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擴張上訴聲明,本院就擴張上訴聲明部分裁定如下:主文擴張上訴聲明之上訴均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三方公司給付不當得利部分⒈上訴聲明第2項第1款前段係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上訴人三方公司返還上訴人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66)5%2,421,106.56元上訴聲明㈢812,2,910元8,122,910元104年2月6日113年3月18日(9+42/366)5%3,701,916.36元上訴聲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上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第4項請求發還之金額,係以上訴聲明第2、3項獲勝訴判決為前提,則上訴聲明第2、3、4項之經濟目的原屬同一,本件上訴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上訴人倘對於上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或減縮等情形,法院始為上訴利益之計算者,應以「計算」時上訴人尚繫屬於法院之上訴聲明為準,據以徵收上訴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先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又上訴人備位上訴聲明與先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依上開規定,備位上訴聲明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表明其上訴聲明如前開上訴狀及民事答辯㈠狀所載之上訴聲明,本院不得代當事人變更上訴聲明,並不得就上訴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以應尊重上訴人有關行使程序處分權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及備位上訴聲明第1項均係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2、3、5項之部分(即係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先位上訴聲明與備位上訴聲明第2項之差異在於先位上訴聲明係被上訴人應於請求拆除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因上訴人距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逾5年,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給付上訴聲明㈢之本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備位上訴聲明第2至4項聲明互有競合之關係,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1,349萬3,099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備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先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有4項,經查:㈠上訴聲明第2項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部分,因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減縮上訴聲明,其減縮應為上訴之一部撤回;就該撤回部分之上訴,應已喪失該部分之上訴權,不得再就該撤回部分,擴張上訴聲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先位上訴聲明第三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利息為先位上訴聲明第二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㈢據上,先位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50萬8,296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00元V上訴聲明二、(六)特休代金(108年度)12萬5,176元V上訴聲明二、(七)薪資差額(109.2.3-110.10.31)26萬1,414元V上訴聲明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智財判決預覽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上訴聲明之數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資部分,與上訴聲明第2項互相競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2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雖記載:「上訴聲明:一、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二、歷次審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依據前開規定,先位上訴聲明應合併計算之,是先位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肆佰玖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4,167,838+815,153=4,982,991)。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