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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怡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怡如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43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判決駁回確定;及因犯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690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刑,並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各編號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8 月。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罪之罪質及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紀怡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不含沒收)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13日 │99年9月16日 │101年6月28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實├────┼────────────┼────────────┼────────────┤│審│判 決 日│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決├────┼────────────┼────────────┼────────────┤│ │確 定 日│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16692號。 │ 16692號。 │ 16692號。 ││ │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 │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 執畢)。 │ 執畢)。 │ 執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不含沒收)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9日 │102年1月24日 │98年9月11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實├────┼────────────┼────────────┼────────────┤│審│判 決 日│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決├────┼────────────┼────────────┼────────────┤│ │確 定 日│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16692號。 │ 16692號。 │ 16692號。 ││ │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 │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 執畢)。 │ 執畢)。 │ 執畢)。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不含沒收) │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31日 │100年12月22日 │101年8月8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實├────┼────────────┼────────────┼────────────┤│審│判 決 日│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決├────┼────────────┼────────────┼────────────┤│ │確 定 日│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16692號。 │ 16692號。 │ 16692號。 ││ │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 │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 執畢)。 │ 執畢)。 │ 執畢)。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不含沒收) │ │ │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21日 │99年5月14日 │100年11月24日至29日某時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實├────┼────────────┼────────────┼────────────┤│審│判 決 日│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決├────┼────────────┼────────────┼────────────┤│ │確 定 日│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16692號。 │ 16692號。 │ 16692號。 ││ │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 │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 執畢)。 │ 執畢)。 │ 執畢)。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不含沒收)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29日 │98年12月2日 │101年4月9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實├────┼────────────┼────────────┼────────────┤│審│判 決 日│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決├────┼────────────┼────────────┼────────────┤│ │確 定 日│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16692號。 │ 16692號。 │ 16692號。 ││ │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 │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 執畢)。 │ 執畢)。 │ 執畢)。 │└──────┴────────────┴────────────┴────────────┘┌──────┬────────────┬────────────┬────────────┐│編 號│ 16 │ 17 │ │├──────┼────────────┼────────────┼────────────┤│罪 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不含沒收)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27日前某日 │103年3月間某日 │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5624、20743號 │度偵字第6156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106年度易字第690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106年1月10日 │107年3月30日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06年度易字第690號 │ ││決├────┼────────────┼────────────┼────────────┤│ │確 定 日│106年10月18日 │107年6月4日(撤回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16692號。 │ 1910號(尚未執行完畢)│ ││ │2.編號1 至16之罪刑,已定│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 │ ││ │ 執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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