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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綜上所陳,兩造間雖存在僱傭關係,然未約定僱傭期限,被告亦決議通過解僱原告,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自生終止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系爭僱傭事件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並未確定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終止兩造僱傭契約,惟斯時兩造間早已無僱傭關係存在,被告自無從再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不向僱傭關係相對人大福公司請求,卻要求代理人就僱傭關負責,依法未合。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並未有期限之約定,其自得隨時終止本件僱傭契約等情。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因上訴人主動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後,無從再至上訴人處工作,所不得已之行為,尚不得執以謂其同意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並進而認該僱傭契約業已終止。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契約有屆期自動續約1年之約款,被告竟於民國105年2月16日片面以書面通知將於同年3月3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原告此舉顯然違反兩造間僱傭契約約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原告主張系爭僱傭契約為不定期限,而被告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內,竟以原告懷孕為由,違法終止僱傭契約,顯不生終止僱傭契約效力,爰本於兩造間僱傭契約、兩性法損失賠償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間僱傭契約已於八十一年二月一日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其間僱傭關係已不存在,至於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兩造僱傭關係雖屬存在,惟因僱傭關係已合法終止,上訴人已無從再本該僱傭關係請求薪資或退職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僱傭關係並有僱傭契約為憑,因遭被告違法終止,故訴請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云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6款之法定終止事由終止僱傭契約,被告吳蕾蕾既合法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原告主張被告吳蕾蕾僱傭契約期滿前恣意終止契約,而依系爭僱傭契約第7條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遲延利息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勞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關於僱傭契約可分為:定有期限、未定有期限之僱傭二種。又按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間並未約定僱傭之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被上訴人得隨時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僱傭契約係由原告合法終止,被告終止僱傭契約為不合法:⒈按「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於何時終止?⒈按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應歸兩造之原僱傭契約管轄,與系爭僱傭契約無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業因合意而終止,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自96年1月28日起至兩造間僱傭關係合法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2萬元,及自各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否認同意兩造間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變更為定有期限3年之僱傭契約,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應仍為不定期限之僱傭契約,被告單純之沉默,尚不得認被告已有默示同意原告變更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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