    │        │                  │之。                        │
├──┼────┼─────────┼──────────────┤
│ 4 │一之㈣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有期徒刑叁年。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門號○○○○○○○○○○號SI│
│    │        │                  │M卡 壹張)、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    │        │                  │之。                        │
├──┼────┼─────────┼──────────────┤
│ 5 │一之㈤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門號○○○○○○○○○○│
│    │        │                  │號SI M卡壹張)、分裝袋壹包均│
│    │        │                  │沒收之。                    │
├──┼────┼─────────┼──────────────┤
│ 6 │一之㈥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門號○○○○○○○○○○號SI│
│    │        │                  │M卡 壹張)、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    │        │                  │之。                        │
├──┼────┼─────────┼──────────────┤
│ 7 │一之㈦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仟玖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門號○○○○○○○○○○│
│    │        │                  │號SI M卡壹張)、分裝袋壹包均│
│    │        │                  │沒收之。                    │
├──┼────┼─────────┼──────────────┤
│ 8 │一之㈦  │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有期徒刑叁月。    │(含門號○○○○○○○○○○│
│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9 │一之㈧  │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有期徒刑叁月。    │(含門號○○○○○○○○○○│
│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二之㈠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二之㈡  │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含包裝袋叁只,驗餘淨重共計壹│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點陸貳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附表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    │2 日17時29│B :0000000000(游順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5秒    ├────────────────┤  警卷㈠第484頁     │
│    │          │B:喂。                         │                    │
│    │          │A:喂,你甘有要回去啊。         │                    │
│    │          │B:有啊,要回去啊。             │                    │
│    │          │A:喔按呢從三玄宮那過啦。       │                    │
│    │          │B:我現在剛才竹山要回去而已。   │                    │
│    │          │A:竹山。                       │                    │
│    │          │B:嘿啊。                       │                    │
│    │          │A:啊我在石榴班。               │                    │
│    │          │B:還是你要回去厝等我。         │                    │
│    │          │A:好啊,免免我來三玄宮那等就好 │                    │
│    │          │    啊啦。                      │                    │
│    │          │B:好。                         │                    │
│    ├─────┼────────────────┤                    │
│    │101 年5 月│B:喂。                         │                    │
│    │2 日17時46│A:嘿。                         │                    │
│    │分50秒    │B:董的你到那。                 │                    │
│    │          │A:我在廟門山這裡啊。           │                    │
│    │          │B:按呢你過去公賣局有沒有。     │                    │
│    │          │A:嘿。                         │                    │
│    │          │B:人家挖好的混泥土那裡你知道嗎 │                    │
│    │          │    。                          │                    │
│    │          │A:嘿。                         │                    │
│    │          │B:你過去那等我,我隨到啊。     │                    │
│    │          │A:好。                         │                    │
├──┼─────┼────────────────┼──────────┤
│ 2 │101 年5月2│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    │日  21  時│B :0000000000(游順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32  分  43├────────────────┤  警卷㈠第484至485頁│
│    │秒        │A:喂。                         │                    │
│    │          │B:甘有消息啊。                 │                    │
│    │          │A:要回去了。                   │                    │
│    │          │B:喔好,OK啦。                 │                    │
│    │          │A:嗯。                         │                    │
│    ├─────┼────────────────┤                    │
│    │101 年5 月│A:到斗南了。                   │                    │
│    │2 日22時11│B:喔好啊,我要在那等你。       │                    │
│    │分1秒     │A:你到三玄宮就好了。           │                    │
│    │          │B:喔我們那裡嗎。               │                    │
│    │          │A:嘿對。                       │                    │
│    │          │B:我在今天下午那裡好嗎。       │                    │
│    │          │A:好。                         │                    │
├──┼─────┼────────────────┼──────────┤
│ 3 │101 年5月 │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㈢│
│    │3 日23時9 │B :0000000000(游順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0秒    ├────────────────┤  警卷㈠第485至486頁│
│    │          │B:喂。                         │                    │
│    │          │A:嘿,甘有球。                 │                    │
│    │          │B:有啊,帶出來了。             │                    │
│    │          │A:喔好,我等一下。             │                    │
│    │          │B:好。                         │                    │
│    ├─────┼────────────────┤                    │
│    │101 年5 月│B:到了嗎。                     │                    │
│    │3 日23時18│A:嘿啊,我在車頂啊。           │                    │
│    │分13秒    │B:喔好。                       │                    │
│    │          │A:廟口這,廟口。               │                    │
│    │          │B:我跟你講你停去公賣局那,無你 │                    │
│    │          │    過去范厝那啦。              │                    │
│    │          │A:那裡的范厝,你騎出來我跟在你 │                    │
│    │          │    後面。                      │                    │
│    │          │B:你現在要在那裡等我。         │                    │
│    │          │A:我現在在三玄宮門口呢。       │                    │
│    │          │B:你過去一點啦,我厝的人都還沒 │                    │
│    │          │    睡啦。                      │                    │
│    │          │A:喔我先駛再直走去就對啊。     │                    │
│    │          │B:嘿看你要往、、               │                    │
│    │          │A:從我厝的方向那裡去啦。       │                    │
│    │          │B:好。                         │                    │
│    │          │A:南聖宮的牌樓那啦。           │                    │
│    │          │B:好。                         │                    │
├──┼─────┼────────────────┼──────────┤
│ 4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㈣│
│    │11日10時2 │B :0000000000(蔡承耀)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8秒    ├────────────────┤  警卷㈠第480至481頁│
│    │          │A:喂。                         │                    │
│    │          │B:喂。                         │                    │
│    │          │A:打電話給你都、、             │                    │
│    │          │B:透早在睡。                   │                    │
│    │          │A:在睡。                       │                    │
│    │          │B:愛睏。                       │                    │
│    │          │A:是喔。                       │                    │
│    │          │B:嘿啊。                       │                    │
│    │          │A:你人在那。                   │                    │
│    │          │B:在西螺。                     │                    │
│    │          │A:在西螺喔。                   │                    │
│    │          │B:嘿啊。                       │                    │
│    │          │A:甘有要過來斗六。             │                    │
│    │          │B:那啊沒效啊。                 │                    │
│    │          │A:這不同呢。                   │                    │
│    │          │B:啊。                         │                    │
│    │          │A:這咱自己的呢。               │                    │
│    │          │B:你的喔。                     │                    │
│    │          │A:嘿。                         │                    │
│    │          │B:好啊。                       │                    │
│    │          │A:好喔,我現在在林內要回去斗六 │                    │
│    │          │    ,你到南聖宮那等我。        │                    │
│    │          │B:南聖宮喔。                   │                    │
│    │          │A:嘿南聖宮那,廟亭那等我,我現 │                    │
│    │          │    在在林內處理好隨過去。      │                    │
│    │          │B:要差不多再1個小時喔。        │                    │
│    │          │A:沒關係。                     │                    │
│    │          │B:好。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1日10時26│B:喂我現在要出發了。           │                    │
│    │分10秒    │A:喔好我現在也出發剛好。       │                    │
│    │          │B:我手機快沒電了。             │                    │
│    │          │A:好沒關係,到南聖宮那相等就好 │                    │
│    │          │    了。                        │                    │
│    │          │B:好。                         │                    │
│    ├─────┼────────────────┤                    │
│    │101 年5 月│A:喂我在買麵。                 │                    │
│    │11日10時43│B:你在買麵喔,好啦。           │                    │
│    │分31秒    │A:我買麵馬上到了。             │                    │
│    │          │B:好。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1日11時6 │B:喂啤酒那個你順便來拿去啊。   │                    │
│    │分59秒    │A:沒關係,沒關係來再說啦。     │                    │
│    │          │B:好啦好。                     │                    │
│    │          │A:來再講。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1日11時9 │B:喂我卡裡面還有5、6千的樣子。 │                    │
│    │分26秒    │A:你現在卡還有5、6千喔。       │                    │
│    │          │B:嘿應該有吧。                 │                    │
│    │          │A:你在那。                     │                    │
│    │          │B:我還在這裡,我們找一間7-11, │                    │
│    │          │    不然我們到公正對面那間相等。│                    │
│    │          │A:公正那喔,好啦。             │                    │
├──┼─────┼────────────────┼──────────┤
│ 5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    │13日15時7 │B :0000000000(蔡承耀)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45秒    ├────────────────┤  警卷㈠第481至482頁│
│    │          │A:喂                           │                    │
│    │          │B:回來了沒。                   │                    │
│    │          │A:回來了。                     │                    │
│    │          │B:回來了喔,你有去問嗎。       │                    │
│    │          │A:有。                         │                    │
│    │          │B:多少。                       │                    │
│    │          │A:1萬2。                       │                    │
│    │          │B:好啊。                       │                    │
│    │          │A:好喔,現在呢。               │                    │
│    │          │B:我過去啊。                   │                    │
│    │          │A:好啊。                       │                    │
│    │          │B:卡下午呢。                   │                    │
│    │          │A:沒關係卡下午再過來。         │                    │
│    │          │B:等1個鐘頭。                  │                    │
│    │          │A:沒關係沒關係,好。           │                    │
│    │          │B:我休息一下。                 │                    │
│    │          │A:好我給你留下來。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3日15時26│B:你有找到人嗎。               │                    │
│    │分38秒    │A:有啊有啊找到了啊。           │                    │
│    │          │B:不要讓我空跑一趟。           │                    │
│    │          │A:不會。                       │                    │
│    │          │B:好。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3日15時39│B:要去那相等。                 │                    │
│    │分19秒    │A:要去那相等嗎。               │                    │
│    │          │B:嘿啊。                       │                    │
│    │          │A:我們到環球那裡好嗎。         │                    │
│    │          │B:環球。                       │                    │
│    │          │A:嘿環球技術學院。             │                    │
│    │          │B:大門口。                     │                    │
│    │          │A:好沒關係。                   │                    │
│    │          │B:雲科大還是環球,要往古坑那個 │                    │
│    │          │    環球嗎。                    │                    │
│    │          │A:嘿那個環球。                 │                    │
│    │          │B:好大門口好。                 │                    │
│    │          │A:好。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3日15時57│B:喂我到了喔。                 │                    │
│    │分55秒    │A:好。                         │                    │
├──┼─────┼────────────────┼──────────┤
│ 6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    │15日11時34│B :0000000000(游順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2秒    ├────────────────┤  警卷㈠第487至489頁│
│    │          │A:喂。                         │                    │
│    │          │B:董的,吃飽了嗎。             │                    │
│    │          │A:吃飽了。                     │                    │
│    │          │B:你在家嗎。                   │                    │
│    │          │A:嘿我在家。                   │                    │
│    │          │B:你有空過來竹山這裡嗎。       │                    │
│    │          │A:竹山那裡。                   │                    │
│    │          │B:工業區。                     │                    │
│    │          │A:竹山工業區在那裡我不知道。   │                    │
│    │          │B:不知道喔,竹山街上跟人家問一 │                    │
│    │          │    下就知道了。                │                    │
│    │          │A:到雙岔路轉右手還是左手。     │                    │
│    │          │B:雙岔路轉左手邊。             │                    │
│    │          │A:左手邊。                     │                    │
│    │          │B:你是不是看到燦坤。           │                    │
│    │          │A:嘿對。                       │                    │
│    │          │B:燦坤同款那排左手邊有一間加油 │                    │
│    │          │    站,加油站轉進來就是工業區了│                    │
│    │          │    。                          │                    │
│    │          │A:喔按呢喔。                   │                    │
│    │          │B:嘿,工業區進來有一間SAMSUNG  │                    │
│    │          │    你知道嗎。                  │                    │
│    │          │A:嗯。                         │                    │
│    │          │B:看你有沒有空過來,我順便拿1  │                    │
│    │          │    千塊還你。                  │                    │
│    │          │A:好啦,有啊,我現在過去啦。   │                    │
│    │          │B:這樣你現在過來我中午都有休息 │                    │
│    │          │    一會,你快到時打給我,我在SA│                    │
│    │          │    MSUNG 門口等你,SAMSUNG 算有│                    │
│    │          │    兩間,一間舊廠一間新廠,你進│                    │
│    │          │    來就有看到了。              │                    │
│    │          │A:好。                         │                    │
│    ├─────┼────────────────┤                    │
│    │101 年5 月│A:喂。                         │                    │
│    │15日11時35│B:歹勢,看有法度幫我買一包?( │                    │
│    │分58秒    │    聽不清楚)的啦。            │                    │
│    │          │A:好。                         │                    │
│    ├─────┼────────────────┤                    │
│    │101 年5 月│B:董的你來到那裡了。           │                    │
│    │15日12時6 │A:我來到竹山雙岔路了,我有看到 │                    │
│    │分3秒     │    ?工業區喔。                │                    │
│    │          │B:嘿對對對,進來你看左手邊就有 │                    │
│    │          │    看到SAMSUNG了。             │                    │
│    │          │A:我現在到麥當勞這裡了。       │                    │
│    │          │B:喔好,再前面就是了,前面你看 │                    │
│    │          │    到加油站嗎。                │                    │
│    │          │A:嘿,轉左手邊嗎。             │                    │
│    │          │B:嘿同款轉加油站,我先到那裡等 │                    │
│    │          │    你啦。                      │                    │
│    │          │A:好。                         │                    │
│    ├─────┼────────────────┤                    │
│    │101 年5 月│B:那邊有一個招牌寫竹山工業區。 │                    │
│    │15日12時12│A:轉進去。                     │                    │
│    │分52秒    │B:嘿轉進來你就有看到一棟新蓋的 │                    │
│    │          │    。                          │                    │
│    │          │A:喔。                         │                    │
│    │          │B:差不多8 樓高,我現在在外面了 │                    │
│    │          │    。                          │                    │
│    │          │A:好。                         │                    │
│    ├─────┼────────────────┤                    │
│    │101 年5 月│B:喂你有看到嗎。               │                    │
│    │15日12時14│A:我看到這棟大樓我在大門口了。 │                    │
│    │分19秒    │B:嘿對你在裡等我,我隨走到了。 │                    │
│    │          │A:好。                         │                    │
│    │          │B:你現在是不是在那棟企鵝的後門 │                    │
│    │          │    。                          │                    │
│    │          │A:我現在在春竹這間工廠這裡。   │                    │
│    │          │B:那裡有一台吊車在那裡嘛。     │                    │
│    │          │A:有啊有啊。                   │                    │
│    │          │B:你現在往、、                 │                    │
│    │          │A:前面無法過。                 │                    │
│    │          │B:你說現在擋住無法過去嗎。     │                    │
│    │          │A:嘿。                         │                    │
│    │          │B:你在那裡等我走過去好了。     │                    │
│    │          │A:好。                         │                    │
├──┼─────┼────────────────┼──────────┤
│ 7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㈦│
│    │15日12時30│B :0000000000(楊霸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6秒    ├────────────────┤  警卷㈠第441至442頁│
│    │          │B:喂                           │                    │
│    │          │A:喂鬥陣的,我現在來到竹山啦。 │                    │
│    │          │B:在那。                       │                    │
│    │          │A:嘿按怎。                     │                    │
│    │          │B:人在那啦。                   │                    │
│    │          │A:竹山啊。                     │                    │
│    │          │B:竹山的那裡。                 │                    │
│    │          │A:三大汽車借款這裡,外環路啦, │                    │
│    │          │    我在外環路啦,在外環路這裡,│                    │
│    │          │    按呢甘想有。                │                    │
│    │          │B:啊。                         │                    │
│    │          │A:按呢你甘想有,在冠輪汽車這裡 │                    │
│    │          │    啦。                        │                    │
│    │          │B:什麼汽車。                   │                    │
│    │          │A:冠輪。                       │                    │
│    │          │B:冠輪喔。                     │                    │
│    │          │A:嘿中古車行這裡。             │                    │
│    │          │B:喔按呢你要往市內方向、、     │                    │
│    │          │A:斗六的方向。                 │                    │
│    │          │B:嘿對斗六的方向對,好我出來。 │                    │
│    │          │A:你要出來路邊嗎。             │                    │
│    │          │B:嘿。                         │                    │
│    │          │A:剛好在大賣場這裡,新舊的大賣 │                    │
│    │          │    場,我現在在TOYOTA。        │                    │
│    │          │B:TOYOTA你再繼續走。           │                    │
│    │          │A:嘿再繼續走嗎。               │                    │
│    │          │B:嘿。                         │                    │
│    │          │A:差不多第幾個紅綠燈。         │                    │
│    │          │B:直直走。                     │                    │
│    │          │A:我現在在TOYOTA。             │                    │
│    │          │B:TOYOTA你再繼續走。           │                    │
│    │          │A:嘿走(斷掉)                 │                    │
│    ├─────┼────────────────┤                    │
│    │101 年5 月│B:喂。                         │                    │
│    │15日12時35│A:我在台電的營業所這裡啦。     │                    │
│    │分43秒    │B:在那。                       │                    │
│    │          │A:電力公司的營業所。           │                    │
│    │          │B:電力公司喔。                 │                    │
│    │          │A:角落剛好有一間全家。         │                    │
│    │          │B:全家喔。                     │                    │
│    │          │A:外環路角有沒有,那間全家轉進 │                    │
│    │          │    來是不是電力公司了。        │                    │
│    │          │B:那有電力公司。大明路嗎。     │                    │
│    │          │A:大智路啦。                   │                    │
│    │          │B:大明嗎。                     │                    │
│    │          │A:大智。                       │                    │
│    │          │B:大智路喔。                   │                    │
│    │          │A:大智路路角有一間全家,我在全 │                    │
│    │          │    家這裡,外環路這裡剛好有一間│                    │
│    │          │    全家。                      │                    │
│    │          │B:你再看全家的附近有什麼快點。 │                    │
├──┼─────┼────────────────┼──────────┤
│ 8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    │4 日22時14│B :0000000000(游順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9秒     ├────────────────┤  警卷㈠第486至487頁│
│    │          │A:喂。                         │                    │
│    │          │B:還沒回來嗎。                 │                    │
│    │          │A:我在你們這邊廟口。           │                    │
│    │          │B:喔,剛回來喔。               │                    │
│    │          │A:嘿,來啊。                   │                    │
│    │          │B:好。                         │                    │
├──┼─────┼────────────────┼──────────┤
│ 9 │101 年5 月│A :0000000000(蘇水山)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    │13日14時59│B :0000000000(游順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1秒    ├────────────────┤  警卷㈠第487頁     │
│    │          │A:喂。                         │                    │
│    │          │B:喂董的你甘有回來啊。         │                    │
│    │          │A:有,現在在明德北路歐悅這裡停 │                    │
│    │          │    紅綠燈。                    │                    │
│    │          │B:要回去厝了嗎。               │                    │
│    │          │A:嘿。                         │                    │
│    │          │B:要去那見面。                 │                    │
│    │          │A:不然到老地方南聖宮。         │                    │
│    │          │B:喔好,很等喔。               │                    │
│    │          │A:好。                         │                    │
│    ├─────┼────────────────┤                    │
│    │101 年5 月│B:到了嗎。                     │                    │
│    │13日15時8 │A:嘿。                         │                    │
│    │分50秒    │B:我隨到我隨到。               │                    │
│    │          │A:萊爾富。                     │                    │
│    ├─────┼────────────────┤                    │
│    │101 年5 月│B:到了。                       │                    │
│    │13日15時21│A:我跟你說南聖宮的牌樓這裡,你 │                    │
│    │分00秒    │    先出來,傢絲頭啊順便拿出來。│                    │
│    │          │B:銅鼎還是竹竿。               │                    │
│    │          │A:竹竿好竹竿。                 │                    │
│    │          │B:喔好,我到啊。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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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