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我國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以前係採註冊保護主義,七十四年修法後採創作保護主義,惟不論在七十四年修法前或後,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不作實質審查,僅作形式上之審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非登記保護主義,尚難僅以甲○○將「蜂巢圖」註冊登記,即認甲○○係「蜂巢圖」之著作權人,甲○○應證明其有原創性。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查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於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不以辦理註冊或登記為必要。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至於是否註冊或登記,並非所問;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0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著作權法我採創作保護主義,非採登記保護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調和與五十三年採註冊保護主義之舊法之基本歧異。」
臺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北國簡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為德國籍,其欲適用國家賠償法,實應先證明德國亦採取相互保護主義,惟原告迄未舉證明之,其據此起訴,顯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下同)七十四年以前,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必須經合法註冊,取得著作權登記者,始得主張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迄七十四年修訂為創作保護主義,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略以:再審被告沒有提供任何曹錕賄選的法律證據,法官不看證據、不重證據,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物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並非採註冊保護主義,有關著作權人對於著作物之取得,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且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著作權之案件,不作實質審查,倘有所爭議時,應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況依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的(舊)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的保護,係採註冊保護主義,惟依前揭法務部及內政部的函釋,因我國對於美國著作人的保護,乃採相當於我國國民之待遇,均採創作完成保護主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7條訂有明文,此係仿瑞士民法之規定,採概括保護主義,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的(舊)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的保護,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參之前揭法務部及內政部的函釋,因我國對於美國著作人的保護,乃採相當於我國國民之待遇,均採創作完成保護主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智財判決預覽 ↗
我國原則上採創作保護主義,例外情形,為製版權採登記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與第79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我國原則上採創作保護主義,例外情形,為製版權採登記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與第79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中所謂之「任何機關」解釋上當然包括法院之非法審判逮捕拘禁,因憲法採「立即絕對保護主義」,憲法賦予人民不受任何干涉「聲請追究」之特權;㈡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涉有刑法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經查:(一)按依著作權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可知有關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故著作權之享有與主管機關之著作權登記無關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對於各種著作之保護,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因此於創作完成時,即可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至於是否辦理註冊或登記,並無影響,此觀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次按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與著作權法之「創作保護主義」迥然有別,是若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已註冊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並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自已滿足商標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與著作權法之「創作保護主義」迥然有別,是若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已註冊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並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自已滿足商標法第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