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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育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1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育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2 、6 至8 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本件受刑人既已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8 之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6 年10月之應執行刑。此外,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款 │第1 項 │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30日 │103 年8 月22日前某時 │103 年8 月21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4295號、│103 年度偵字第4295號、│103 年度偵字第4295號、││ │ │103 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 實 │ │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 │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 │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10日 │104 年3 月10日 │104 年3 月1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 決 │ │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 │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 │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7 日 │104 年4 月7 日 │104 年4 月7 日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 │第1 項 │第2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 月30日 │104 年1 月30日 │104 年1 月21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820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820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22號、││ │ │ │ │第1626號、第1894號、第││ │ │ │ │2371號、第2398號、第26││ │ │ │ │10號、第2633號、第2862││ │ │ │ │號、第3273號、第3274號│├────┼────┼───────────┼───────────┼───────────┤│ 最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56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56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7 月31日 │104 年7 月31日 │105 年5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56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56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8 月24日 │104 年8 月24日 │105 年6 月20日 │└────┴────┴───────────┴───────────┴───────────┘┌─────────┬───────────┬───────────┬───────────┐│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 罪 名 │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年9 月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2 項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 月27日 │104 年1 月25日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22號、│104 年度偵字第1522號、│ ││ │ │第1626號、第1894號、第│第1626號、第1894號、第│ ││ │ │2371號、第2398號、第26│2371號、第2398號、第26│ ││ │ │10號、第2633號、第2862│10號、第2633號、第2862│ ││ │ │號、第3273號、第3274號│號、第3273號、第3274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5 月30日 │105 年5 月30日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6 月20日 │105 年6 月20日 │ │├────┴────┼───────────┴───────────┴───────────┤│ 備 註 │⒈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34 號、103 年度易││ │ 字第55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 ││ │⒉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刑,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 ││ │⒊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67 號判決判處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4 年6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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