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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衡以上開規約內容,並無明文排除該配偶或其二等親不得擔任主任委員,對於配偶或二等親親屬擔任管理委員之比例,亦無限制,倘配偶或二等親親屬不得擔任主任委員,可能致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均為各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將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或存款到期轉入其二等親內親屬之定存帳戶或開立支票給付之,計存入次子丁○○定期存款帳戶新台幣(以下同)八、○○○、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原被告劉金榮(歿)於本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3年3月15日死亡,本院前經查詢被告親等關聯(一等親)、(二等親)查詢頁面,系統顯示其繼承人除配偶李金春外,第一順位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經斟酌本件案情,尚無禁止被告與近親家人聯繫之必要,故被告與其直系血親及二等親內旁系血親之間,不在禁止接見、通信之列。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4人分別為被害人(已歿)之直系血親(被害人之母親)、二等親旁系血親(被害人之胞姊),各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之罪名與同條第2項所示之一定親屬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答:「就個人而言,形式上是要擔任兩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二等親,才是關係人,形式上只有這樣,其他都不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以內之親屬,僅指直系血親之二等親,並未及旁系血親之二等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選委員出席委員會時之受託人資格限其配偶、直系或二等親親屬任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其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其祖父母四人,現均查無尚生存之資料或住址,有被告凃○賢之父二等親查詢資料在卷足佐(見重附民卷第110-111頁),考量其等出生年份久遠,堪認其等應均於被告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其第四順位繼承人即祖父母凃和順、凃楊雙、吳文生、李愛,現均查無尚生存之資料或住址,有被告凃燕山二等親查詢資料在卷足佐,考量其等出生年份久遠,堪認其等亦均應於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賴思仿律師被告高國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解除受授物件限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高國霖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解除禁止與直系血親及二等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6年10月間帶看之客戶,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之約定,被告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所成交之買方係原告曾帶看之客戶或其配偶或其二等親之內親屬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外人陳梅英曾向原告銀行人員稱被告陳芋英以5萬元將其應有部分賣給被告梁榮亮等語,顯見被告間無買賣真意等情,經查,二等親旁系姻親間之買賣時有所見,並不能以此逕指為通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7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件就「與乙方曾帶看之客戶或其配偶、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成交」之要件,是否只要委託人在委託期間或期滿次日起3月內之交易對象剛好也是受任人曾帶看之客戶、其配偶或其二等親以內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5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額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被告譚光宇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0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潘璞如,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譚光宇個人基本資料、親等查詢(二等親)、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本院最後裁定許可被告張晉維具保停止羈押時,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僅為「被告張晉維以15萬元交保,且不得對本案的被害人、證人及其等之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二等親內之姻親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被告譚光宇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0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潘璞如,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譚光宇個人基本資料、親等查詢(二等親)、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被告官永霖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官劉惜,有官永霖個人基本資料、親等查詢(二等親)、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置個資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參諸證人張逸群證稱:伊跟三重房地買賣雙方均不熟,當初是跟楊崇煌在接洽,有提出一些二等親買賣金流支付要如何做,有給他建議,伊不知道兩造間有沒有借貸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267至268頁),足徵張逸群當初僅與楊崇煌接洽三重房地之二等親買賣金流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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