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榮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9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4至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而聲請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3月16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參酌被告各罪犯罪時間,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前經裁定定刑後已減輕刑度,及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對於本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趙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8日凌晨1時45分許 109年9月2日凌晨1時36分許 109年9月9日凌晨4時許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26954號 109年度偵字第6085號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5號 109年度易字第596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2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5號 109年度易字第596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19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3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9日某時許 109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許 109年9月7日凌晨3時20分許至同日凌晨4時3分許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 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 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 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7日凌晨3時46分許 109年9月9日凌晨3時52分許 109年6月6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 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 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7日 109年6月8日 109年6月8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8日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10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6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16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19日下午5時54分許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9日至109年9月11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99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4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4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