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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7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8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6 如犯罪事實一、㈤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劉雲騫因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受刑人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處有期徒刑4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刑人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既已先行確定,依據上開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就此部分仍可再行聲請易科罰金,本院自可依法為適當之諭知。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刑人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既已先行確定,依據上開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就此部分仍可再行聲請易科罰金,本院自可依法為適當之諭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次出境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至於被告NGUYENTHI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被告並未聲明僅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視為全部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其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貴院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參酌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貳月(聲請書誤載為肆月)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受刑人所犯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6月以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等除犯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外,亦有盜用印章之行為,此犯行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有處罰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處罰為重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黃廷芳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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