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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得桂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得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得桂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徐得桂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5號、第178 號、第179 號合併判決(下稱104 年度簡字第65號等合併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刑,並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六簡第159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刑,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上開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5號等合併判決之刑事簡易判決書、105 年度六簡字第156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1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4 月加計後之總和1 年1 月。爰審酌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各次犯行時間差距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得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16日18時許 │102年8月22日16時許 │102年8月27日22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 │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實審 ├───┼─────────────┼─────────────┼─────────────┤│ │日 期│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確 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 │ 5號。 │ 5號。 │ 5號。 ││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31日1時許 │102年8月24日23時許 │102年9月11日2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 │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實審 ├───┼─────────────┼─────────────┼─────────────┤│ │日 期│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確 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 │ 5號。 │ 5號。 │ 5號。 ││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5日2時許 │102年8月12日14時38分許 │102年9月5日15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 │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實審 ├───┼─────────────┼─────────────┼─────────────┤│ │日 期│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確 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 │ 5號。 │ 5號。 │ 5號。 ││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8日22時許 │102年9月23日3時許 │103年6月13日16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 │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36、第2933、第3941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實審 ├───┼─────────────┼─────────────┼─────────────┤│ │日 期│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確 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 │ │179號 │179號 │179號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 │ 5號。 │ 5號。 │ 5號。 ││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11日12時許 │103年6月11日15時許 │103年6月12日17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5年度偵字第177號 │105年度偵字第177號 ││ │ │36、第2933、第3941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 │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 ││ │ │179號 │ │ ││實審 ├───┼─────────────┼─────────────┼─────────────┤│ │日 期│104年9月25日 │105年9月13日 │105年9月13日 │├───┼───┼─────────────┼─────────────┼─────────────┤│確 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 │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 ││ │ │179號 │ │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4日 │105年11月24日 │105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 ││ │ 5號。 │ 號。 │ 號。 ││ │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 │2.編號14至15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4至15之罪,已定有期││ │ 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 徒刑4月確定。 │ 徒刑4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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