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義進因犯竊盜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6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與附表編號4 、5 所示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年2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24日 │103 年6 月30日 │104 年1 月31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4719、5420│103 年度偵字第4719、5420│104 年度偵字第739 號 │ │ │ │號 │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號 │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號 │104 年度易字第11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2月23日 │103 年12月23日 │104 年2 月26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號 │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號 │104 年度易字第11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3 月23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 年度執字第582 號。│ 104 年度執字第582 號。│ 104 年度執字第971 號。│ │ │②編號1 至3 之刑,經本院│②編號1 至3 之刑,經本院│②編號1 至3 之刑,經本院│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 月確定。 │ 月確定。 │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1月20日 │104 年1 月1 日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145 號 │104 年度偵字第1191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港簡字第23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63號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24日 │104 年4 月17日 │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港簡字第23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63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20日 │104 年5 月11日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 年度執字第1167號。 │104 年度執字第129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