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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祥益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大埤鄉○○路0段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祥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法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所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黃祥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6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9 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祥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稅捐稽徵法 │ 公司法 │公司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 月4 日至5 月15│96年6 月21日至24日 │96年7 月9 日至7 月13││ │日 │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80號 │4397號 │4397號 ││ │ │ │ │├───┬────┼──────────┼──────────┼──────────┤│ │ │ │ │ ││ │法 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99年度六簡字第65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99年7 月8 日 │ 100年5 月3 日 │ 100年5 月3 日 │├───┼────┼──────────┼──────────┼──────────┤│ │ │ │ │ ││ │法 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99年度六簡字第65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99年7 月26日 │ 100年5 月3 日 │ 100年5 月3 日 ││ │確定日期│ │ │ │├───┴────┼──────────┼──────────┼──────────┤│是 否 為得 易 科│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雲林地檢99年執字第16│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 備 註 │04號(編號1 至3 已定│第1401號(編號1 至3 │第1401號(編號1 至3 ││ │應執行刑6 月,並已執│已定應執行刑6 月,並│已定應執行刑6 月,並││ │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 編 號 │ 4 │ │ │├────────┼──────────┼──────────┼──────────┤│罪 名 │公司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6 月26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00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03號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6 月28日 │ │ │├───┼────┼──────────┼──────────┼──────────┤│ │ │ │ │ ││ │法 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3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2年7 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 否 為得 易 科│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 │第1724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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