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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第383條係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是遇有此種情形時,為中間判決與否,應依法院之意見定之,並非必須為中間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依同法第383條規定可知,所謂中間判決除須符合一定條件之限制外,就是否為中間判決一事,乃屬法律賦予法院依職權斟酌之權限,而非強制法院必須為中間判決,是縱法院未為中間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非必須為中間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中間判決說明㈠【02】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3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遇有此種情形時,為中間判決與否,應依法院之意見定之,並非必須為中間判決」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1045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又民事訴訟法第383條係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是遇有此種情形時,為中間判決與否,應依法院之意見定之,並非必須為中間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要領詳如附件)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且如允許原告為訴之追加,並就原告聲明一、二部分為中間判決,除與民事訴訟法第383條之中間判決法律規定不符外,尚須待原告所提起上開追加之聲明一、二部分(即原告所請求之中間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簡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中間判決之目的,既在為終局判決之準備,故訴訟事件自不因中間判決而終結,反之,訴訟事件如已終結,自亦無為中間判決之可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智財判決預覽 ↗
而恣意行使訴訟指揮權等可議之處,且未參酌刑事案件之所27有證據資料,致中間判決有證物遺漏、事實認定錯誤等問題21,而與刑事程序有矛盾之處,應更正本件中間判決,並調取2刑事案件卷宗調查證據結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智財判決預覽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遇有此種情形時,為中間判決與否,應依法院之意見定之,並非必須為中間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9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五、附帶說明事項㈠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所謂得為中間判決,不過賦予法院以自由斟酌之權限,並非強制必為中間判決,若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同時訴訟亦已可為裁判者,即應逕為終局裁判,不得復為中間判決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16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末按「民事訴訟法第383條係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是遇有此種情形時,為中間判決與否,應依法院之意見定之,並非必須為中間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伍、教示說明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就上開爭點既然已經中間判決判斷,於終局判決即應為一致之認定,才符合中間判決之功能目的,兩造先前未提出之攻防方法,除有正當事由,均應受失權制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伍、附註說明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6號智財判決預覽 ↗
肆、中間判決說明一、【04】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3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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