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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違規無主觀預見可能性:證人徐萬得於本院證稱:「我是從建國南路往大慶火車站方向前進,當時簡圖A的地方沒有紅綠燈,所以我就右轉,我一右轉到丙停止線前,甲號誌是綠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過失論」,是過失之概念,係由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之違反所組成,分別依一般謹慎之第三人的標準(客觀預見可能性與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與依行為人個人能力之標準(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是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之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負有標線之設置、養護之責,且此等責任又為一般國民所確信,則公路主管機關未除去該違法停車格之不作為,自足使異議人誤信該停車格為合法,是應認異議人之違規無客觀、主觀預見可能性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意旨除執前詞外,另以:⒈上訴人為計程車司機,不具醫學、法醫學或護理專業知識背景,且常與被害人相聚飲酒,其對於被害人在本案計程車內姿勢性窒息死亡,欠缺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以我認為之前多次有人在那裡絆倒,...」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一四頁),惟自訴人此部分陳述既屬聽聞而來,要無何證據能力,自訴人就被告甲○○、乙○○有何主觀預見可能性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本件因該巷口未設遵行方向之指示標線或標誌,致受處分人難以判斷應遵行之行進方向,本件違規無客觀、主觀預見可能性,即無從令負故意、過失之責,依前揭行政罰法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撞,間隔不到3秒,無從苛求被告可在3秒內完成煞停措施,係將被告所為犯罪行為時點限縮至撞擊當時及其前3秒間之行為,使客觀注意義務此一要件功能盡失,盡以行為人之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主觀義務違反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之推定:此外,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無從遵守上開速限義務,及無從預見相關法益侵害風險之特殊主、客觀情事,是被告應具主觀義務違反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刑法過失之概念,係由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之違反所組成,分別依一般謹慎之第三人的標準(客觀預見可能性與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與依行為人個人能力之標準(主觀預見可能性與主觀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且行為人基於此預見之可能性而有違反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而致構成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具備過失要件中之「客觀預見可能性」(指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人於事後,以處於與行為人相同情況下之行為當時,客觀觀察,能預見基本故意犯罪可能會造成加重結果之發生)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故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所指被告於對話中提出質疑之舉,固為事實,惟僅能證明被告對於帳戶資料可能供作不法用途有主觀預見可能性,非但無法直接推認被告具有容任犯罪(詐騙)結果發生也不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故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主觀義務違反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之認定: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主觀上無法遵守上開注意規則,並預見相關法益侵害風險之特殊主觀及客觀情事,是被告亦具主觀義務違反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主觀義務違反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之推定:此外,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無從遵守上開速限義務,及無從預見相關法益侵害風險之特殊主、客觀情事,是被告應具主觀義務違反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之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且行為人基於此預見之可能性,而有違反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而致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本件因該巷口未設遵行方向之指示標線或標誌,致受處分人難以判斷應遵行之行進方向,本件違規無客觀、主觀預見可能性,即無從令負故意、過失之責,依前揭行政罰法之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是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之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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