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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鄭苡宣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鴻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鴻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鴻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2月20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是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85,000元確定;附表編號4至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10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8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7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13年度虎簡字第217號判決判處罰金6,000元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罰金341,000元之範圍。

㈢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7月至113年1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且犯罪類型、態樣、手法雷同,均係竊盜罪,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其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91頁)。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依據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倪鴻義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6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6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6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81號 ⒉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罰金85,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81號 ⒉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罰金85,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81號 ⒉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罰金85,000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8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3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7月22日 112年7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6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號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號 ⒉編號4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10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68號 ⒉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8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68號 ⒉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80,000元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罰金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0日 113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4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113年度易字第436號 113年度易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7日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113年度易字第436號 113年度易字第436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68號 ⒉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罰金8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89號 ⒉編號、合併定應執行罰金70,000元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89號 ⒉編號、合併定應執行罰金70,000元
編   號     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17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6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