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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而陳○○前曾請求相對人應按月支付8,423元之扶養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02號事件審理後,認依陳○○之財產狀況,難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非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與民法第1117條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末查原裁定已先認定再抗告人名下有財產,有相當之資力,並非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無受扶養之權利,不因又據相對人之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相對人對再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如原審裁定附表㈣所示事項,抗告人固已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然受扶養權利人是否非抗告人之扶養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直系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式每期清償債務,至聲請人之父周國隆名下有10筆土地、房屋、田賦等財產,其母黃素香名下亦有1筆達190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全部(見卷第60至62頁),尚非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原法院以李承哲雖為在學學生,但已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就學貸款,客觀上亦非不能自行打工以負擔生活所需,且於95、96年均有薪資收入,顯非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認無民法第1117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聲請人雖陳稱:其尚須扶養母乙○○等語,惟乙○○任職於苗栗縣稅捐稽徵處,最近2年收入均有20餘萬,有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與民法第1117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然非不能維持生活,與民法第1117條第1項所定得受相對人扶養之要件有間,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10,000元扶養費,即無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聲請人固謂其每月須支付其父母每人扶養費各2,000元云云,然聲請人之父張天赦及母張陳阿美,是否確有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參照),而有賴聲請人扶養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能維持生活?與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之要件是否相符?有待進一步釐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資料,蘇孝宇、蘇黃壽惠均年逾72歲,育有3名子女,除蘇孝宇有71年BELILA出廠之汽車乙輛之財產外,別無其他收入及財產,堪認蘇孝宇、蘇黃壽惠等2人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綜上,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然非不能維持生活,自與民法第1117條第1項所定得受相對人扶養之要件有間,聲請人依扶養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按月各給付10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516÷9=39724),且因聲請人之父游○○名下有土地四筆,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總計1,500,532元(卷217至220頁),可見游○○有一定資力而非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7月25日保普老字第10860097150號函(見聲請卷第30頁、第55頁、第57至60頁、第72頁、第79頁)等附卷為憑,堪認陳霖富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聲請卷第54至56頁、62至63頁;本院卷第50頁)等資料在卷可參,堪認許鳳枝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萬元之競技所得外,別無其他收入,有卷附魏長莉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3頁;聲請卷第140頁)可參,堪認魏長莉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等(見聲請卷第53頁、第58至59頁、第61至62頁;本院卷第174至175頁、第227頁)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老人健康補助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傷病醫療補助等等,不一而足),倘若父親田景文領有社會補助,即難認不能維持生活,與民法第1117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132至133頁、第116至118頁、第120至123頁),堪認債務人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執行所得24,000元等情,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40至143頁),足見宋婉君、宋旖、均已成年,並有謀生能力,而非不能維持生活,則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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