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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 筆:名稱 1・條文 14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7.07
條文定位14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依船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審查船員僱傭契約申請案件,依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船員僱傭契約之核可標準及作業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簽訂及終止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船員僱傭契約五份,驗畢後發還兩份。 三、船員服務手冊,驗畢後發還。 四、船長公會或海員工會會員證,驗畢後發還。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船員姓名、年齡、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由代理人簽約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雇用人及船舶名稱、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船員僱傭契約之記載條款,其勞動條件及福利不得違反船員法、勞動基準法、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予簽證。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不合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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