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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身自由受拘束共計五千八百五十一日」、「人身自由受拘束共六千五百四十四日」、「核計應予賠償二千六百十七萬六千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準此,原告既受有期徒刑3月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其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應為3個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所謂喪失人身自由係指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之情形,原告並無上述事實,自不屬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形,被告自無由審查同意並核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期受拘束之被害者獲得適當且相應之補償,乃根據相關統計資料,釐訂侵害人身自由之賠償基數(即本條例附表一),並採取將人身自由實際受拘束之期間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羈押與拘捕,就時間之久暫而言,拘捕雖是屬短期的、暫時的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拘束人身自由之程度較羈押為輕,然就其等之本質,仍屬干預人民受憲法第八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的公權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拘束共計六百九十三日」、「人身自由受拘束共計五千八百五十一日」、「人身自由受拘束共六千五百四十四日」、「核計應予賠償二千六百十七萬六千元」,有該裁定書一件在卷可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聲請人等人身自由無端受拘束所受之精神痛苦既深且鉅等一切情狀,認分別依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日數,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為適當,准予賠償聲請人乙○○、丙○○二人各五十九萬五千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7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要請求43年2月11日起至51年9月20日止之補償金,這段期間原告雖未被監禁拘束人身自由,但遭嚴加管訓、積極運用,身心所受折磨較遭限制人身自由尤為痛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抑或遭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抑或遭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5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受限制人身自由,並非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聲請人之人身自由遭拘束期間是否因為聲請人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罪所致:聲請人主張其人身自由於前開期間之所以遭拘束,乃是因為調查局為調查當時之叛亂犯黃紀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遭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使其受迫放棄人身自由之行使,均在所不論,皆構成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禁(關於此點,可參見德國憲法釋義學上,對於何等情形構成人身自由之剝奪,而應受法院正當法律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聲請人於38年5月1日起至39年5月31日止之期間確實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人身自由遭拘束及人身自由遭拘束之時間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遭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始足當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反共先鋒營受人身自由限制已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外,於上開集訓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期間達一千零八日(即自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三十九年六月一日),爰依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享有人身自由,人民方能行使憲法上所保障之其他各項自由權利,是人身自由乃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於數日後之同年十月八日軍事檢察官訊問時,仍答以係自四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即被扣而人身自由受拘束;且聲請人若確係於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始人身自由受拘束,衡諸常情,軍事檢察官應無將聲請人於四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⑷從而,被告之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違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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