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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至再審原告雖泛稱本件有違反一物一權主義之再審事由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違背民法物權篇「一物一權主義」,而明顯違背法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判例相當於法律或命令,判決相當於命令,二審判決違反一物一權主義、民事訴訟法第53條、民法第765及767條規定,依憲法第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前段內容即屬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決有違背「一物一權主義」之論理法則之情形存在一節,即非可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判例通稱為物權排他性,似與原確定判決所稱「一物一權主義」並不相同。原確定判決理由未說明其法律依據,也未說明其要旨,不能令人知其真意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抗告人另指摘本件執行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及一物一權主義等語,但系爭房屋1、2樓既非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應撤銷該部分之執行程序,本件自無再予論述是否違反超額查封或一物一權主義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本件再審原告之上開主張,而認為系爭二五九號確定判決,違背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法定主義,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等語,因而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審聲請人雖執其在其他案件審理中關於其並無民法物權上一物一權主義概念之辯解供詞,主張其欠缺竊佔故意云云,據而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借名登記契約一旦承認其效力,借名人即成為實質所有權人,進而在所有物上創設兩個所有權,違背一物一權主義,亦違背民法第757條明文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是以借名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借名登記契約一旦承認其效力,借名人即成為實質所有權人,進而在所有物上創設兩個所有權,違背一物一權主義,亦違背民法第757條明文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是以借名
旗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旗簡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拍賣範圍內)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建物登記」之記載,執以認為其上建物有七十八平方公尺部分,係位於國有林班地,並非原告所有,拒絕點交給原告,而我國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乃採一物一權主義
旗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旗簡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在拍賣範圍內)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建物登記」之記載,執以認為其上建物有七十八平方平方公尺部分,係位於國有林班地,並非原告所有,拒絕點交給原告,而我國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乃採一物一權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確定判決認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限縮於建物本體而未包含占用583-7土地之圍牆(含大門)及庭院,違反物權法上之一物一權主義且消極未適用民法第811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物權之客體須具備獨立性及特定性,且一物一權主義乃物權法之基本原則。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55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意旨不符;又地上物是否滅失,應由高雄市稅捐稽徵機關加以認定,系爭終審判決逕以其自由心證認定地上物存在與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是系爭終審判決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徵系爭建物係屬原告所有附表編號1建物之一部分,揆諸「一物一權主義」說明,系爭建物即與附表編號1建物合為單一所有權,並均歸原告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鈞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9號確定判決之認定,使再審被告之間就同一所有物之權利及所負擔之義務各自不同,違反一物一權主義,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5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再易字第69號確定判決(下稱第四次再審確定判決)及第五次再審之第6號再審確定判決,竟認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有違背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規定)、一物一權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亦認二五九三建號之第一次登記為王輝彪,於八十五年二月五日「重複」辦理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一物一權主義應屬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原告所陳述系爭七00、七0一地號土地地上權登記之過程,與一物一權主義之內涵根本無關,原告稱因前有系爭第七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存在,本件系爭第七0一地號土地上地上權登記即有違背一物一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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