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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簡鈺昕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編號3至6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雄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物,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臺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應予更正)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刑法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再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此等器具、財物,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是核此條項之規定應屬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之「特別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自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9、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5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卷宗、觀護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無訛(見警卷第5頁至第7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清冊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清冊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可資佐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之「特別規定」即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之。又附表編號3至67所示之物,業經責付被告,有責付保管單2紙、責付保管物品清冊表在卷可證,則該等物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追徵其價額。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鈺昕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備註 1 選物販賣機IC板 陸片   2 電子遊戲機臺內現金 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元  聲請書誤載4,343元,應予更正 3 選物販賣機1 壹臺  責付保管 4 小三求包養貓公仔 壹個 100元 責付保管 5 平版電腦(對獎聯00608) 壹臺 1,650元 責付保管 6 隨身喇叭(對獎聯999921) 壹個 480元 責付保管 7 行動電源 壹個 260元 責付保管 8 精靈手機 壹臺 600元 責付保管 9 防暴手電筒(對獎聯999920) 壹個 580元 責付保管 10 行動電源 壹個 100元 責付保管 11 任選獎品對號單 壹個 1,650元 責付保管 12 選物販賣機2 壹臺  責付保管 13 數據機線 壹條 120元 (聲請書誤載102元,應予更正) 責付保管 14 手機架 壹個 85元 責付保管 15 指甲剪 壹個 70元 責付保管 16 公仔 壹個 110元 責付保管 17 耳機 壹副 150元 責付保管 18 手錶 壹支 230元 責付保管 19 吊飾 壹個 70元 責付保管 20 音箱 壹個 280元 責付保管 21 充電器 壹個 130元 責付保管 22 手機外接鏡頭 壹個 350元 責付保管 23 行動電源 壹個 450元 責付保管 24 星鑽項鍊 壹條 150元 責付保管 25 對講機 壹個 1,500元 責付保管 26 手機 壹臺 1,800元 責付保管 27 鋼鐵人(對獎號0000000) 壹個 1,300元 責付保管 28 變形金剛(對獎號0000000) 壹個 1,200元 責付保管 29 航海王收納盒(對獎號056272) 壹個 900元 責付保管 30 收納箱(對獎號056270) 壹個 700元 責付保管 31 三面鏡(對獎號056271) 壹個 900元 責付保管 32 遙控直升機(對獎號0000000) 壹臺 1,600元 責付保管 33 選物販賣機3 壹臺  責付保管 34 藍芽耳機(對獎號00138) 壹副 350元 責付保管 35 BMW造型鑰匙 壹個 250元 責付保管 36 藍芽音響(對獎號00144) 壹個 500元 責付保管 37 藍芽音響(對獎號00154) 壹個 500元 責付保管 38 選物販賣機4 壹臺  責付保管 39 小月燈 壹個 70元 責付保管 40 點煙器 壹個 90元 責付保管 41 傳輸線 壹條 50元 責付保管 42 耳機 壹副 150元 責付保管 43 藍芽耳機 壹副 250元 責付保管 44 釘書機 壹個 85元 責付保管 45 耳機 壹副 120元 責付保管 46 投射燈 壹個 130元 責付保管 47 行車紀錄器(對獎號00000000) 壹臺 600元 責付保管 48 遙控汽車(對獎號000000000) 壹臺 350元 責付保管 49 選物販賣機5 壹臺  責付保管 50 行動電源 壹個 350元 (聲請書誤載352元,應予更正) 責付保管 51 行動電源 壹個 350元 責付保管 52 行動電源 壹個 550元 責付保管 53 遙控車 壹臺 490元 責付保管 54 星鑽項鍊 壹條 220元 責付保管 55 行動Wi-Fi 壹個 280元 責付保管 56 平板電腦(對獎號002914) 壹臺 2,200元 責付保管 57 行車紀錄器(對獎號015510) 壹臺 1,500元 責付保管 58 藍芽音箱(對獎號015511) 壹個 900元 責付保管 59 選物販賣機6 壹臺  責付保管 60 藍芽耳機 壹副 1,990元 責付保管 61 電子鐘 壹個 190元 責付保管 62 行動電源 壹個 500元 責付保管 63 USB隨身碟 壹個 250元 責付保管 64 音箱 壹個 390元 責付保管 65 藍芽喇叭 壹個 590元 責付保管 66 遊戲遙控器 壹個 390元 責付保管 67 音機 壹個 290 責付保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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