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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此一觀點,或許可以有不同思考之處,本院以為,刑法競合理論中之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與想像競合(真正競合)之功能在於避免對於行為之不法內涵重複評價,這也構成兩者區別之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為,此一觀點,或許可以有不同思考之處,本院以為,刑法競合理論中之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與想像競合(真正競合)之功能在於避免對於行為之不法內涵重複評價,這也構成兩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故行為人轉讓依托咪酯者,除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外,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且2者屬不真正競合之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以為此見解不論在結論及論理上均有再詳為討論之空間,刑法競合理論中之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與想像競合(真正競合)之功能在於避免對於行為之不法內涵重複評價,這也構成兩者區別之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法條競合誠乃被告之行為於形式上雖同時充足數構成要件,惟其一之不法構成要件內涵已將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充分包含,或認法益之保護透過其一刑罰規定已足,自僅受該刑罰法規一次評價即可,可認法條競合是不真正競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是起訴意旨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罪,容有誤會,然被告本案前後行為均已充分評價(後行為屬不真正競合之與罰後行為),本院既就起訴事實全部審理判決,依前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法上之法條競合乃被告之行為於形式上雖同時充足數構成要件,惟其中一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內涵已將該行為之全部不法內涵充分包含,或認法益之保護透過其一刑罰規定已足,自僅受該刑罰法規一次評價即可,亦即法條競合是不真正競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者,除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外,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且2者屬不真正競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形式上雖同時充足數構成要件,惟其一之不法構成要件內涵已將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充分包含,或認法益之保護透過其一刑罰規定已足,自僅受該刑罰法規一次評價即可,可認法條競合是不真正競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競合誠乃被告之行為於形式上雖同時充足數構成要件,惟其一之不法構成要件內涵已將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充分包含,或認法益之保護透過其一刑罰規定已足,自僅受該刑罰法規一次評價即可,可認法條競合是不真正競合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並無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前述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無法該當刑法「不真正競合關係」,亦無在後之業務侵占行為包括與罰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若單一強盜犯行業已著手實施,則所為傷害、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即應包括在其強盜行為內,而無另論上揭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之必要,是本件應以不真正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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