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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4.108.8.6證人沈玉英之人別訊問事項5.108.9.236.108.10.22證人鐘志明、洪三凱之人別訊問事項7.108.11.188.108.12.239.109.1.14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五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法院為強制戒治裁定前必須提解被告為人別訊問之強制規定,本件檢察官於聲請原審對於被告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前曾經人別訊問無訛,被告經觀察、勒戒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第1款所保障之個人資料,為保障第三人之人格權及隱私,本院認為應就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為必要之限制,應將證人朱少龍、鍾明亮人別訊問事項予以排除。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2條第1款所保障之個人資料,為保障第三人之人格權及隱私,本院認為應就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必要之限制,應將證人遲維新人別訊問事項予以排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二一號就業保險法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七日(除證人林京燕之人別訊問事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確認開庭全貌,而聲請交付民國109年8月5日、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部分之開庭錄音光碟(109年8月5日證人人別訊問之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等語。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第二)審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審判期日,審判長對被告甲○○為人別訊問後,繼即訊問告訴人及被告,調查證據,並命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既未命上訴人即被告陳述上訴要旨,上訴人亦未自行陳述,此有該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有進行訊問證人楓雯晶、陳昭芳之程序,且於訊問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對其為人別訊問,上情有該日筆錄足參(本院卷二第1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50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0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除證人陳麗珠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28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二八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除證人黃秋鸞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除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一日準備程序證人江卉蓁、許惠淳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0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七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除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準備程序證人黃展彥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一0三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除民國一0八年四月一日準備程序證人曹永賢、陳雪香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重訴字第3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除民國一○七年九月五準備程序期日證人陳懷恩之人別訊問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院於108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蔡玉奎前,有依法對其為人別訊問,關於證人蔡玉奎之個人資料,本院認為應就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必要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第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院110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於訊問證人趙培宏及被上訴人陳文宏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對其為人別訊問,因關於證人趙培宏及被上訴人陳文宏之出生年月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院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於訊問證人蕭大有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對其為人別訊問,因關於證人蕭大有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事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除證人張金龍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度重訴字第50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0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除證人陳麗珠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檢察官依上開規定逮捕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以「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要件,且此「訊問後」應指經檢察官行權利告知、人別訊問後,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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