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11 則
函釋命中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634 號
發文 112.11.29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法警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等拘束人身自由措施時,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8 第1 項、第 2 項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4 項等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003513000 號
發文 110.10.05
按民國 96 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擴大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否認權人之範圍,增列子女亦得提起婚生推定否認之訴,並規定子女如係於未成年時知悉,亦得於成年後 2 年內提起之,俾維護其人格權。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法律字第 10903510210 號
發文 109.06.24
感化教育係令受處分人進入一定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處分,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性質,未因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及將未成年矯正視為教育的一環而有變動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0820 號
發文 108.01.07
法院有關拘束兒童及少年人身自由之處分,應視其法定要件及有無必要,並應以責付或採行其他適當處置為優先
法律字第 10403501830 號
發文 104.04.14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參照,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考量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涉及人身自由剝奪及遷徙自由限制,對於適用對象自應從嚴解釋,並參酌司法實務見解,採否定說,法務部認為可資贊同
法律字第 0980004970 號
發文 98.03.30
公務人員之法定加給係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性質上非如人身自由絕對不可拋棄,故其他法律如無禁止公務人員拋棄法定加給之請求權者,則自願性拋棄上開權利並無不可
法律決字第 0970029851 號
發文 97.10.02
依法律規定限制拘束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者為依法拘禁,如感化教育、監護、強制工作等,但保護管束則僅由觀護人於社區中輔導,並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於一處,故其非屬依法拘禁
(96)英樸字第 0023250 號
發文 96.11.26
情報協助人員縱無國家情報工作法及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及補償救助規定之適用,為符合公平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應為相同處理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400 號
發文 94.09.16
按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但於符合同法第 23 條規定,且有法律規定時,並非不得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443 號、第 454 號及第 558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25 條第 2 項、第 3 項等有關限制人民住居(含出境)自由權之規定,即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 10 條規定尚無牴觸。至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係依憲法第8 條有關人身自由之規定,就 94 年 7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2 項有關拘提、管收之事由等所為解釋,並非針對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權及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限制住居(含出境)之事由為之,此從 94 年 7 月 28 日修正施行之行政執行法就有關限制住居之事由仍維持修正前第 17 條第 1 項 6 款之事由者即明。是異議人主張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為違憲,自 94 年 7月 28 日起失其效力,行政執行處前對於異議人限制出境之法律依據既經宣告違憲,尤應解除對異議人之限制出境處分云云,顯屬無據,其異議為無理由。
(94)陽勵字第 0014920 號
發文 94.08.19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及救助,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施行前喪失狀態仍繼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可擇最有利者適用之
(49)台函刑(三)字第 2114 號
發文 49.05.05
查工廠駐衛警察之主要任務為依法維持廠場秩序保護工廠安全該新竹玻璃製造廠公司駐衛警察如經納入警察法所規定之特種警察組織,其為達成上項任務,於必要時,對出入工廠員工依法予以檢查,似不能視為構成刑法第三○七條妨害自由罪責。惟為防止警察人員濫用職權,所稱必要時,應限於奉令協助偵辦刑案或依法處理違警事件或發現其人有形跡可疑時,此外不復任意施行檢查以重人身自由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