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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基華段奇琬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4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昱融
指定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告
張竣欽
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11號、第4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陸小時,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陸小時,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乙○○、甲○○均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國家以嚴刑峻罰所禁絕販賣、運輸、轉讓之物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個別犯意,以1 包約重2 公克餘至3 公克許之重量,包裝愷他命為交易之毒品,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與綽號「人奶」之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甲○○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下午3 時09分55秒、42分26秒、46分01秒、55分02秒、下午6 時46分48秒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搭配LG廠牌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黃至良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⑴至⑹所示),相約在雲林縣斗南鎮「極速網咖」前見面,而於同日稍後推由該名綽號「人奶」之男子前往該處,將2 小包愷他命交付予黃至良。嗣黃至良於晚間8 時01分19秒、10時03分50秒、19分58秒許,撥打甲○○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⑺至⑼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7-11超商前付款,甲○○稍後前往該處,因黃至良表示認為購買1 包即足,甲○○遂向黃至良收取前開愷他命1 包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並取回黃至良退回之1 包愷他命,而完成毒品交易。

㈡甲○○於101 年3 月21日晚間7 時37分51秒、42分02秒、59分29秒、晚間8 時29分52秒、41分36秒、45分31秒、57分20秒,持用0000000000門號搭配SAMSUNG 廠牌之行動電話接獲乙○○與其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 ⑸、⑺、⑼至(13)),向其告知周柏杭急須愷他命施用,甲○○遂應允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惠來厝7-11超商外見面。甲○○於與乙○○通話結束後約15分,與周柏航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愷他命2 包販賣予周柏杭,並自周柏杭處得款3,000 元。

㈢乙○○於同日晚間9 時09分55秒、19分35秒、10時16分57秒、22分16秒、31分27秒許,接獲李茂忠以行動電話聯繫,向其要求購買愷他命(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⑴至⑸),乙○○為幫助李茂忠施用愷他命,隨即向當時同行之甲○○表明此事,甲○○於約5 分鐘後,即前往京都遊藝場外與李茂忠見面,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愷他命2 包販賣予李茂忠,並自李茂忠處得款3,000 元。

㈣甲○○於101 年3 月22日晚間11時06分42秒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搭配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施添源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相約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附近光復路上之7-11前,通話結束後約25分鐘,2 人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甲○○將愷他命1 包販賣予施添源,並自施添源處得款1,500 元。

㈤乙○○於101 年4 月5 日晚間7 時53分04秒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黃麒瑋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相約在乙○○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住處,2 人於通話結束後約10分鐘,在乙○○住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愷他命1 包販賣予黃麒瑋,並自黃麒瑋處得款1,500 元。

㈥乙○○於101 年4 月9 日晚間11時55分06秒、11時59分47秒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羅峰彬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6 ⑴至⑵所示),相約在雲林縣斗六市後火車站附近7-11便利超商前,2人於通話結束後約10分鐘在該處會面,乙○○當場將愷他命1 包販賣予羅峰彬,並抵銷其尚積欠羅峰彬之債務中1,300元。嗣經警實施通訊監察而查悉上情,並於101 年5 月8 日凌晨1 時許對乙○○、甲○○分別執行拘提,在乙○○身上扣得OKWAP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張),在甲○○身上扣得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摻有愷他命香菸1 支,並由警經甲○○同意搜索其居所即雲林縣斗南鎮○○○路00號對面農舍,扣得3 包愷他命(毛重各為0.57公克、3.23公克、3.38公克)、2 個吸食愷他命用之盤子。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周柏杭、施添源、李茂忠、黃至良、黃麒瑋、羅峰彬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而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符合取證之合法程序,且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詞雖於審判外所為,但應為傳聞證據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係檢警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分別實施通訊監察後所取得,並無違法監聽之情,此有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132 號通訊監察書各1 紙在卷可查(見彰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6040卷】第165 頁、第166 頁),被告甲○○、乙○○及辯護人2 人對各該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亦不爭執,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再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而刑事訴訟之鑑定,為證據調查方法之一種,係指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而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6040號卷第194 頁)係由彰化縣警察局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所為之鑑定,均有證據能力。卷附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資料查詢結果(見警6040卷第25頁、第60頁、第62頁),均屬於電信公司從事登錄所轄行動電話申請資料之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電磁紀錄文書,再透過查詢列印為紙本,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查無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末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本案卷內其餘供述證據,並未就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相關證據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供述證據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至本件扣案物品,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該等扣案物係經警執行拘提時附帶搜索、另經甲○○同意搜索,而分別在其2 人身上、居所、車內搜索扣押而得,此有甲○○出具之搜索同意書1 份、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6040卷第42頁至第44頁),而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該等物證之證據能力亦均未表示異議,或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且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㈠至㈣,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6040卷第28頁至第38頁、偵卷第131 頁至第134 頁、第136 頁至第137 頁、第138頁至第143 頁、第150 頁至第153 頁、本院卷第54頁至第59背面),核與證人周柏杭、施添源、李茂忠、黃至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6040卷第83頁至第85頁背面、第90頁至第92頁、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17 頁至第119 頁、第130 頁至第133 頁、偵卷第191 頁至第193 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201 頁至第203 頁)。其中犯罪事實㈠,起訴書固記載黃至良向被告甲○○支付2 包愷他命之價金共2,400 元,然證人黃至良於偵訊中之證述與被告甲○○之供述,一致陳稱係因證人黃至良收取2 包愷他命後認為太多,於是在付款時退還一包,僅支付1,200 元(偵卷第202 頁至第203 頁、本院卷第58頁、第110 頁背面)。由上供述可知,被告甲○○與綽號「人奶」之成年人共同販賣愷他命與證人黃至良,而證人黃至良在支付價金前,再次與被告甲○○磋商,表達僅欲購買1 包愷他命,雙方遂就1 包愷他命以1,200 元之價格成交。爰更正起訴書關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記載如犯罪事實㈠所示。上開犯罪事實㈤至㈥,亦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6040卷第1 頁至第14頁、偵卷第89頁至第94頁、第136 頁至第137 頁、本院卷第54頁至第59背面),核與證人黃麒瑋、羅峰彬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6040卷第137 頁至第141 頁、第146頁至第148 頁背面,偵卷第30頁至第32頁、第20頁至第22頁)。其中犯罪事實㈥,起訴書固記載被告乙○○向羅峰彬收取價金1,300 元,惟觀諸證人羅峰彬於偵訊中之證述,稱:被告乙○○此次係以欠款抵債1,300 元(偵卷第21頁),對照被告乙○○於本院供稱:伊確有欠證人羅峰彬二、三千元(本院卷第113 頁),可見證人羅峰彬所述之情節甚為可信,爰更正起訴書關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記載如犯罪事實㈥所示。被告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登人各為被告甲○○及其姊王津敏,有被告之供述及門號申請人資料查詢單2 份附卷可稽(警6040卷第30頁背面、第61頁、第62頁),復經被告甲○○供稱該2 支門號搭配之行動電話均為其所有等語(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105 頁);被告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亦為被告乙○○本人,有門號申請人資料查詢單在卷可考(警6040卷第25頁)。而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多係聯絡相約地點見面,即結束通話,且僅須言及「我跟他說我跟你算」、「就一、二天,24全就給你」、「看你有沒有辦法先拿一些給他」、「看你那裡有多少,先拿多少給他」、「人家現在要」、「人家要借大用的錢」等隱晦代稱,雙方即可順利溝通,無須多問,確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對話。復以,證人周柏杭、施添源、李茂忠、黃至良、黃麒瑋、羅峰彬,均供稱其等有施用愷他命之習慣(警6040卷第83頁、第91頁、第112 頁背面、第130 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第146 頁背面)。綜上所述,足徵各該證人所指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歷次簡訊及通話,各均係與被告甲○○、乙○○聯絡,購買愷他命等情,尚非憑空虛捏,應堪採信。此外,另有在乙○○身上扣得OKWAP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在甲○○身上扣得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1 支摻有愷他命香菸,並由警經甲○○同意搜索其居所即雲林縣斗南鎮○○○路00號對面農舍,扣得3 包愷他命(毛重各為0.57公克、3.23公克、3.38公克)、2 個吸食愷他命用之盤子,及被告甲○○與被告乙○○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三編號2.⑺、⑼至(13))可資佐證。綜合觀之,可見被告2 人對於愷他命之交易流程甚為熟悉。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94年度臺上字第5317號判決要旨)。查本件被告甲○○將愷他命交付與各該販賣對象時,均有約定對價,依各該對象購買數量收取不同金額,且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賣一包愷他命大約都賣1,500 元左右,賣一包約可賺2 、300 元,當時因為沒錢用,且在外有欠債,而販賣毒品(見本院卷第118頁);被告乙○○亦供承,其因為沒有錢,賣一包愷他命約可賺2 、300 元等語(本院卷第119 頁),足認被告2 人各次犯行皆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至於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與綽號「人奶」之成年人共同販賣愷他命,其雖供稱不知道「人奶」有沒有賺,其並沒有好處云云,惟衡諸其欠債之困境,及販賣毒品係重罪,若無獲利誘因,實難想像其自願、無償為他人鋌而走險,是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之犯行,與綽號「人奶」應係共同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之,亦堪認定。綜上所述,堪信被告甲○○、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資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乙○○各意圖營利,販賣愷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為、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㈤、㈥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所為,與綽號「人奶」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為共同正犯。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各次持有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是其2 人各次犯行間持有愷他命之行為,均無不另論罪問題。被告甲○○所犯上開4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間,被告乙○○所犯上開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各予分論併罰。犯販賣毒品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辯護人2 人及被告甲○○、乙○○各主張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分述如下:

㈠辯護人張智學律師為被告甲○○主張被告甲○○業已供述毒品來源,並因其供述而查獲等語(本院卷第120 頁)。然查,被告甲○○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願意提供其毒品來源之特徵、行蹤,配合檢警查辦其毒品來源(本院卷第59頁)。被告甲○○確於101 年10月27日至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接受詢問,提供上開資訊,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音檔及嫌疑人相片供被告甲○○指認,被告甲○○並指證其向「張琨瑋」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時間、地點,此有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3 月5 日0000000000號函附職務報告(本院卷第83頁背面)在卷可稽。惟警方在執行通訊監察時,業已就被告甲○○所指證「張琨瑋」與其聯繫販賣毒品之通話作成譯文,可見警方在當時並已清楚辨認係「張琨瑋」持用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甲○○通話並聯繫交易毒品之事(見警6040卷第59頁背面),顯然在被告甲○○供出其毒品來源前,警方已知悉並著手調查被告甲○○所供述之販賣毒品犯行。上開函覆雖稱:「本局因被告甲○○之供述而循線查獲上游毒販張琨瑋涉嫌販毒一案」(本院卷第82頁),惟被告甲○○顯然僅係指認「張琨瑋」,而非因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張琨瑋」,尚無從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為被告甲○○減輕其刑。

㈡辯護人蕭慶鈴律師為被告乙○○主張,被告乙○○亦曾供出毒品來源等語(本院卷第120 頁背面、第59頁背面)。經本院函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以101 年11月21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移送書,記載:少年賴○○於101 年3 月31日起,夥同被告乙○○等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及各項證據,其中包括「1.通訊監察譯文;本項證據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101 年聲監字第000132號通訊監察書對少年賴○○、甲○○、乙○○等人所持用之09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所譯文資料」等情(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可見警方在101 年3 月底業已針對被告乙○○、少年賴○○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當時必然已掌握少年賴○○與被告乙○○販賣毒品之資訊,並且進行追查。至於被告乙○○於101 年5 月8 日始被拘提到案,並指認少年賴○○販賣第三級毒品,尚非因其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少年賴○○,亦無從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為其減輕其刑。被告甲○○、乙○○各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件被訴犯行,2 人所犯各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按有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應就被告犯罪行為時之情狀為觀察,尚難因其在犯罪後,另有類如自首、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等法定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事由,即反推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否則將有違刑法第62條鼓勵被告自新,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修正為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又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對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增列應減輕其刑之規定,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之立法意旨。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增訂,既出於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當無排除刑法第59條規定同時適用之理。再按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自承在先前就讀夜校時,朋友邀約施用愷他命,於是開始有施用之例,又因上課時朋友就會找,於是養成施用毒品之惡習,被告乙○○亦供稱係因朋友誘惑,才開始施用愷他命。被告甲○○陳稱當時因在外欠高利貸,缺錢花用,被告乙○○則供稱係因沒有存款、沒有錢花用,而販賣愷他命一包約可賺取200 、300 元之數,才會誤蹈法網。然而被告甲○○販賣愷他命之對象,皆係原有施用毒品習慣之人,其中周柏杭、李茂忠更係經被告乙○○詢問、介紹而來,被告乙○○販賣之對象2 人亦係有施用愷他命習慣之人,其中羅峰彬甚至尚對乙○○有債權,允許被告乙○○以愷他命抵償債務,而販賣數量係以3 公克為1 包裝,一次販賣之金額最多約3,000 元,與專業毒梟大量散播毒品,毒害原無施用毒品習慣之人之情節當有差異,足認被告2 人之犯罪情狀均有值得憫恕之處。而被告甲○○、乙○○所犯之罪,其最輕法定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上所述,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就其等本件犯行,倘分別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刑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2人本案所犯之罪均予酌減。爰審酌:

㈠被告甲○○自始坦承犯行,交待犯罪細節,並主動向警方提供「張琨瑋」之特徵、車牌、常出沒地點,協助警方查證、指認毒品來源,雖因警方業已執行通訊監察,未能認定為因其供述而查獲「張琨瑋」,惟其犯後態度良好,對於毒品查緝亦有貢獻,仍應適度評價。被告甲○○年僅19歲,尚未服兵役,雖曾一度中斷夜校之學業,然現已另覓得夜校再度就學,可見其仍有心完成學業。其現與家人同住,白日從事人造大理石工作,自食其力,有正當收入,並自承有慢慢在儲蓄,同時償還債務,可見其尚知曉對自己之生活開支負責。

㈡被告乙○○自始坦承犯行,交待犯罪細節,並協助警方查證、指認毒品來源,態度良好。其年僅21歲,高職畢業,甫服完兵役,服役前曾從事塑膠射出之工業,退伍後尚未覓得正職,與母親、家人同住,其自述因為與祖父、阿姨住在一起,所以要補貼水電費,之前曾經因為沒有錢吃飯,在外欠朋友約1 、2 萬元,在尚未覓得正職前沒有收入,所以若姨丈有需要做土水的人手,其就會去幫忙,與姨丈、表弟一同工作,可知其對於家人提供生活照料尚知感恩回饋。

㈢經本院當庭訊問分別陪同被告2 人到庭之家人,被告甲○○之母、被告乙○○之表弟各答稱:被告甲○○歷經此案件後,有誠心反省,變得比較聽話;被告乙○○歷經此案件有被家人念,但與家人住在一起生活正常,相處融洽,被告乙○○工作也很認真,可見被告2 人皆尚屬年少,可塑性高,仍有反省改過,回歸社會之可能。綜合上情,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考量被告2人均自述涉毒不深,可以戒除,其等犯罪動機皆與金錢需求、貪圖小利有關,歷經此次刑事審判之教訓,應已深知販賣毒品犯行之嚴重性,並能自行衡量若再犯毒品相關之罪,所涉之刑責,遠非販賣毒品之小利可以彌補,而認被告2 人皆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宜,爰分別宣告其等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 年6 月內,接受法治教育6 小時,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其中,「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販賣毒品所得:

⒈被告甲○○於犯罪事實㈠與綽號「人奶」之男子共同販賣愷他命與黃至良,由「人奶」交付2 包愷他命,然黃至良在付款時退回1 包愷他命,並僅向被告甲○○交付1 包愷他命之價金1,200 元,其販賣毒品所得應為1,200 元,應與「人奶」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應以其與「人奶」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於犯罪事實㈡至㈣之販賣毒品所得各為3,000 元、3,000 元、1,500 元,共計7,500 元,均未扣案,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⒉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㈤之販賣毒品所得為1,500 元,雖未扣案,仍應在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㈥販賣毒品係以抵銷其債務之方式獲得利益,並非取得財物(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不就該次所得利益宣告沒收。

㈢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扣案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行動電話機具及SIM 卡均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其為聯絡犯罪事實㈡、㈣毒品交易時使用;扣案之OKWAP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行動電話機具及SIM 卡均為被告乙○○所有,且係供其為聯絡犯罪事實㈤、㈥毒品交易時使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2 人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未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聯絡犯罪事實㈠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58頁),仍應依同條項在其罪刑項下,宣告與「人奶」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與「人奶」連帶追徵其價額。

㈣扣案之愷他命: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又販賣愷他命而被查獲,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扣案之愷他命3 包(驗餘重量3.0477公克、3.1749公克、0.3665公克),及香菸1支(驗餘重量0.7280公克),均經鑑驗出愷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警6040卷第194 頁)。其中在被告甲○○居所搜得,驗餘重量3.0477公克、3.1749公克之愷他命2 包,略與被告甲○○所述,其販賣毒品一包都是3 公克多等語(本院卷第112 頁)相符,係供本案最末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亦即被告於犯罪事實㈣販賣所用之毒品,考量該等物品兼具違禁物之性質,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在犯罪事實㈣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驗餘淨重0.7280公克之愷他命,係在煙盒內查獲,愷他命香菸更已捲為香菸型態,顯係供施用之物,被告甲○○自承該等物品係供其自行施用(警6040卷第28頁背面),當屬可信,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無關,故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㈤其他扣案物:扣案之吸食愷他命盤子2 個,均係被告甲○○自行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與本案各該犯行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8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所處之刑                                      │
├──┼───────┼────────────────────────────┤
│一  │犯罪事實㈠  │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綽號「人奶」之真實│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綽號「人奶」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未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之SIM 卡壹張),與綽號「人奶」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    │              │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綽號「人奶」之真│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追徵其價額。                │
├──┼───────┼────────────────────────────┤
│二  │犯罪事實㈡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00000000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三  │犯罪事實㈢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  │犯罪事實㈣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之。扣案之愷他命貳包(│
│    │              │驗餘重量參點零肆柒柒公克、參點壹柒肆玖公克)均沒收之。  │
├──┼───────┼────────────────────────────┤
│五  │犯罪事實㈤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OKWAP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0000000000 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六  │犯罪事實㈥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OKWA│
│    │              │P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壹張),沒│
│    │              │收之。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    │時間    │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                      │通訊監察書│譯文出處│
 ├──┼────┼────┼─────┼───────────────┼─────┼────┤
 │1⑴ │101 年2 │15:9:55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喂,你在哪裡。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家裡。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A:你在家裡。                │一字第1010│號卷第51│
 │    │        │        │  甲○○  │B:嗯。                      │036040號卷│頁背面  │
 │    │        │        │          │A:是喔,等一下想要去找你。  │第162 頁至│        │
 │    │        │        │          │B:你在哪裡。                │第164 頁)│        │
 │    │        │        │          │A:我現在快到斗南了,我想,到│          │        │
 │    │        │        │          │    了打給你。                │          │        │
 │    │        │        │          │B:好。                      │          │        │
 ├──┼────┼────┼─────┼───────────────┼─────┼────┤
 │1⑵ │101 年2 │15:9:55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喂,你來吉屋找我。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好。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                              │一字第1010│號卷第51│
 │    │        │        │  甲○○  │                              │036040號卷│頁背面  │
 │    │        │        │          │                              │第162 頁至│        │
 │    │        │        │          │                              │第164 頁)│        │
 ├──┼────┼────┼─────┼───────────────┼─────┼────┤
 │1⑶ │101 年2 │15:42:26│0000000000│B:喂你繞過來吉屋好了,不是湯│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    方。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A:湯方。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B:等一下他會打給你。        │一字第1010│號卷第51│
 │    │        │        │  甲○○  │A:他會打給我。              │036040號卷│頁背面  │
 │    │        │        │          │B:是阿,我叫人家過去。      │第162 頁至│        │
 │    │        │        │          │A:你叫人家過來。            │第164 頁)│        │
 │    │        │        │          │B:嗯。                      │          │        │
 │    │        │        │          │A:喔好。                    │          │        │
 │    │        │        │          │B:好。                      │          │        │
 ├──┼────┼────┼─────┼───────────────┼─────┼────┤
 │1⑷ │101 年2 │15:46:1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怎麼是他過來。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阿。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A:怎麼是人奶(台語)。      │一字第1010│號卷第51│
 │    │        │        │  甲○○  │B:是啦。                    │036040號卷│頁背面至│
 │    │        │        │          │A:我跟他說我跟你算。        │第162 頁至│第52頁  │
 │    │        │        │          │B:他說怎樣。                │第164 頁)│        │
 │    │        │        │          │A:他沒有說怎樣。            │          │        │
 │    │        │        │          │B:你何時給我。              │          │        │
 │    │        │        │          │A:就一、二天,一、二天,24全│          │        │
 │    │        │        │          │    就給你。                  │          │        │
 │    │        │        │          │B:好。                      │          │        │
 │    │        │        │          │A:這個我不會差你,剛才是他過│          │        │
 │    │        │        │          │    來我不敢跟他說,你來我就現│          │        │
 │    │        │        │          │    給你了。                  │          │        │
 │    │        │        │          │B:好。                      │          │        │
 │    │        │        │          │A:對不起。                  │          │        │
 │    │        │        │          │B:好。                      │          │        │
 ├──┼────┼────┼─────┼───────────────┼─────┼────┤
 │1⑸ │101 年2 │15:55:2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甲○○  │A:喂你跟他借3 千喔。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哇。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A:你跟他借3 千喔。          │一字第1010│號卷第52│
 │    │        │        │  黃至良  │B:那個2 阿。                │036040號卷│頁      │
 │    │        │        │          │A:是喔。                    │第162 頁至│        │
 │    │        │        │          │B:我說我要找你們二人。      │第164 頁)│        │
 │    │        │        │          │A:是喔。                    │          │        │
 │    │        │        │          │B:嗯。                      │          │        │
 │    │        │        │          │A:你要拿給我時,我再告訴你。│          │        │
 │    │        │        │          │B:晚一點再跟我說。          │          │        │
 │    │        │        │          │A:等你要拿給我時,我再告訴你│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1.⑹│101 年2 │18:46:48│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怎樣。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你打給下午那個人,看你有沒│(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    有辦法先拿一些給他,我人在│一字第1010│號卷第52│
 │    │        │        │  甲○○  │    台南。                    │036040號卷│頁背面至│
 │    │        │        │          │A:我也在別縣市。            │第162 頁至│第53頁  │
 │    │        │        │          │B:哇。                      │第164 頁)│        │
 │    │        │        │          │A:我也在別個地方。          │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          │A:我在台中。                │          │        │
 │    │        │        │          │B:你怎麼跑去台中。          │          │        │
 │    │        │        │          │A:我軍中的朋友阿。          │          │        │
 │    │        │        │          │B:你打給他一下,看你晚一點有│          │        │
 │    │        │        │          │    沒有辦法。                │          │        │
 │    │        │        │          │A:是喔。                    │          │        │
 │    │        │        │          │B:嗯他叫你打給他。          │          │        │
 │    │        │        │          │A:我對你。                  │          │        │
 │    │        │        │          │B:不是對我,你跟他說一下,他│          │        │
 │    │        │        │          │    打電話給我,說要拿錢。    │          │        │
 │    │        │        │          │A:我要拿多少給他。          │          │        │
 │    │        │        │          │B:哇。                      │          │        │
 │    │        │        │          │A:我要拿多少給他。          │          │        │
 │    │        │        │          │B:看你那裡有多少,先拿多少給│          │        │
 │    │        │        │          │    他。                      │          │        │
 │    │        │        │          │A:是喔。                    │          │        │
 │    │        │        │          │B:我現在在台南。            │          │        │
 │    │        │        │          │A:你去拿飛機喔。            │          │        │
 │    │        │        │          │B:沒有沒有,我跟朋友。      │          │        │
 │    │        │        │          │A:是喔,我現在沒有在我們這裡│          │        │
 │    │        │        │          │    。                        │          │        │
 │    │        │        │          │B:你打給阿平看他身上有多少先│          │        │
 │    │        │        │          │    拿給他。                  │          │        │
 │    │        │        │          │A:我晚一點會回去。          │          │        │
 │    │        │        │          │B:你回來再。                │          │        │
 │    │        │        │          │A:我回去再打給你,我們在處理│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1.⑺│101 年2 │20:1:19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你自己一個人嗎。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我自己一個人。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A:剩下你一個人。            │一字第1010│號卷第53│
 │    │        │        │  甲○○  │B:嗯。                      │036040號卷│頁      │
 │    │        │        │          │A:等一下打給你。            │第162 頁至│        │
 │    │        │        │          │B:好。                      │第164 頁)│        │
 ├──┼────┼────┼─────┼───────────────┼─────┼────┤
 │1.⑻│101 年2 │22:3:50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你有沒有辦法先來偉來家這裡│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    。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B:好。                      │一字第1010│號卷第53│
 │    │        │        │  甲○○  │                              │036040號卷│頁      │
 │    │        │        │          │                              │第162 頁至│        │
 │    │        │        │          │                              │第164 頁)│        │
 ├──┼────┼────┼─────┼───────────────┼─────┼────┤
 │1.⑼│101 年2 │22:19:58│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4日  │        │  黃至良  │A:你快到了嗎。              │監字第80號│一字第10│
 │    │        │        │    ↓    │B:等一下到。                │(彰警刑偵│00000000│
 │    │        │        │0000000000│                              │一字第1010│號卷第53│
 │    │        │        │  甲○○  │                              │036040號卷│頁至背面│
 │    │        │        │          │                              │第162 頁至│        │
 │    │        │        │          │                              │第164 頁)│        │
 ├──┼────┼────┼─────┼───────────────┼─────┼────┤
 │2.⑴│101 年3 │19:28:58│0000000000│B:喂,怎樣。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張家華  │A:狗哥要找我耶。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是喔,還是... 。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是我打給皓瑋。            │偵一字第10│號卷第2 │
 │    │        │        │  乙○○  │B:妳叫他... 叫他過來,我叫人│00000000號│頁      │
 │    │        │        │          │    過去。                    │卷第165 頁│        │
 │    │        │        │          │A:喔,好啦。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⑵│101 年3 │19:34:23│0000000000│簡訊:你要叫誰來載?他到了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張家華  │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2 │
 │    │        │        │  乙○○  │                              │00000000號│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⑶│101 年3 │19:34:26│0000000000│簡訊:你要叫誰來載?他到了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張家華  │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2 │
 │    │        │        │  乙○○  │                              │00000000號│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⑷│101 年3 │19:35:6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妳叫他等一下。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喔。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2 │
 │    │        │        │  張家華  │                              │00000000號│頁背面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⑸│101 年3 │19:37:51│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你去哪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剛起床。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這樣喔,我叫人過去你家7-11│偵一字第10│號卷第56│
 │    │        │        │  甲○○  │    找你。                    │00000000號│頁      │
 │    │        │        │          │B:誰。                      │卷第165 頁│        │
 │    │        │        │          │A:朋友。                    │至第167 頁│        │
 │    │        │        │          │B:等一下我洗個澡。          │)        │        │
 │    │        │        │          │A:人家現在要。              │          │        │
 │    │        │        │          │B:誰。                      │          │        │
 │    │        │        │          │A:我的朋友。                │          │        │
 │    │        │        │          │B:好。                      │          │        │
 │    │        │        │          │A:好。                      │          │        │
 ├──┼────┼────┼─────┼───────────────┼─────┼────┤
 │2.⑹│101 年3 │19:38:37│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妳叫他聽。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喂。(換購毒者周柏杭接聽)│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鬥陣。                    │偵一字第10│號卷第2 │
 │    │        │        │  張家華  │B:你在哪裡。                │00000000號│頁背面  │
 │    │        │        │  周柏杭  │A:我今天在忙,我有朋友你要過│卷第165 頁│        │
 │    │        │        │          │    去惠來厝7-11。            │至第167 頁│        │
 │    │        │        │          │B:惠來厝那裡。              │)        │        │
 │    │        │        │          │A:7-11你知道嗎。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A:你到那裡打給我。          │          │        │
 │    │        │        │          │B:是打給你女朋友還是打你那一│          │        │
 │    │        │        │          │    支。                      │          │        │
 │    │        │        │          │A:你打給我女朋友好了。      │          │        │
 │    │        │        │          │B:好。                      │          │        │
 │    │        │        │          │A:好。                      │          │        │
 ├──┼────┼────┼─────┼───────────────┼─────┼────┤
 │2.⑺│101 年3 │19:42:2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人家要過去了。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他要從哪裡過來。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斗六。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6│
 │    │        │        │  甲○○  │B:好。                      │00000000號│頁背面  │
 │    │        │        │          │A:到了我打給妳。            │卷第165 頁│        │
 │    │        │        │          │B:好。                      │至第167 頁│        │
 │    │        │        │          │A:要接耶。                  │)        │        │
 │    │        │        │          │B:好。                      │          │        │
 ├──┼────┼────┼─────┼───────────────┼─────┼────┤
 │2.⑻│101 年3 │19:59:13│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張家華  │A:狗哥到了。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好啦。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3 │
 │    │        │        │  乙○○  │                              │00000000號│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⑼│101 年3 │19:59:29│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他在那裡等你了。          │監字第132 │        │
 │    │        │        │    ↓    │B:好。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6│
 │    │        │        │  甲○○  │                              │00000000號│頁背面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⑽│101 年3 │20:29:52│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你在哪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家裡。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弄好了嗎。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6│
 │    │        │        │  甲○○  │B:好了。                    │00000000號│頁背面  │
 │    │        │        │          │A:你現在出來,人家要借大用的│卷第165 頁│        │
 │    │        │        │          │    錢。                      │至第167 頁│        │
 │    │        │        │          │B:誰。                      │)        │        │
 │    │        │        │          │A:人家要借大用的錢,你趕快出│          │        │
 │    │        │        │          │    來。                      │          │        │
 │    │        │        │          │B:嗯。                      │          │        │
 │    │        │        │          │A:你趕快過來斗六喔。        │          │        │
 │    │        │        │          │B:好。                      │          │        │
 ├──┼────┼────┼─────┼───────────────┼─────┼────┤
 │2.  │101 年3 │20:41:36│0000000000│B:喂,我到傳頭了。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11)│月21日  │        │  乙○○  │A:你直接過來京都。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好。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7│
 │    │        │        │  甲○○  │                              │00000000號│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  │101 年3 │20:45:31│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12)│月21日  │        │  乙○○  │A:你到哪裡了。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等我一下。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人家已經到了。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7│
 │    │        │        │  甲○○  │B:好,我馬上到。            │00000000號│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2.  │101 年3 │20:57:20│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13)│月21日  │        │  乙○○  │A:到哪裡了。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我在貴族世家這裡停紅綠燈。│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好。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7│
 │    │        │        │  甲○○  │                              │00000000號│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3.⑴│101 年3 │21:9:55 │0000000000│B:喂,他到了嗎。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A:嗯。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我馬上過去。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7│
 │    │        │        │  李茂忠  │                              │00000000號│2 頁背面│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3.⑵│101 年3 │21:19:35│0000000000│B:到了,到了,到了。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乙○○  │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7│
 │    │        │        │  李茂忠  │                              │00000000號│2 頁背面│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
 │3.⑶│101 年3 │22:16:57│0000000000│B:喂,怎樣。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李茂忠  │A:我問你,我頭痛,你那裡有沒│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    有賣那個... 賣普拿疼。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B:沒有喔。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7│
 │    │        │        │  乙○○  │A:是喔。                    │00000000號│2 頁背面│
 │    │        │        │          │B:你在哪裡。                │卷第165 頁│        │
 │    │        │        │          │A:斗六街上?                │至第167 頁│        │
 │    │        │        │          │B:你過來京都找我。          │)        │        │
 │    │        │        │          │A:好。                      │          │        │
 ├──┼────┼────┼─────┼───────────────┼─────┼────┤
 │3.⑷│101 年3 │22:22:16│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李茂忠  │A:你在哪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我等一下就到。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好。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7│
 │    │        │        │  乙○○  │                              │00000000號│3 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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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⑸│101 年3 │22:31:27│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1日  │        │  李茂忠  │A:你到哪裡了。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到了,我轉個彎就到。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好。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7│
 │    │        │        │  乙○○  │                              │00000000號│3 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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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3 │23:6:42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22日  │        │  施添源  │A:你,在哪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喂。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喂,聽有嗎,在哪裡。      │偵一字第10│號卷第57│
 │    │        │        │  甲○○  │B:喔,我在斗六ㄚ。          │00000000號│頁至背面│
 │    │        │        │          │A:你有辦法來虎尾嗎。        │卷第165 頁│        │
 │    │        │        │          │B:好。                      │至第167 頁│        │
 │    │        │        │          │A:你來糖廠再打給我。        │)        │        │
 │    │        │        │          │B: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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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4 │19:53:4 │0000000000│B:喂你在哪裡。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5 日  │        │  乙○○  │A:家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我過去找你一下。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好,多久。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7│
 │    │        │        │  黃麒瑋  │B:現在。                    │00000000號│6 頁背面│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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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⑴ │101 年4 │23:55:6 │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9 日  │        │  羅峰彬  │A:你在哪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後火車站,你在幹什麼。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我要找你。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8│
 │    │        │        │  乙○○  │B:阿。                      │00000000號│1 頁    │
 │    │        │        │          │A:我要找你。                │卷第165 頁│        │
 │    │        │        │          │B:好,我在7-11等你。        │至第167 頁│        │
 │    │        │        │          │A:好。                      │)        │        │
 │    │        │        │          │B: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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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⑵ │101 年4 │23:59:47│0000000000│B:喂。                      │101 年度聲│彰警刑偵│
 │    │月9 日  │        │  羅峰彬  │A:你在哪裡。                │監字第132 │一字第10│
 │    │        │        │    ↓    │B:你到了喔等我一下。        │號(彰警刑│00000000│
 │    │        │        │0000000000│A:好。                      │偵一字第10│號卷第18│
 │    │        │        │  乙○○  │                              │00000000號│1 頁    │
 │    │        │        │          │                              │卷第165 頁│        │
 │    │        │        │          │                              │至第167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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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