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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保證契約是否為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對照證人乙○○證稱原告交待有問題員工之保證契約書均不要填載日期,倘原告確實每年均重新使員工之保證人重新簽立保證契約書及對保覆函,依原告提出之保證契約書之制式條款約定保證期間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所簽署之人事保證契約書上均載明保證年度,且原告每年均要求被告必須簽署保證契約。㈢被告最後為許庚辛簽署人事保證契約時為92年8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4億元為限額」負連帶償還責任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審酌:⑴前揭保證契約乃屬於最高限額範圍內之保證契約,並未約定保證期間,故應屬未定期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係為了融資實務所需,系爭保證契約合法有效,被告抗辯系爭保證契約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云云,並無理由。四、證據:提出系爭保證契約書乙張、借據六張為證。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認烏來鄉公所亦已認定系爭履約保證契約生效,再揆諸保證契約非要式契約,而被上訴人與永聖公司間或兩造之授信約定書及系爭保證契約均未約明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履約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揆諸右揭說明,系爭連帶保證契約既為未定期限最高限額連帶保證契約,則被上訴人既未終止該連帶保證契約,且該連帶保證契約亦無違反強制規定,自屬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並未予原告審閱系爭保證契約之期間,且被告不但未將系爭保證契約各條款之內容詳細解說與原告知悉,且系爭保證契約對原告亦顯失公平,及不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之原則,被告於系爭保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之保證契約範圍既已包括系爭保證契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自有終止原有之系爭保證契約而另立新約之意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系爭保證契約屬不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性質,上訴人應就伊與呂昭弦間因系爭信用卡契約所生一切應付款項,因系爭保證契約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契約關係及保證法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保證契約係屬定有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並無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適用,已如前述,準此,系爭保證契約之終止,應回歸於一般保證契約之適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者,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754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之保證契約範圍既已包括系爭保證契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自有終止原有之系爭保證契約而另立新約之意思。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未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終止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自仍有效存在等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並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3條規定,前開條文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契約亦適用,故系爭契約此部分記載,應屬無效;縱認系爭保證契約有效,因保證契約具屬人性,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兩造已於系爭約定書內,就保證契約之當事人、保證債務之範圍、保證金額等保證契約之必要約定事項為約定,保證契約即已合致成立,是以被告戊○○辯稱兩造僅成立保證契約之預約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縱使系爭保證契約為連續發生之債務所成立之保證契約,按民法第754條第1項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是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之爭點為:㈠系爭保證契約是否不成立?㈡系爭保證契約是否無效?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保證契約為未定有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上訴人應就最高限額內,連續發生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此乃當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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