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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6號
115.08.24審查裁定
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亦因此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人認其所受確定終局判決顯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卻因系爭憲法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定,併予指明。【45】 按刑事處罰涉及被告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及其他權利之限制甚至剝奪,係最嚴厲之制裁手段,為維護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之安全,法治國下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注意維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強制治療與有期徒刑具有同等之人身自由剝奪強度,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評估、鑑定」程序,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障,其鑑定人亦應依刑事訴訟
115年審裁字第1183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又因系爭判決已確定,檢察官隨時得依法對聲請人發動人身自由之限制或財產權之剝奪,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所定要件,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115年審裁字第1153號
115.06.29審查裁定
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及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謙抑原則。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
115年審裁字第1151號
115.06.29審查裁定
罪刑相當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第16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115年審裁字第1146號
115.06.25審查裁定
罰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一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系爭裁
115年審裁字第1099號
115.06.15審查裁定
範圍過於寬泛,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裁定因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憲,亦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及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該案件發生後距今已逾20年,惟系爭判決逕自採用記憶可能已受汙染、真實性有瑕疵的證人供述,未充分考量時間久遠致事實還原所生的
115年審裁字第1017號
115.06.01審查裁定
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而違憲,故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判均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綜觀本件「法規範憲
115年審裁字第987號
115.05.22審查裁定
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
115年審裁字第982號
115.05.22審查裁定
以上共同犯之」要件定義不明,均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應有公平法院建置之制度性保障,並與憲法第8條限制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亦已逾越必要範圍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合。 (三)國民法官法第83條關於量刑僅規定由職業法官與國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9年上字第3382號等判例,有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5年審裁字第502號
115.02.24審查裁定
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爰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115年審裁字第402號
115.02.11審查裁定
則、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第22條之一般行為自由、第15條之生存權、工作權、第16條之訴訟權,爰就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三
115年審裁字第383號
115.02.10審查裁定
告,使聲請人須承擔責罰顯不相當之刑罰,致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益遭受顯然過苛侵害,不符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更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為差別刑罰輕重之標準,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惟其立法目的難認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故系爭規定以被害人之身分是否為行為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作為刑
115年審裁字第28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則、罪責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生命法益,乃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272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緝,違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聽審權、訴訟權、平等權、人身自由及憲法第17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6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
115年審裁字第26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或變更之,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
114年審裁字第1676號
114.12.15審查裁定
意旨略以:撤銷緩刑屬剝奪自由處分,其效果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系爭裁定僅以緩刑期間涉他案且受有偵查中案件為由,即撤銷緩刑,未審酌案件是否確定、情節輕重,於尚未確定有罪前即恢復刑罰執行,
114年審裁字第1546號
114.12.02審查裁定
違反罪責原則及平等原則,並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為由,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38號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嗣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請求變更憲法法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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