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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6 筆:名稱 2・條文 44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6.23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8.22
條文定位44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亦同。 本法施行前,前項情報人員曾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法施行後喪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3 條預覽 ↗
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人員基本資料。 二、所在國家(地區)。 三、案情摘要。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 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三、所在國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預覽 ↗
撫慰金。 三、獲釋慰問金。 四、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五、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六、親屬營救費、探視費 七、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6 條預覽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其親屬得按月領受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前項俸給補償金,退離職情報人員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俸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按退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7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8 條預覽 ↗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應發給其精神撫慰金。 前項精神撫慰金,以第六條俸給補償金為基準,並依喪失人身自由之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9 條預覽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者,其財產損失,由情報人員或其親屬舉證並經隸屬之情報機關認可者,核實補償。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醫療費,由情報人員或其親屬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關逕行審查核定後,全額補助。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家(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十萬元之一次補償金。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補償及救助費用於領取期間或領取後,如發覺未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或以其他方法詐得者,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並依法究辦。 無隸屬機關者,以主管機關為隸屬機關。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約束:指使用設備,限制病人移動或活動之措施。 二、替代方案:指透過治療,或以勸服、溝通、同理或其他情緒支持方法,取代約束或限制行動自…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一款所稱約束設備,其種類如下: 一、四肢約束帶。 二、保護固定帶。 三、胸腹約束帶。 四、約束手套。 五、約束衣。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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