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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韋仁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瑞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瑞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瑞鈴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拘役120日及其餘宣告刑拘役20日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拘役140日,亦應合於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拘役120日。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瑞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6日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7146號 109年度偵字第7379號、7381號、第7430號 109年度偵字第7379號、7381號、第74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92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9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9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31日 109年10月8日(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 109年11月3日(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7379號、7381號、第7430號 109年度偵字第8326號、第8327號、110年度偵字第95號 109年度偵字第8326號、第8327號、110年度偵字第9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9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1日 109年12月26日 110年2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1319號、第1321號、第1323號、第1554號、第1866號、第1867號、第2819號、第2891號、第2893號 110年度偵字第1319號、第1321號、第1323號、第1554號、第1866號、第1867號、第2819號、第2891號、第2893號 110年度偵字第1319號、第1321號、第1323號、第1554號、第1866號、第1867號、第2819號、第2891號、第28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日 110年4月10日 109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1319號、第1321號、第1323號、第1554號、第1866號、第1867號、第2819號、第2891號、第2893號 110年度偵字第1319號、第1321號、第1323號、第1554號、第1866號、第1867號、第2819號、第2891號、第2893號 109年度偵字第317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第280號、第394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0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3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41號)。 ②編號1至12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804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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