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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錢建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年執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錢建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錢建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新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608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4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錢建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104年06月25日 │104年08月30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568號 │104年度偵字第5068號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084號 │104年度簡字第24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084號 │104年度簡字第24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01月28日 │105年01月30日 │├────┴────┼───────────┴───────────┤│附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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