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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2 則
函釋命中
勞動部就相關勞動保險被保險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投保單位於 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投保之加保資格認定,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 據以申請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宜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發文 113.08.12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情形者,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實質上具有僱傭關 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
發文 108.06.21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經法院判決違法解僱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於訴訟期 間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年終獎金、遲延利息、晉升條件及回任後特別 休假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發文 108.06.21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與原雇主間因僱傭契約是否有效存在發生於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是否計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部 分,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中斷,並應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
發文 106.12.19
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契約」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06.09.04
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契約」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疑義,復如說明,另有關契約之修正請依權責卓處,請查照。
發文 106.07.25
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 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發文 101.03.03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 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發文 101.01.03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發文 100.10.25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 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 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發文 100.05.30
投保單位停業期間自行申報全體員工退保,則勞工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繼 續有效,端視其僱傭關係是否終止而定,故如確認申請人與投保單位間僱 傭關係已終止,即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勞工 所請津貼應發放至離職退保之日止
發文 99.06.23
投保單位停業期間自行申報全體員工退保,則勞工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繼 續有效,端視其僱傭關係是否終止而定,故如確認申請人與投保單位間僱 傭關係已終止,即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勞工 所請津貼應發放至離職退保之前 1 日止
發文 99.04.16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係「台德菁英計畫」之延續,參加該計畫之訓練生 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存在,且每月給付之津貼,性質亦屬生活津貼,與 工資內涵並不相同,故其勞保投保薪資應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起,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發文 99.03.02
各級學校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則應由各學校分別 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 98.06.09
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為依據,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 務給付型態,依上述標準個案事實判定
發文 98.04.03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 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 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 97.07.02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終止委任關係並非資遣,似又有僱傭關係,惟 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 97.04.23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 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發文 97.01.17
參加「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學員與施訓之事業單位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 ,非勞動契約,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另非自願離職 失業者參加本計畫,亦因其並非受僱工作,故不得據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
發文 97.01.15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之認定,以被保險人是否 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無論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態, 以及任何收入之名稱
發文 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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