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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以原審之押票在「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欄位內未勾選救濟之方法為由,指摘原審所為之羈押裁定並非合法云云,自屬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不服羈押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5日裁定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年6月17日所為裁定(94年度聲羈字第2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①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②案由及觸犯之法條③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④應羈押之處所⑤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⑥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㈥至於被告另指摘「本件押票未記載『如不服羈押處分時之救濟方法』,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所列應記載事項」云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羈押裁定即押票上之「羈押處所」應補充為「法務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應更正為「113年4月10日起羈押不得逾貳月」,「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不服羈押抗告狀」所載。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六款關於押票應記載「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之規定,係為便利遭羈押處分之被告明瞭尋求救濟之方法而設,屬於訓示規定,押票縱使未依該規定就「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應羈押之處所」、「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等事項。且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應羈押之處所」、「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詳如「不服羈押聲請撤銷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應羈押之處所」、「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如不服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37號抗告人張士莊上列被告因不服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不服羈押之處分,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被告既不服羈押之處分,應自上開羈押處分製作押票並送達被告之時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押票應詳細記載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然本件押票於不服羈押之救濟方法項目下,並未勾選不服羈押之救濟方法,自屬違法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不服羈押之處分,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黃光平即受裁定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羈押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6年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37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聲請人賴家閎上列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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