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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余景登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3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含嗣後如調解不成立改分之訴訟事件)、114年度家調字第110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含嗣後如調解不成立改分之訴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實質當事人,聲請人有閱覽該案卷宗之需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等語。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項遺產已不存在,原告此部分代位分割遺產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八年度宜簡字第二八七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致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始得以裁定駁回異議人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惟執行法院並未於獲知前案訴訟遭駁回後,再次限期令異議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A01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A04之特別代理人。
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係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黃瑞峯等人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就原告以上訴人黃郁仁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部分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9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顯然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與本院115年度南簡字第189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代位分割遺產)、訴之聲明、實質當事人(即前後二訴之全體實質當事人)實屬同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年度訴字第29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114年6月18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上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二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縱原告仍聲明代位分割遺產,然參加人固為被告王正榮之債權人,參加人雖應取得代位分割遺產之分割判決後,始得對被告王正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然仍難謂參加人與原告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聲請人甲○○於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聲請人甲○○於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100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異議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主張其已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並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4號代位分割遺產案件言詞辯論通知書為證,本院乃廢棄前開裁定,另以112年度司執字第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債權人,因相對人為鈞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4918號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被告,為瞭解其繼承遺產之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本院認由王佑銘律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四、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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