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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新北市國人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22,419元,依此作為扶養費之計算標準,被害人應負擔之金額為半數即11,210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另每月需使用10包濕紙巾,每包60元,每月花費600元,依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但第1年不扣除中間利息),依序核算費用為579,434元、77,258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03,318元第三段115.05.18起116.07.20止1年2月2日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59,780元計算方式為:(154,080×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到期部分: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515,768元;計算方式為:42,420×11.00000000+(42,420×0.32)×(12.00000000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破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誤將本金債權之部分視為中間利息扣除,於法尚有未合。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戊○○可請求之扶養費為410,793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4.0000000(第1年不扣除中間利息之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扣除中間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另原告已於101年3月19日商請胞姐匯款予被告101年2月及3月份之扶養費,故亦應扣除此部分共8,000元已支付部分(此部分亦包含於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於51年2月5日出生,於起訴時為57歲,距107年女性平均餘命84歲尚有29年,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600萬3,63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原告前開請求,均屬將來損害之預為請求,自應將中間利息扣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為每年74,000元,按霍夫曼計算式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原告丁○○於其餘命前2.67年內受1扶養義務人扶養,單一扶養人之扶養費用為189,549元【年
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680,666元。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關於中間利息部分,第一審並無訴外裁判,蓋「依法扣除中間利息」為法院依職權可審酌之事項,且法院審酌後認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雖非「提前給付之退休金額度」,而係「應預先扣除卻未扣除之中間利息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參酌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惟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用為379萬5,664元(計算式詳附表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係40年5月20日出生,其主張自103年6月19日起至65歲即105年5月20日退休時止受有23月勞動能力減損,此部分上訴人起訴時債權尚未屆期,自應扣除中間利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計算,僅扣除15.34年及19.90年之中間利息,而未扣除被上訴人受扶養始期前5年之中間利息,尚欠允洽。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更換義肢費用應扣除中間利息,其請求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亦嫌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原告主張之每月扶養金額12,078元,則原告呂鈺聆前6年8個月(80月)得請求被害人給付之扶養費,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中間利息,此部分仍以十五萬元計;⑶依已支出住院一八三天,共支出三十七萬三千零八十七元之醫療費自負額平均計算,請求一百天之醫療費,因未滿一年,此部分不扣除中間利息,仍以二十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依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得請求890,405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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