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育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育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案件,經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9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4、編號15至17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7至11、15至17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7至9、12至14、15至17所示罪刑,既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徒刑部分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大多為竊盜、施用毒品,及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7至11、15至17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1日上午6時53分前之同日某時許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 112年2月18日中午12時8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至6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2.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4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 112年2月21日凌晨3時許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4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至6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2.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4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4日凌晨2時52分許 112年3月5日凌晨1時40分許 112年3月5日凌晨3時16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編號7至9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2.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6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5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日某時許 112年2月25日某時許 112年2月23日13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5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90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2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2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1.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3號。 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8號。 1.編號12至1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6日12時45分許 112年6月22日19時15分許 112年2月21日1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1.編號12至1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號。 1.編號15至1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4日17時30分許 112年7月11日0時50分許 000年0月0日下午3、4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14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1.編號15至1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號。 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