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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主張系爭令為一般處分,尚不足採。
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承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111年5月10日派員宣達系爭巷道屬「既成道路」之行為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下稱系爭一般處分);又經本院勘驗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行政程序法對一般處分設有某些特別規定,亦即一般處分得以書面為之,且以書面所為之一般處分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以代送達,並得不記明理由(參行政程序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僅能針對本件裁決處分之合法性為審查,而不得對先前做成之一般處分為合法性審查,惟作成本件裁決處分所依據之先前一般處分倘為無效或不生效力,該一般處分自不得拘束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擅自隱匿上級主管機關銓敘部一般處分公文書部分:查被告人事處曾接獲上級人事主管機關銓敘部84年10月5日八四臺中特四字第1199964號一般處分書函:「有關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一般處分亦得以公告之方式代替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本案不符「一般處分」要件,得否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應難認為無疑:㈠、按「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代替之;一般處分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第1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會,即認一般處分之程序違法且其瑕疵已達應予撤銷之程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並不會「直接」對人民或不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義務發生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之法律效果,核與一般處分中,「對人之一般處分」、「對物之一般處分」均不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0104起適用)】、4.111年1月12日一般處分【1110112-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0112起適用)】、5.111年3月7日一般處分【1110307-各類人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2)對物之一般處分:即對於「物之公法性質」為規範之一般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外公告而發生一般處分之效力」(見再證一原確定判決第10、11頁),依上說明,原確定判決以「現有巷道之認定」為一般處分暨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審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然系爭函係抽象的通案解釋,不對外直接與各學校專任教師間發生公法之法律關係,並非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上訴人以之為行政處分(一般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其無效,顯有誤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行政機關對外就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之發布(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157條參照),均得以公告形式為之。因此,系爭公告究為一般處分或法規命令,應依其內容判斷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交通號誌之設置是依據法規命令,其後號誌之改變並非屬對當事人一般處分內容之變更,原裁定理由未細分交通號誌之功能而異其性質,一概論以一般處分應不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必須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始得謂為一般處分。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繼受德國立法例擴大一般處分之概念,為屬物性之一般處分,包含「物之公法性質或法律狀態」及「公物之一般使用」2種類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種不變換內容之禁制標誌,其法律性質究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容有爭議,但實務通說則認係一般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二七號判決參照),故有對人之一般處分及對物之一般處分之區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院院字第一八二四號解釋,則係就對於不特人所為處分之送達程序及訴願起算點為解釋,均非對於何種情形屬一般處分之解釋,尚難執為系爭公告係一般處分之依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區別在於,法規命令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內容為一般性的抽象規範;而一般處分之本質為行政處分,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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