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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9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基華陳碧玉張恂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姿閔

      鄭清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654號、第6655號、108 年度偵字第835 號、第1149號、第2071號、第2072號、第2701號、第3331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姿閔犯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趙姿閔被訴如附表三部分無罪。

趙姿閔被訴如附表四部分免訴。

鄭清澤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一、藍彥麟(通緝,另結)、趙姿閔(所涉犯參與組織罪嫌部分,由本院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如後述)於民國106 年10月某日,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加藤鷹」為首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趙姿閔受「加藤鷹」指揮擔任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之車手。藍彥麟受「加藤鷹」指揮擔任領取存簿、金融卡、載送車手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及收水之工作,並介紹察志杰(通緝,另結)加入該集團擔任車手,以「加藤鷹」、藍彥麟、趙姿閔、察志杰為一資金流群組。藍彥麟利用不知情之女友許裕亭(涉及幫助詐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7 年10月7 日下午1 時30分許,到臺中市之群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處,由察志杰出資新臺幣(下同)1780元,以許裕亭之名義,租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交由藍彥麟作為交通工具供詐欺集團車手至各處自動提款機提領詐騙款項所使用,藍彥麟也前往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收取大批之金融卡、存摺。藍彥麟、趙姿閔、察志杰3 人與「加藤鷹」及該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侯張玉珠、李曉薔、陳滰玹、陳光堯,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入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續由「加藤鷹」指揮藍彥麟、趙姿閔、察志杰依上開分工方式,持各該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後,交回與藍彥麟收受,藍彥麟即可分得提領款項百分之一作為報酬,另察志杰、趙姿閔則可分得提領款項百分之二作為報酬,經從中抽取應得報酬後,再由藍彥麟將剩餘款項繳回與該集團之上手。

二、案經警方於107 年10月9 日下午先在雲林縣西螺鎮查獲察志杰,接續循線查獲藍彥麟及趙姿閔到案,查扣趙姿閔所使用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 張)、現金(趙姿閔8600元、藍彥麟2000元)等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侯張玉珠、李曉薔、陳滰玹、陳光堯告訴,並由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及被告趙姿閔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一第292 頁,本院卷二第55頁,本院卷三第205 、206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趙姿閔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事實,業據被告趙姿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313 至318 頁,本院卷二第380 頁,本院卷三第277 頁,雲檢偵6654卷第19至21、317 至324 、373 至374 頁,雲檢偵6655卷第59至60頁,中檢108 偵6287卷第43至46、113 至117 頁,雲警3230卷第21至35頁,嘉民警8130卷第1 至8 頁,投草警1110卷第7至10頁,中警二3069卷第19至25頁),核與共同被告藍彥麟、察志杰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情節(本院卷一第294 至308 頁,雲檢偵6654卷第23至25、203 至214頁,雲檢偵6655號卷第13至15、51至54頁,雲警3230卷第3至18、45至51頁,嘉民警8130卷第11至21、26至34頁,投草警1110卷第3 至6 頁,投檢809 影卷第27至28頁,雲警螺841 卷第17至19頁,中警二3069卷第11至14頁),暨證人即告訴人侯張玉珠、李曉薔、陳滰玹、陳光堯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二編號1 至4 「證據及卷宗出處」欄所示之其他人證、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名稱及卷宗出處,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 年10月9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察志杰扣案手機微信對話翻拍照各1 份(雲警3230卷第55至79頁,雲警螺841 卷第55至61頁)附卷可稽。

二、綜上,足認被告趙姿閔之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趙姿閔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就車手雖認無需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趙姿閔有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洗錢犯行,且此部分與經起訴並論罪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此部分仍屬起訴範圍,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並補充於論罪法條。

㈡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因詐欺組織犯罪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之特色,蒐集帳戶、施用詐術、提領犯罪所得並結算分配等,需經歷一定之時間,且因組織成員繁多,加入、退出時間不定,惟凡基於就既成之條件加以承繼而繼續利用之犯意,加入詐欺集團並實際分擔部分工作,於其加入期間內所發生之詐欺犯罪,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從而,本案被告趙姿閔雖不負責對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而是由集團內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二所示提領款項行為,即係實際分擔各次詐欺取財之部分工作,與集團內分擔其他工作之成員之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是應認被告趙姿閔與同案被告藍彥麟、察志杰,及參與各該次詐欺取財犯行之集團內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中,對各該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有數次提領之行為,然此係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為之,反覆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先後數次提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就被告趙姿閔提領各該告訴人匯入款項之數次行為,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此外,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犯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二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本案被告趙姿閔就其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共4 次,所犯上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趙姿閔正值年輕力盛之齡,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所需,為賺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造成數位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屬不該;另被告趙姿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然尚未對本案告訴人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趙姿閔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有父母,自己沒有財產、儲蓄、負債,原在鐵板燒、快炒店作師傅,沒有證照,當初去應徵從學徒開始慢慢做,後來被撤銷假釋,不能做正當工作,才會進來擔任車手之家庭與經濟狀況,併其自述之犯罪動機(見本院卷三第278 至280 頁)、參與犯罪之分工情形、所獲利益及告訴人受騙後之損害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而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趙姿閔於本院108 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稱:對扣得8600元有爭執,當天報酬只有4000元,其餘是我自己的錢,手機及門號是我的,我使用手機裡面的微信跟「加藤鷹」及同組的人聯絡等語(本院卷一第318 頁),於108 年12月16日稱:4000元是報酬,4600元是我自己的錢,扣案的OPPO廠牌手機和門號是我的,是用該支手機加微信與「加藤鷹」聯絡等語(本院卷二第62頁),於本院審理時稱:我們下班之前,他們都會叫我們直接從領到的錢抽我們的錢起來,我抽百分之二,扣案的8600元是我當車手賺的錢等語(本院卷三第240 、258 頁)。是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趙姿閔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趙姿閔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其分得之報酬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應按其各該日所提領遭詐騙被害人之金額比例計算獲利,即以提款金額即可分得百分之2 為計算基礎,本案被告趙姿閔實際可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已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上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趙姿閔前揭行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惟因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已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以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又按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以利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亦即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俾免評價不足。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本案被告趙姿閔係於107 年10月初某日始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一情,業據被告趙姿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12 頁),然其於本案附表二編號4 ,被告趙姿閔所屬詐欺集團先於107 年10月4 日下午1 時12分許打電話向告訴人陳光堯施用詐術(中檢108 偵6287卷第47至50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2,被告趙姿閔所屬詐欺集團係於107 年10月5 日上午10時許打電話向被害人何雪玉施用詐術,被告趙姿閔已因加入本案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於108 年6 月19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則本案附表二編號4 詐欺犯行之著手,雖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然「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被告趙姿閔「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7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40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5 至210 頁,本院卷三第287至355 頁),是被告趙姿閔被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應為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件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另因本案被告趙姿閔不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自不需依同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一併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三部分,亦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欲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時,不得僅以被告之自白為唯一證據,必另有其他間接、補強證據,以佐被告自白之真實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三部分,亦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陳子明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人陳子明匯款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8 年12月27日虎尾存字第108000214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戶:邢惠玲)、107 年10月1 日至107 年10月10日交易明細(雲警3230卷第159 、161 至165 、167 、169 、171 至173 頁,本院卷二第91至93頁)之證據,且於被告藍彥麟處扣得E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本院卷一第110 頁),該帳戶密碼也記載於被告藍彥麟手機,有被告藍彥麟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雲警3230卷第86頁)。

五、經查,附表三部分,告訴人陳子明遭詐騙所匯之款項既未經提領一情,此有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8 年12月27日虎尾存字第108000214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戶:邢惠玲)、107 年10月1 日至107 年10月1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1至93頁)在卷可佐,該筆款項經圈存、由告訴人陳子明領回一情,有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9 年3 月16日虎尾存字第1090000751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7 年10月9 日迄今之交易明細、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申請書、轉帳收入傳票(本院卷二第227 至233 頁)為證。被告趙姿閔並非本案之車手頭,其僅就提領各別被害人之部分負責。雖被告趙姿閔稱:因為我只有拿到提款卡,我不知道被害人名字,除犯罪事實重複起訴部分有爭執外,其餘部分均坦承無爭執等語(本院卷二第377 、380 頁),然經本院函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該筆款項,圈存前有無嘗試持提款卡提領款項但因故(如密碼輸入錯誤致鎖卡、帳戶所有人掛失提款卡或其他原因)無法領出之情形(本院卷二第293 頁),經該行虎尾分行表示:函查之匯入款項12萬元,係因本行客服中心接獲165 反詐騙通報隨即圈存,餘查無其他資料可提供等語,有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9 年5 月19日虎尾存字第1090001594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95 頁),縱被告趙姿閔不爭執,卷內亦無被告趙姿閔前往提領附表三告訴人陳子明所匯款項之具體事證,即無論以被告趙姿閔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六、綜上,被告趙姿閔就附表三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趙姿閔犯有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之犯行,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趙姿閔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趙姿閔犯罪,爰就此部分為被告趙姿閔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趙姿閔就附表四部分,亦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必須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方非屬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得認係另一犯罪問題,由受訴法院再分別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趙姿閔依指示領取如附表四所示告訴人黃秋旺及其配偶陳語甄、告訴人郭武勳、陳朱杏受騙款項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1087 、11310 號、108 年度偵字第1396、3747號追加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39 號判決於109年10月16日確定在案,有該案追加起訴書、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據被告趙姿閔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甚明(本院卷三第280 頁)。被告對告訴人黃秋旺及其配偶陳語甄、告訴人郭武勳、陳朱杏所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顯已經實體審理判決有罪確定,依上述說明,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

㈡至本案被告趙姿閔被訴與被告藍彥麟、察志杰持B 帳戶提領告訴人郭武勳遭詐騙交付之款項之事實,雖未經檢察官於前案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載明,惟因其該部分犯行,與前案追加起訴書所載明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亦已在前案起訴及前案法院審判之範圍;從而,本案被告趙姿閔被訴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均在該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為被告趙姿閔免訴之諭知。

丁、移轉管轄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彥麟於107 年10月初某日,在台中市某處,藉由具有幫助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犯意之綽號「三和」之被告鄭清澤之招募及媒介,加入網路WeChat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者所組成之詐騙車手集團,並擔任車手頭,聽令「加藤鷹」在聊天軟體WeChat(微信)群組上指揮該集團內之車手提領詐騙所得贓款。被告趙姿閔係於同年10月初某日,在某不詳地點,經由綽號「山河」之被告鄭清澤之介紹,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等語。因認被告鄭清澤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及第30條第1 項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分別有明定。

三、公訴意旨就被告鄭清澤之所犯法條雖漏未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鄭清澤有招募、媒介、介紹被告藍彥麟、趙姿閔參與犯罪集團,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起訴範圍包括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本院卷三第125 頁),且此部分與經起訴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四、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第4 條第1 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於106 年4 月21日生效施行),考其立法理由,係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行為人一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已成罪,與該人有無實行加入、參與犯罪組織無涉,不具從屬性。(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起訴被告鄭清澤招募被告藍彥麟、趙姿閔進入上開犯罪組織後,雖被告藍彥麟、趙姿閔犯附表二所示犯行,惟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上開立法理由,亦可知此罪於其招募之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屬成立,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與其本身或受其招募之人是否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本無任何關連;被告鄭清澤之招募行為自無成立所謂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可言。

五、本件被告鄭清澤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卷一第101 頁)在卷可稽,且被告鄭清澤涉嫌招募被告藍彥麟、趙姿閔之地點均在臺中,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復據被告鄭清澤供述:藍彥麟之前沒錢跑來我家住,我問到領現金版博弈錢的工作,就讓他們兩個人去聯繫,我開庭才來過雲林等語(本院卷三第126 、233 、234 頁),被告趙姿閔於本院審理證稱:「小傑」說「山河」在找人,「小傑」跟「山河」講電話時,我有在旁邊,後來掛掉電話,「小傑」就問我要不要加入,我住在台中,在台中和「小傑」見面的等語(本院卷三第210 、213 、218 頁),是既本件被告鄭清澤之招募行為犯罪地及被告鄭清澤之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內,檢察官仍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對被告鄭清澤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於被告鄭清澤住居所地、犯罪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就被告鄭清澤移送併辦部分,起訴事實相同,亦一併移請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2 條第1 款、第304 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柯文綾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帳號附表
┌─┬──────┬────────────┬────────────────┐
│編│詐欺集團用於│帳戶名稱及所有人        │帳戶所有人因其帳戶經起訴或判決之│
│號│收取犯罪所得│                        │情形                            │
│  │之帳戶簡稱  │                        │                                │
├─┼──────┼────────────┼────────────────┤
│1 │A 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
│  │            │00000000號(戶名:黃岱盈│138 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                      │(本院卷二第215 頁至第220 頁)  │
├─┼──────┼────────────┼────────────────┤
│2 │B 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 年訴字第31號│
│  │            │950008號(戶名:林秋雲)│判決書(林秋雲之女即林鈺娟經判處│
│  │            │                        │有期徒刑2 月)(本院卷二第319 頁│
│  │            │                        │至第325 頁)                    │
├─┼──────┼────────────┼────────────────┤
│3 │C 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                                │
│  │            │000000000 號(戶名:張慧│                                │
│  │            │玲)                    │                                │
├─┼──────┼────────────┼────────────────┤
│4 │D 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
│  │            │0000000 號(戶名:張慧玲│                                │
│  │            │)                      │                                │
├─┼──────┼────────────┼────────────────┤
│5 │E 帳戶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                                │
│  │            │00000000號(戶名:邢惠玲│                                │
│  │            │)                      │                                │
├─┼──────┼────────────┼────────────────┤
│6 │F 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
│  │            │00000000000000號(戶名:│138 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黃岱盈)                │(本院卷二第215 頁至第220 頁)  │
├─┼──────┼────────────┼────────────────┤
│7 │G 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
│  │            │0000000000號(戶名:黃岱│138 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盈)                    │(本院卷二第215 頁至第220 頁)  │
├─┼──────┼────────────┼────────────────┤
│8 │H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
│  │            │00000000號(戶名:李宥榛│偵字第87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中簡字第│
│  │            │                        │1034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                        │(雲檢108 年度偵字第835 號卷第55│
│  │            │                        │頁至第62頁)                    │
├─┼──────┼────────────┼────────────────┤
│9 │I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
│  │            │000000000000號(戶名:卓│偵字第903 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
│  │            │曼君)                  │法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461 號判決書│
│  │            │                        │(本院卷三第149 頁至第153頁)   │
├─┼──────┼────────────┼────────────────┤
│10│J 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何姿儀)              │                                │
└─┴──────┴────────────┴────────────────┘
附表二:有罪部分附表
┌──┬────┬────┬────┬──────┬─────┬────┬────┬────┬────┬────────┐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方式    │匯入之金融│提款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證據及卷宗出處  │
│    │被害人  │        │(新台幣)│            │機構帳戶  │        │        │        │(新臺幣)│                │
├──┼────┼────┼────┼──────┼─────┼────┼────┼────┼────┼────────┤
│ 1  │侯張玉珠│107 年10│15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F 帳戶    │趙姿閔  │107 年10│雲林縣西│10萬元  │①告訴人侯張玉珠│
│    │        │月9 日中│        │去電侯張玉珠│          │藍彥麟  │月9 日下│螺鎮光復│        │  警詢時之指述(│
│    │        │午12時32│        │,佯稱為其友│          │        │午1 時48│西路2 號│        │  雲警3230號卷第│
│    │        │分      │        │人「林全德」│          │        │分      │(全家超│        │  181 至183 頁)│
│    │        │        │        │需借款云云,│          │        │        │商)    │        │②侯張玉珠匯款之│
│    │        │        │        │致侯張玉珠陷│          │        ├────┼────┼────┤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於錯誤,依詐│          │        │107 年10│雲林縣西│2 萬元  │  請書(雲警3230│
│    │        │        │        │欺集團指示,│          │        │月9 日下│螺鎮建興│        │  號卷第195 頁)│
│    │        │        │        │於左列時間,│          │        │午2 時14│路163 號│        │③侯張玉珠之內政│
│    │        │        │        │匯款左列金額│          │        │分      │(統一超│        │  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進入右列金│          │        │        │商)    │        │  案件紀錄表、嘉│
│    │        │        │        │融機構帳戶內│          │        ├────┼────┼────┤  義縣警察局朴子│
│    │        │        │        │。          │          │        │107 年10│雲林縣西│2 萬元  │  分局朴子派出所│
│    │        │        │        │            │          │        │月9 日下│螺鎮中山│        │  陳報單、受理刑│
│    │        │        │        │            │          │        │午2 時22│路182 號│        │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分      │(全聯)│        │  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        │        │  制通報單(雲警│
│    │        │        │        │            │          │        │        │        │        │  3230號卷第175 │
│    │        │        │        │            │          │        │        │        │        │  至179 、185 、│
│    │        │        │        │            │          │        │        │        │        │  191 至193 頁)│
│    │        │        │        │            │          │        │        │        │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            │          │        │        │        │        │  行109 年3 月11│
│    │        │        │        │            │          │        │        │        │        │  日台新作文字第│
│    │        │        │        │            │          │        │        │        │        │  00000000號函附│
│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存戶:黃岱盈│
│    │        │        │        │            │          │        │        │        │        │  )自107 年10月│
│    │        │        │        │            │          │        │        │        │        │  1 日至107 年10│
│    │        │        │        │            │          │        │        │        │        │  月10日交易明細│
│    │        │        │        │            │          │        │        │        │        │  (本院卷二第24│
│    │        │        │        │            │          │        │        │        │        │  1 至243 頁)  │
│    │        │        │        │            │          │        │        │        │        │⑤趙姿閔至自動櫃│
│    │        │        │        │            │          │        │        │        │        │  員機提領詐騙款│
│    │        │        │        │            │          │        │        │        │        │  項之監視器畫面│
│    │        │        │        │            │          │        │        │        │        │  翻拍照片3 張(│
│    │        │        │        │            │          │        │        │        │        │  雲檢107 偵6654│
│    │        │        │        │            │          │        │        │        │        │  號卷第351 至35│
│    │        │        │        │            │          │        │        │        │        │  6 頁)        │
├──┼────┼────┼────┼──────┼─────┼────┼────┼────┼────┼────────┤
│ 2  │李曉薔  │107 年10│2 萬9985│詐騙集團成員│G 帳戶    │趙姿閔  │107 年10│臺中市北│2 萬元  │①告訴人李曉薔警│
│    │        │月9 日凌│元      │去電李曉薔,│          │察志杰  │月9 日凌│區錦新街│        │  詢時之指述(雲│
│    │        │晨0 時54│        │佯稱為拍賣網│          │藍彥麟  │晨0 時57│70之2 號│        │  警刑3230號卷第│
│    │        │分      │        │站商家及中華│          │        │分      │(統一超│        │  215 至221 頁)│
│    │        │        │        │電信客服人員│          │        │        │商)    │        │②李曉薔匯款之中│
│    │        │        │        │,因作業疏失│          │        ├────┼────┼────┤  國信託銀行ATM │
│    │        │        │        │需解除設定,│          │        │107 年10│臺中市北│1 萬元  │  交易明細表6 張│
│    │        │        │        │致李曉薔陷於│          │        │月9 日凌│區錦新街│        │  (雲警3230號卷│
│    │        │        │        │錯誤,依詐欺│          │        │晨0 時58│70之2 號│        │  第209 頁)    │
│    │        │        │        │集團指示,於│          │        │分      │(統一超│        │③李曉薔之內政部│
│    │        │        │        │左列時間,匯│          │        │        │商)    │        │  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款左列金額,│          │        │        │        │        │  詢專線紀錄表、│
│    │        │        │        │進入右列金融│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機構帳戶內。│          │        │        │        │        │  局草屯分局豐城│
│    │        │        │        │(經檢察官更│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正實際匯至黃│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岱盈G 帳戶部│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分是2 萬9985│          │        │        │        │        │  紀錄表(雲警32│
│    │        │        │        │元,本院卷一│          │        │        │        │        │  30號卷第199 至│
│    │        │        │        │第280頁)   │          │        │        │        │        │  205 頁)      │
│    │        │        │        │            │          │        │        │        │        │④元大銀行帳號80│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04號客戶往來交│
│    │        │        │        │            │          │        │        │        │        │  易明細(戶名:│
│    │        │        │        │            │          │        │        │        │        │  黃岱盈)(中市│
│    │        │        │        │            │          │        │        │        │        │  警二分偵字第10│
│    │        │        │        │            │          │        │        │        │        │  00000000號卷第│
│    │        │        │        │            │          │        │        │        │        │  27至28頁)    │
│    │        │        │        │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09 年4 月17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函、經濟部商工│
│    │        │        │        │            │          │        │        │        │        │  登記資料查詢服│
│    │        │        │        │            │          │        │        │        │        │  務與本院公務電│
│    │        │        │        │            │          │        │        │        │        │  話紀錄1 份(本│
│    │        │        │        │            │          │        │        │        │        │  院卷二第263 至│
│    │        │        │        │            │          │        │        │        │        │  265 、267 頁)│
│    │        │        │        │            │          │        │        │        │        │⑥察志杰持黃岱盈│
│    │        │        │        │            │          │        │        │        │        │  之元大銀行提款│
│    │        │        │        │            │          │        │        │        │        │  卡提款之監視器│
│    │        │        │        │            │          │        │        │        │        │  畫面翻拍照片6 │
│    │        │        │        │            │          │        │        │        │        │  張(中市警二偵│
│    │        │        │        │            │          │        │        │        │        │  字第1080003069│
│    │        │        │        │            │          │        │        │        │        │  號卷第52頁至第│
│    │        │        │        │            │          │        │        │        │        │  55頁)        │
├──┼────┼────┼────┼──────┼─────┼────┼────┼────┼────┼────────┤
│ 3  │陳滰玹  │107 年10│3 萬6000│詐騙集團成員│H 帳戶    │趙姿閔  │107 年10│嘉義縣大│20,000元│①告訴人陳滰玹警│
│    │        │月9 日中│元      │於拍賣網站刊│          │藍彥麟  │月9 日下│林鎮仁愛│        │  詢時之指述(投│
│    │        │午12時39│        │登不實商品資│          │        │午4 時11│路23號(│        │  草警偵字第1080│
│    │        │分      │        │訊,致陳滰玹│          │        │分      │統一超商│        │  000000號卷第21│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  頁至第23頁、國│
│    │        │        │        │詐欺集團指示│          │        ├────┼────┼────┤  道警八刑字第  │
│    │        │        │        │,於左列時間│          │        │107 年10│嘉義縣大│16,000元│  0000000000號卷│
│    │        │        │        │,匯款左列金│          │        │月9 日下│林鎮忠孝│        │  第15至16頁)  │
│    │        │        │        │額,進入右列│          │        │午4 時16│路715 號│        │②陳滰玹遭詐騙之│
│    │        │        │        │金融機構帳戶│          │        │分      │(統一超│        │  手機截圖畫面8 │
│    │        │        │        │內。        │          │        │        │商)    │        │  張、寄出華南銀│
│    │        │        │        │            │          │        │        │        │        │  行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        │        │        │        │  之監視器畫面、│
│    │        │        │        │            │          │        │        │        │        │  翻拍照片2 張、│
│    │        │        │        │            │          │        │        │        │        │  寄出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摺及提款卡之交│
│    │        │        │        │            │          │        │        │        │        │  貨便明細翻拍照│
│    │        │        │        │            │          │        │        │        │        │  片2 張(國道警│
│    │        │        │        │            │          │        │        │        │        │  八刑字第108890│
│    │        │        │        │            │          │        │        │        │        │  0117號卷第53頁│
│    │        │        │        │            │          │        │        │        │        │  至第55、57頁)│
│    │        │        │        │            │          │        │        │        │        │③陳滰玹遭詐騙所│
│    │        │        │        │            │          │        │        │        │        │  收到之貨品照片│
│    │        │        │        │            │          │        │        │        │        │  3 張(投草警偵│
│    │        │        │        │            │          │        │        │        │        │  字第1080001110│
│    │        │        │        │            │          │        │        │        │        │  號卷第32至3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滰玹之新竹市│
│    │        │        │        │            │          │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          │        │        │        │        │  埔頂派出所陳報│
│    │        │        │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
│    │        │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        │  格式表、受理刑│
│    │        │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        │  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        │        │        │        │  線紀錄表、金融│
│    │        │        │        │            │          │        │        │        │        │  機構協助受詐騙│
│    │        │        │        │            │          │        │        │        │        │  民眾通知疑似警│
│    │        │        │        │            │          │        │        │        │        │  示帳戶通報單(│
│    │        │        │        │            │          │        │        │        │        │  投草警偵字第10│
│    │        │        │        │            │          │        │        │        │        │  00000000號卷第│
│    │        │        │        │            │          │        │        │        │        │  20、24至28頁)│
│    │        │        │        │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        │            │          │        │        │        │        │  107 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營清字第107011│
│    │        │        │        │            │          │        │        │        │        │  0129號函暨所附│
│    │        │        │        │            │          │        │        │        │        │  李宥榛之客戶資│
│    │        │        │        │            │          │        │        │        │        │  料整合查詢、開│
│    │        │        │        │            │          │        │        │        │        │  戶資料、交易明│
│    │        │        │        │            │          │        │        │        │        │  細、存款及金融│
│    │        │        │        │            │          │        │        │        │        │  卡事故查詢(國│
│    │        │        │        │            │          │        │        │        │        │  道警八刑字第10│
│    │        │        │        │            │          │        │        │        │        │  00000000號卷第│
│    │        │        │        │            │          │        │        │        │        │  31至47頁)    │
│    │        │        │        │            │          │        │        │        │        │⑥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        │            │          │        │        │        │        │  108 年8 月30日│
│    │        │        │        │            │          │        │        │        │        │  營清字第108007│
│    │        │        │        │            │          │        │        │        │        │  5158號函暨所附│
│    │        │        │        │            │          │        │        │        │        │  李宥榛之客戶資│
│    │        │        │        │            │          │        │        │        │        │  料整合查詢、交│
│    │        │        │        │            │          │        │        │        │        │  易明細(嘉檢10│
│    │        │        │        │            │          │        │        │        │        │  8 偵5730號卷第│
│    │        │        │        │            │          │        │        │        │        │  58至61頁)    │
│    │        │        │        │            │          │        │        │        │        │⑦趙姿閔至自動櫃│
│    │        │        │        │            │          │        │        │        │        │  員機提領詐騙款│
│    │        │        │        │            │          │        │        │        │        │  項之監視器畫面│
│    │        │        │        │            │          │        │        │        │        │  翻拍照片2 張(│
│    │        │        │        │            │          │        │        │        │        │  雲檢107 偵6654│
│    │        │        │        │            │          │        │        │        │        │  號卷第357 至35│
│    │        │        │        │            │          │        │        │        │        │  9 頁)        │
│    │        │        │        │            │          │        │        │        │        │⑧趙姿閔提領ATM │
│    │        │        │        │            │          │        │        │        │        │  照片7 張(嘉民│
│    │        │        │        │            │          │        │        │        │        │  警偵字第108001│
│    │        │        │        │            │          │        │        │        │        │  8130號卷第36至│
│    │        │        │        │            │          │        │        │        │        │  39頁)        │
├──┼────┼────┼────┼──────┼─────┼────┼────┼────┼────┼────────┤
│ 4  │陳光堯  │107 年10│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I 帳戶    │趙姿閔  │107 年10│臺中市北│10萬元  │①告訴人陳光堯警│
│    │        │月5 日下│        │去電陳光堯,│          │藍彥麟  │月5 日下│屯區河北│        │  詢之指述(中檢│
│    │        │午3 時44│        │佯稱為其友人│          │        │午4 時6 │路2 段21│        │  10 8偵6287號卷│
│    │        │分      │        │需借款云云,│          │        │分      │8 之1 號│        │  第47至50頁)  │
│    │        │        │        │致陳光堯陷於│          │        │        │(統一超│        │②陳光堯匯款之華│
│    │        │        │        │錯誤,依詐欺│          │        │        │商)    │        │  南商業銀行匯款│
│    │        │        │        │集團指示,於│          │        │        │        │        │  回條聯1 份(中│
│    │        │        │        │左列時間,匯│          │        │        │        │        │  檢108 偵6287號│
│    │        │        │        │款左列金額,│          │        │        │        │        │  卷第51頁)    │
│    │        │        │        │進入右列金融│          │        │        │        │        │③陳光堯之內政部│
│    │        │        │        │機構帳戶內。│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        │        │  件紀錄表、桃園│
│    │        │        │        │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平│
│    │        │        │        │            │          │        │        │        │        │  鎮分局建安派出│
│    │        │        │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
│    │        │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中檢108 偵62│
│    │        │        │        │            │          │        │        │        │        │  87號卷第63至6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④卓曼君之中國信│
│    │        │        │        │            │          │        │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943 號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
│    │        │        │        │            │          │        │        │        │        │  (中檢108 偵62│
│    │        │        │        │            │          │        │        │        │        │  87號卷第57至59│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⑦被害人(陳光堯│
│    │        │        │        │            │          │        │        │        │        │  )帳戶明細及車│
│    │        │        │        │            │          │        │        │        │        │  手提領時間一覽│
│    │        │        │        │            │          │        │        │        │        │  表1 份、趙姿閔│
│    │        │        │        │            │          │        │        │        │        │  於107 年10月5 │
│    │        │        │        │            │          │        │        │        │        │  日至統一超商自│
│    │        │        │        │            │          │        │        │        │        │  動櫃員機提款之│
│    │        │        │        │            │          │        │        │        │        │  監視器畫面照片│
│    │        │        │        │            │          │        │        │        │        │  2 張、(中檢10│
│    │        │        │        │            │          │        │        │        │        │  8 偵6287號卷第│
│    │        │        │        │            │          │        │        │        │        │  53、61頁)    │
└──┴────┴────┴────┴──────┴─────┴────┴────┴────┴────┴────────┘
附表三:無罪附表
┌──┬────┬────┬────┬──────┬─────┐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方式    │匯入之金融│
│    │被害人  │        │(新台幣)│            │機構帳戶  │
├──┼────┼────┼────┼──────┼─────┤
│ 1  │陳子明  │107 年10│12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E 帳戶    │
│    │        │月9 日下│        │去電陳子明,│          │
│    │        │午1 時48│        │假冒中華電信│          │
│    │        │分      │        │人員、刑警「│          │
│    │        │        │        │陳文正」、黃│          │
│    │        │        │        │隊長、檢察官│          │
│    │        │        │        │「陳瑞仁」,│          │
│    │        │        │        │佯稱其涉及刑│          │
│    │        │        │        │案為由,使陳│          │
│    │        │        │        │子明陷於錯誤│          │
│    │        │        │        │,依詐欺集團│          │
│    │        │        │        │指示,於左列│          │
│    │        │        │        │時間,匯款左│          │
│    │        │        │        │列金額,進入│          │
│    │        │        │        │右列金融機構│          │
│    │        │        │        │帳戶內。    │          │
└──┴────┴────┴────┴──────┴─────┘
附表四:免訴附表
┌──┬────┬────┬────┬──────┬─────┬────┬────┬────┬────┐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方式    │匯入之金融│提款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
│    │被害人  │        │(新台幣)│            │機構帳戶  │        │        │        │(新臺幣)│
├──┼────┼────┼────┼──────┼─────┼────┼────┼────┼────┤
│ 1  │黃秋旺  │107 年10│5 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A 帳戶    │趙姿閔  │107 年10│彰化縣福│9 千元  │
│    │陳語甄  │月8 日上│        │去電黃秋旺,│          │藍彥麟  │月8 日上│興鄉龍舟│        │
│    │        │午11時21│        │佯稱為其友人│          │        │午11時46│路15號(│        │
│    │        │分      │        │「吳家熙」需│          │        │分      │統一超商│        │
│    │        │        │        │借款云云,黃│          │        │        │)      │        │
│    │        │        │        │秋旺委由其配│          ├────┼────┼────┼────│
│    │        │        │        │偶陳語甄聯繫│          │察志杰  │107 年10│彰化縣福│2 萬元  │
│    │        │        │        │,致黃秋旺、│          │藍彥麟  │月8 日上│興鄉沿海│        │
│    │        │        │        │陳語甄陷於錯│          │        │午11時55│路4 段75│        │
│    │        │        │        │誤,依詐欺集│          │        │分      │0 號(統│        │
│    │        │        │        │團指示,於左│          │        │        │一超商)│        │
│    │        │        │        │列時間,匯款│          │        ├────┼────┼────│
│    │        │        │        │左列金額,進│          │        │107 年10│彰化縣福│2 萬元  │
│    │        │        │        │入右列金融機│          │        │月8 日中│興鄉沿海│        │
│    │        │        │        │構帳戶內。  │          │        │午12時1 │路5 段36│        │
│    │        │        │        │            │          │        │分      │3 號    │        │
├──┼────┼────┼────┼──────┼─────┼────┼────┼────┼────┤
│ 2  │郭武勳  │107 年10│10萬元  │詐騙集團成員│B 帳戶    │不詳    │107 年10│臺中市西│2 萬元  │
│    │        │月8 日中│        │去電郭武勳,│          │        │月8 日中│屯區逢甲│        │
│    │        │午12時11│        │假冒電信局行│          │        │午12時26│路16號(│        │
│    │        │分      │        │員、士林分局│          │        │分      │OK超商)│        │
│    │        │        │        │警官李文成、│          │        ├────┤        ├────│
│    │        │        │        │檢察官陳玉萍│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佯稱郭武勳涉│          │        │月8 日中│        │        │
│    │        │        │        │及刑案,致郭│          │        │午12時26│        │        │
│    │        │        │        │武勳陷於錯誤│          │        │分      │        │        │
│    │        │        │        │,依詐欺集團│          │        ├────┤        ├────│
│    │        │        │        │指示,於左列│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時間,匯款左│          │        │月8 日中│        │        │
│    │        │        │        │列金額,進入│          │        │午12時27│        │        │
│    │        │        │        │右列金融機構│          │        │分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8 日中│        │        │
│    │        │        │        │            │          │        │午12時27│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8 日中│        │        │
│    │        │        │        │            │          │        │午12時28│        │        │
│    │        │        │        │            │          │        │分      │        │        │
│    │        ├────┼────┤            ├─────┼────┼────┼────┼────│
│    │        │107 年10│15萬元  │            │C 帳戶    │趙姿閔  │107 年10│彰化縣北│2 萬元  │
│    │        │月9 日上│        │            │          │藍彥麟  │月9 日中│斗鎮斗苑│        │
│    │        │午11時59│        │            │          │        │午12時13│路1 段18│        │
│    │        │分      │        │            │          │        │分      │0 號(台│        │
│    │        │        │        │            │          │        ├────┤中商業銀├────│
│    │        │        │        │            │          │        │107 年10│行)    │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中│        │        │
│    │        │        │        │            │          │        │午12時14│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中│        │        │
│    │        │        │        │            │          │        │午12時14│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北│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中│斗鎮斗中│        │
│    │        │        │        │            │          │        │午12時43│路921 號│        │
│    │        │        │        │            │          │        │分      │(全家超│        │
│    │        │        │        │            │          │        ├────┤商)    ├────│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中│        │        │
│    │        │        │        │            │          │        │午12時43│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埤│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下│頭鄉斗苑│        │
│    │        │        │        │            │          │        │午1 時5 │東路2 之│        │
│    │        │        │        │            │          │        │分      │5 號(全│        │
│    │        │        │        │            │          │        ├────┤家超商)├────│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下│        │        │
│    │        │        │        │            │          │        │午1 時5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埤│9 千元  │
│    │        │        │        │            │          │        │月9 日下│頭鄉斗苑│        │
│    │        │        │        │            │          │        │午1 時14│東路588 │        │
│    │        │        │        │            │          │        │分      │號(統一│        │
│    │        │        │        │            │          │        │        │超商)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雲林縣西│1 千元  │
│    │        │        │        │            │          │        │月9 日下│螺鎮中山│        │
│    │        │        │        │            │          │        │午2 時21│路182 號│        │
│    │        │        │        │            │          │        │分      │(全聯)│        │
│    │        ├────┼────┤            ├─────┼────┼────┼────┼────│
│    │        │107 年10│10萬元  │            │D 帳戶    │察志杰  │107 年10│彰化縣北│2 萬元  │
│    │        │月9 日12│        │            │          │藍彥麟  │月9 日中│斗鎮斗苑│        │
│    │        │時14分許│        │            │          │        │午12時47│路1 段36│        │
│    │        │        │        │            │          │        │分      │6 號(全│        │
│    │        │        │        │            │          │        ├────┤聯)    ├────│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中│        │        │
│    │        │        │        │            │          │        │午12時48│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埤│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下│頭鄉斗苑│        │
│    │        │        │        │            │          │        │午1 時20│西路163 │        │
│    │        │        │        │            │          │        │分      │號(台中│        │
│    │        │        │        │            │          │        ├────┤商銀)  ├────│
│    │        │        │        │            │          │        │107 年10│        │2 萬元  │
│    │        │        │        │            │          │        │月9 日下│        │        │
│    │        │        │        │            │          │        │午1 時21│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        │1 萬9 千│
│    │        │        │        │            │          │        │月9 日下│        │元      │
│    │        │        │        │            │          │        │午1 時22│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雲林縣西│9 百元  │
│    │        │        │        │            │          │        │月9 日下│螺鎮平和│        │
│    │        │        │        │            │          │        │午2 時13│南路399 │        │
│    │        │        │        │            │          │        │分      │號1-3 樓│        │
│    │        │        │        │            │          │        │        │(全家超│        │
│    │        │        │        │            │          │        │        │商)    │        │
├──┼────┼────┼────┼──────┼─────┼────┼────┼────┼────┤
│3   │陳朱杏  │107 年10│25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G 帳戶    │察志杰  │107 年10│彰化縣鹿│2 萬元  │
│    │        │月8 日下│        │去電陳朱杏,│          │藍彥麟  │月8 日下│港鎮成功│        │
│    │        │午1 時28│        │佯稱為其友人│          │        │午1 時56│路1 號(│        │
│    │        │分      │        │需借款云云,│          │        │分      │鹿港郵局│        │
│    │        │        │        │致陳朱杏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          │        ├────┼────┼────│
│    │        │        │        │集團指示,於│          │        │107 年10│彰化縣鹿│2 萬元  │
│    │        │        │        │左列時間,匯│          │        │月8 日下│港鎮成功│        │
│    │        │        │        │款左列金額,│          │        │午1 時56│路1 號(│        │
│    │        │        │        │進入右列金融│          │        │分      │鹿港郵局│        │
│    │        │        │        │機構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趙姿閔  │107 年10│彰化縣鹿│2 萬元  │
│    │        │        │        │            │          │藍彥麟  │月8 日下│港鎮民權│        │
│    │        │        │        │            │          │        │午2 時3 │路279 號│        │
│    │        │        │        │            │          │        │分      │(華南銀│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鹿│2 萬元  │
│    │        │        │        │            │          │        │月8 日下│港鎮民權│        │
│    │        │        │        │            │          │        │午2 時4 │路279 號│        │
│    │        │        │        │            │          │        │分      │(華南銀│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鹿│2 萬元  │
│    │        │        │        │            │          │        │月8 日下│港鎮成功│        │
│    │        │        │        │            │          │        │午2 時6 │路1 號(│        │
│    │        │        │        │            │          │        │分      │鹿港郵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鹿│3 萬元  │
│    │        │        │        │            │          │        │月8 日下│港鎮中山│        │
│    │        │        │        │            │          │        │午2 時20│路321 號│        │
│    │        │        │        │            │          │        │分      │(復華銀│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彰化縣鹿│2 萬元  │
│    │        │        │        │            │          │        │月8 日下│港鎮復興│        │
│    │        │        │        │            │          │        │午2 時28│路595 號│        │
│    │        │        │        │            │          │        │分      │(統一超│        │
│    │        │        │        │            │          │        │        │商)    │        │
│    │        │        │        │            │          ├────┼────┼────┼────│
│    │        │        │        │            │          │趙姿閔  │107 年10│臺中市清│2 萬9960│
│    │        │        │        │            │          │藍彥麟  │月8 日下│水區吳厝│元      │
│    │        │        │        │            │          │        │午3 時28│里東山路│        │
│    │        │        │        │            │          │        │分      │143 號(│        │
│    │        │        │        │            │          │        │        │華南銀行│轉帳至J │
│    │        │        │        │            │          │        │        │—清水休│帳戶    │
│    │        │        │        │            │          │        │        │息站)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        │提領J 帳│
│    │        │        │        │            │          │        │月8 日下│        │戶2萬元 │
│    │        │        │        │            │          │        │午3 時33│        │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        │提領J 帳│
│    │        │        │        │            │          │        │月8 日下│        │戶9000元│
│    │        │        │        │            │          │        │午3 時38│        │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10│臺中市太│提領J 帳│
│    │        │        │        │            │          │        │月8 日16│平區新興│戶900元 │
│    │        │        │        │            │          │        │時48分許│路143 號│        │
│    │        │        │        │            │          │        │        │(全聯)│        │
│    │        │        │        │            │          ├────┼────┼────┼────│
│    │        │        │        │            │          │察志杰  │107 年10│臺中市中│2 萬元  │
│    │        │        │        │            │          │藍彥麟  │月9 日凌│區公園路│        │
│    │        │        │        │            │          │        │晨0 時19│32之1 號│        │
│    │        │        │        │            │          │        │分      │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      │        │
│    │        │        │        │            │          ├────┼────┼────┼────│
│    │        │        │        │            │          │察志杰  │107 年10│臺中市北│2 萬元  │
│    │        │        │        │            │          │藍彥麟  │月9 日凌│區育才北│        │
│    │        │        │        │            │          │        │晨0 時35│路74號(│        │
│    │        │        │        │            │          │        │分      │統一超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察志杰  │107 年10│臺中市北│2 萬元  │
│    │        │        │        │            │          │藍彥麟  │月9 日凌│區三民路│        │
│    │        │        │        │            │          │        │晨0 時41│3 段345 │        │
│    │        │        │        │            │          │        │分      │號(興農│        │
│    │        │        │        │            │          │        │        │超市)  │        │
│    │        │        │        │            │          ├────┼────┼────┼────│
│    │        │        │        │            │          │察志杰  │107 年10│臺中市北│9 千元  │
│    │        │        │        │            │          │藍彥麟  │月9 日凌│區三民路│        │
│    │        │        │        │            │          │        │晨0 時52│3 段215 │        │
│    │        │        │        │            │          │        │分      │號(全家│        │
│    │        │        │        │            │          │        │        │超商)  │        │
└──┴────┴────┴────┴──────┴─────┴────┴────┴────┴────┘
附表五:論罪科刑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
├───┼───────┼─────────────────────────┤
│1     │如附表二編號1 │趙姿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九○六一一五八│
│      │              │一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
│      │              │元沒收。                                          │
├───┼───────┼─────────────────────────┤
│2     │如附表二編號2 │趙姿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九○六一一五八│
│      │              │一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
│      │              │收。                                              │
├───┼───────┼─────────────────────────┤
│3     │如附表二編號3 │趙姿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九○六一一五八│
│      │              │一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
│      │              │元沒收。                                          │
├───┼───────┼─────────────────────────┤
│4     │如附表二編號4 │趙姿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九○六一一五八│
│      │              │一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