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福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福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福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3、6)加計後之總和,即1年6月。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刑罰規範之目的、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福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21日 109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10351號 109年度偵字第10351號 109年度偵字第81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20號)。 ②編號1至2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20號)。 ②編號1至2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5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5日 109年12月3日 110年2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256、420號 110年度偵字第256、420號 110年度速偵字第15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度3月22日 110年度3月22日 110年度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47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25號。 ②編號4、5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25號。 ②編號4、5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字第1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