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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恂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俊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就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屬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拘役25日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俊卿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9日 109年11月間 109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0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0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0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63號。 編號2、3經本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判處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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