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福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福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福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及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79號判處拘役50日加計後之總和,即170日,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仍不得逾法定上限拘役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編號1)確定前所犯,復無重覆裁定情形,且上開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詐欺罪,均屬財產犯罪、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刑罰規範之目的、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考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回函1份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線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福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455號 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 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3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 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 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414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08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5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5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110年度嘉簡字155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36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94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3號 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9日間之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1124、127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